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新聞] 掩護詐團領走1.2億 銀行員收押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掩護詐團領走1.2億 銀行員收押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推:0 噓:0 →:0

連著來談:

※ 引述《Doica2445 (千千千)》之銘言:
: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市某金融機構卅八歲放款田員蘇姓男子,涉嫌與詐騙集: 團勾結,透過他所保管的四本人頭帳戶,前年與去年間協助詐團車手多次順利領取詐騙: 金額,及透過人頭金融帳戶洗錢,款項總計達一億二千餘萬元,嘉義地檢署前天傳喚蘇: 男到案,檢方訊後認蘇男有勾串之虞,昨天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 引述《smithjr (星爆庶民)》之銘言:
: 我是不懂為何有人被詐騙
: 卻要找銀行員的麻煩
: 銀行只是給你存錢並且提供服務的地方
: 錢要怎麼用是你個人的事
: 說到底錢是被害人自己領走
: 然後給詐騙集團的
: 等到發現自己被詐騙
: 找不到集團背後真兇
: 只好四處遷怒
: 而且就算銀行行員跟黑道勾結
: 那也是把客戶個資交給黑道
: 誰會在前台內神通外鬼

難道沒有聽說過「裡應外合」?

詐騙集團的計劃能得逞,通常脫離不了「內鬼」的存在,這是成功偷行金流移轉的關鍵,要否認是不可能的

而且目前逮捕的多是「小嘍囉」(即提供帳戶給集團,充作犯罪之用),透過他們亦有找得到幕後黑手的空間,這邏輯一般上不能不知啊!



不過銀行行員要脫罪(免除勾結的嫌疑)

前提應該要專注在「是否知情」

同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一一零年度金上訴字第十四號」刑事判決,此類行為亦屬《銀行法》「背信罪」的射程範圍,其理由略以:

「……藉由規範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為背信行為,以健全銀行業務經營,及保護銀行之
經營信用及財產,而非在保護各別存款戶之財產或利益」

進而,要認定警方的作為錯誤,理據已經完全違背憲治精神了。



因此,對於置客戶信任於不顧的銀行職員,根本沒有必要任意護航、認定他們的行為出於正確態度了吧...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68.19 (馬來西亞)
PTT 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