[問卦] 台北律師公會這個聲明是...?
小弟看到台北律師公會的臉書發文: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
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
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
二、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然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已設有言論自由之界限,且經大法官認定此等刑法規定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會在此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
https://i.imgur.com/Anhw9gd.jpg
請問有沒有白話的版本?為什麼沒事講什麼言論自由?是最近有什麼事情我沒follow到嗎?律師公會幹嘛沒事講這個啊?
有沒有這方面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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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講廢話
再吵就告你
阿不就陳三斤
不服從十誡的律師公會幫助中國民主進步黨
十誡到底是什麼狗屁
有人可以翻譯翻譯嗎?
黑菊花事件吧
他們兩個吵不完
中國民主進步黨與共產黨說十誡是狗屁,但是
我們與美軍認為十誡是正義。
是叫綠師不要整天當党的走狗吧
所以那律師在辯駁時用了什麼千字菊花
文答辯書? 沒看到判決書
有人可以附千字文圖嗎
律師公會說的司法正義只是共產黨與納粹說的
社會正義,而不是服從十誡。
幫你總結 不要擋我財路
法律這種東西 哪是一般人玩得起的?
這還好吧 不要跟某綠師一樣低能就好
從三斤戰雞排 變成三斤戰律師 了
2f正解
那律師是在公會背景硬嗎
“人家律師捏 嘴三小” 大概是醬
法律人什麼時候能自省一下
流氓律師
律師也太不像話了 有本事就告阿
痾 是不知道為什麼三沂要酸律師啦 大家不要
自己在那裡加入戰局 吃飽太閒
寫聲明沒用拉 不爽來告阿 莫名其妙
律師就廢話王 吵架還吵不贏可以去死了
刑事濫訴沒辦法罰
是說陷害公司詐騙真的是滿低級的
現在律師多到不像話 以後可能敗訴都退
款也説不定呢 退款個7成之類
律師公會在幫綠共背書
訟棍大舉出動囉
綠師喔 是喔
公會應該要約束自己的律師不幫綠共濫訴
濫訴是可以罰錢的。
看看上位者多少法律背景的 為了謀取
政治利益搞爛整個台灣
一堆文盲
阿不就鼓勵濫訴被三斤嘴到崩潰 還有臉發聲
明阿
用濫訴箝制言論自由 還敢說以訟止謗勒
民事才能罰 但也很少
有什麼八卦嗎?講一堆話應該不是要壯大
聲勢而已吧
就一堆訟棍在那邊浪費司法資源不能講?
前任御用律師不是涉仙人跳詐騙嗎XDD
也沒看律師公會氣噗噗
超出界限?有違法就告啊
日本會會員
跟送黑菊姐有關係?
法綠人END
跟女權一樣的意思吧 !人家是律師
告不了只能發公告吧 被自己的魔法反
打 只好發個公告
文組,去怪黨的司法改革啊
先管好自己的綠師吧
20樓,邏輯正確
寫聲明沒用拉 不爽來告阿 莫名其妙
能告早就告了 就是因為無法告才說教
濫訴就濫訴
就是講廢話 騙不懂的人啊
照某些人德性 能告還會在那邊發廢文?
翻譯:我們要賺選舉財,別擋我財路
律師有幾個有良知的?嘻嘻嘻
三斤這次失分了啦 搞錯人家律師告
幾案
所以會觸犯什麼法律之虞
DPP: 違法就告 少在那鬼扯
禽類料理?
翻譯:自己嘴臭不要怪律師蛤
扯一堆怎麼不告?不是很愛以訟止謗
律師跟狗一樣多
所以律師有自由 一般人沒有 笑死 要自由
要找律師買 這就業配
文組都寫一些廢文 看到前兩行就看不下去
了
就收錢辦事 要你各位別太大驚小怪的意思
律師公會連陳沂都不敢點名,孬死了
珍惜言論自由
廢話一堆
不能告才在那裡哭夭
告不贏 被羞辱不爽 嚇嚇你
無能的下場,就是被踐踏
平時年薪幾百萬,還敢放話警告?過太
爽了?
我猜跟DPP 有關
有沒有律師公會把指謫寫成指摘的八卦=
自家出了濫訴訟棍不檢討 律師工會
太噁心了吧
輸不起囉
爆
[爆卦] 鄭家純、陳沂 陳律師成了最新戰場導火線!夜色茫茫,星月無光。只有砲聲,四野迴盪 只有火花,到處飛揚。 英勇的姊妹們 挺進在漆黑的原野上 陳沂 2小時 ·62
Re: [討論] 關於性騷擾矛盾悖論很簡單,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 本來就不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而「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同法同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27
Re: [新聞] 快訊/陳建州最新聲明「要大牙賠1000萬」ㄟ,不是吧 2022年5月25日 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變更了釋字656號解釋的結論!主文中清楚表示,《民法》第 195條內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理由 在於,強制公開道歉會干預言論自由,如果加害人是新聞媒體,還可能干預新聞自由!除12
Re: [閒聊] 京阿尼縱火案開庭 辯護方主張無罪或減刑推 lolicat: 我比較想知道萬一沒律師想接這案子 法庭怎麼處理?指派隨 09/05 12:43 → lolicat: 便一個? 公設辯護人是一種國家為符合一定資格的刑事訴訟被告所設置為其辯護之人。簡單來說, 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所做的事情極為近似律師的工作,在強制辯護(或稱為義務辯護) 的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為被告辯護。除上述情形之外,刑事被告也可以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2
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整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內容,看起來有夠長 但為示澄清,節錄如下: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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