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違停Uber突開車門!22歲棒球員閃不過慘摔
※ 引述 《a5687920 (苦大師)》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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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停Uber突開車門!22歲棒球員閃不過慘摔…遭「砂石車輾爆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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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靠近中華路口處2022年2月底發生一起死亡車禍!當時一輛: Uber違停紅線上,而司機突開車門,導致22歲張姓騎士因閃避不及撞上車門摔車,頭部遭: 同向後方砂石車輾過,人當場爆頭慘死,張男的姊姊目擊全程崩潰痛哭,日前法院判決出: 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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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顧整起事發經過,張男26日上午從五股住家出發,要到台北一間宴會廳打工,當天上午: 9時43分行經新北大道靠近中華路口時,遇違規停在紅線上的Uber司機打開車門,由於事: 發突然,他來不及閃避便撞上車門,接著人車倒地,頭部遭後方砂石車輾過,當場顏骨粉: 碎骨折併腦實質脫出引起神經出血性休克性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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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獲報到場處理,對林姓司機及王姓砂石車司機進行酒測,2人酒測值均為0,被依過失: 致死罪送辦。案發當時張男的姊姊就騎在弟弟後方,目擊全程的她面對員警詢問時,只說: 了一句弟弟要去上班就痛哭失聲。而張男從小就熱愛打棒球,曾多次代表新北市出賽,更: 是成棒甲組的成員,讓親友聞訊為之鼻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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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過後,認為林姓司機在紅線處臨時停車,開啟車門時又沒有注意行駛中: 的車輛,導致張男死亡,並造成家屬精神上的創傷,雖然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家屬達: 成和解或給予賠償,依過失致死罪將他判刑10月,全案仍可上訴;至於王姓砂石車駕駛則: 在檢方調查時,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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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一下 新鮮剛出爐的裁判書
應該是這個沒錯
司機姓林 Uber司機 過失致死10月
不知道法律人10月到底怎麼判出來的
先看刑法276過失致死的刑度是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以下罰金
雖然立法怠惰讓最高刑度只到5年
但明顯10個月跟5年還是有蠻大的差距
我只是覺得 這些法律人真的覺得1條人命就值10個月嗎?
回來看刑法62條關於自首的規定
自首明明是“得”減刑 不是“應”減刑
就算自首減刑的規定是為了鼓勵自首
但此案的情形司機不自首還跑得了嗎?
為什麼此案自首可以減刑也沒寫理由
不懂耶 法界是不是很會甩鍋啊?
都甩到法盲跟立委身上 自己永遠沒錯?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交訴字第 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6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忠成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林忠成為UBER司機,於民國111年2月26日9時4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本應注意不得於紅線處違規停車,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仍疏未注意而違規停放在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前紅線處後
即開車門下車欲搭載乘客,適張廣致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碰撞到林忠成開啟之車門後因而人車倒地,復遭同向王家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輾壓頭部,致張廣致顱顏骨粉碎骨折併腦實質脫出引起神經出血性休克性死亡。林忠成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公務員或員警發覺前,向據報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者,並進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死者之母即張褕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忠成對於上揭犯行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交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現場勘查報告(含監視器影像暨截圖、王家慶之行車紀錄器影像)、被告酒精測定紀錄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死者眼球液酒精濃度檢驗)、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照片、安全帽裂開照片、後車之行車紀錄器影像暨截圖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於案發後停留現場,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及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並願接受裁判乙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附卷足憑(見111年度相字第281號卷第65頁),足認被告合於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處臨時停車,開啟車門時未注意車道上行駛中車輛,因而發生被害人張廣致死亡之無法回復結果,為本件肇事之原因,並造成被害人家屬即告訴人精神上創傷,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工作是UBER駕駛、日收入約新臺幣1至2千元、無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暨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冠穎偵查起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有和解?
法官就是神 在那叫什麼
只有死到自己人才會5年,沒看到中捷
那個嗎?
終生俸 不然你想怎樣
你覺得把不小心的事凹成故意的比較正義嗎
沒有人要凹成故意的吧?
因為死的不是權貴或自己家人親友
你生活在地獄,這是台灣常態
殺人判五年也很輕啊....死者如果能
活到72歲,那死者是被判了50年死刑
嗎?有錯的一定是死者才會判這樣吧
法官:法官不言
搞不好人家下一個大谷翔平就這樣沒了
今天新店有個機車騎士撞到開門上車的違停
送貨員司機,司機死亡,然後騎士被依過失
至此移送,都是違停開車門,但都死者為大
,這就是台灣
監獄就滿了啊
判到五年死的人數很誇張,八仙塵爆,台南
維冠,太魯閣事故,不然沒聽過其他判到五
年
顏色用這樣讀起來好痛
現在就是刑期3長1短選最短啊
大車壓死人公定價才幾百 你今天才知道嗎
這就是法律人
馬路上寧願撞死人都不要撞賓利
台灣法官 大部分都是輕判為主 真的是對
兇手慈悲為懷阿 犯罪天堂不是叫假的 呵
呵
不然你想怎樣嘛 人家違停是人之常情 誰
還有文章顏色看到我快瞎了==
不違停 初犯且非故意 有悔意 十個月很重
你多查點交通案件就知道10月對法官來說很重
了 好ㄇ
大多都是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
垃圾法律人誤國
然後交通事故只要沒有肇逃,一律算自首減刑
這樣符合自首??????
法匠們的邏輯就是交通殺人是小事,只是不小
有這種司法 大家自求多福吧
心,要不是法律這樣定他們還不想定罪呢
因為不是自己人,無感
台灣人命就不值錢 也沒又代價
對法匠來說,考了駕照在路上操控上千公斤兇
法律人什麼時候負責任過了
器是沒有什麼要特別小心的責任的,就意外
幹你娘的操你媽的 換臉那個關幾年?
大多台灣人可能也這樣想啦,不然提個零死亡
願景公投看看,保證不會過
還有一點這案沒和解,和解了保證緩刑不坐牢
這樣判有違法嗎?
你去查一下,過失致死很少判超過一年的
死的又不是法官家人啊XDDD
=== 權貴政客:機車仔就是窮忙族啊 ===
台灣法官好像不怕死者託夢一樣,總是輕判
問那個法官王掉光阿
沒罰罰金就算了 已經很重了齁
我祝福這些法官走在馬路上被車撞死 幹
台灣的法官跟司法 就是...
你法官還我法官 他有惹到你嗎
最高是5年 沒和解卻判10個月明顯太低
台灣的法官真的很垃圾 無恥至極
好了啦,等等又要被小
還沒壓到法律人啊 壓死一個馬上修法
因為不是死法律人
重點就是台灣人不把違停當一件嚴重的事
認真回,因為死得不是法律人
法官就一堆只會背法條的阿
希望恐龍法官自己跟親朋好友都能橫死
街頭不得好死
X
自從紅線違停禁止檢舉之後 死了多少人了? 有沒有人要幫oppo統計一下身上背了多少冤魂? 如果真的有鬼的話現在他應該每晚都會嚇醒了吧 --2
google 搜一下這法官名字 看起來不是第一次縱容殺人犯 2016年就被在臉書靠北過一次了 看來這七年來 我猜縱容過不少殺人犯 台灣人加油1
奇怪了咧 到底限縮紅線檢舉跟開車門不看有什麼毛關係 今天就算能偷拍檢舉 新北人還是會開車門不看呀 而且現實周邊的人 都覺得限縮檢舉不錯呀9
台灣真的是違法犯罪的天堂 除了不肖法官幫忙輕判之外,交通罰鍰也極低! 以違規臨時停車為例,現在只罰300~600元,這個額度是民國75年5月13號所訂下的 (當時還是銀元100~200,1銀元等於3新台幣),至今已有37年的歷史 37年! 人民的收入、基本工資都漲多少了!? 罰鍰居然都沒有調整!3
家屬應該試試看 告殺人罪 不確定故意的定義:「明知道有可能會發生,但也能容忍、接受」。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為間接故意,亦稱不確定故意 明知道 違停開車門 容易發生事故 還是放任事故的發生
21
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16
Re: [新聞] 三寶爸竟「車震」9歲女童 家長怒告最終懶人包:手遊 極速領域 輕判原因:並未以強暴、脅迫等手段為本案犯行,犯罪情節、手段均屬平和。自承獨立扶養 3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經濟狀況勉持,且犯後態度良好積極和解。 【裁判字號】111,原侵訴,2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14
Re: [新聞] 快訊/精液塗在女排長牙刷上判無罪 邱國正表態「贊成恢恕刪 呃...媒體的東西 看看就好 也不是無罪拉 但是起訴法條也很怪 毀損罪9
Re: [新聞] 淫男邀國中女打野砲 他喊「我要白虎」女公開資料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6
[閒聊] 兩大品牌精彩又離譜的官司由於查到的被告沒有被馬賽克名字 個資考量貼上來的刪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5X
Re: [情報] 環東大道逆向女竟然緩刑而已所以別只看媒體,媒體是屬於守門人角色 媒體說的內容一定都是經過挑選、審稿後的 縮網址5
Re: [情報] 3198區間車事故歷經2年 開庭6次 判決出爐了 有興趣者 可至法院網站查詢詳細內文 以下節錄重點... -------------------------------------------------------------------------------5
Re: [新聞] 2日本妹來台遭「撲倒襲胸」!台男捷運月【裁判字號】112,侵訴,11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
Re: [新聞] 國中妹愛上加油站員工「每周要3次」!他【裁判字號】111,審侵訴,12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7號 上列被告因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746號),嗣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 訴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爆
[問卦] 【Live】Mike Tyson VS Jake Paul爆
[地震] 地震爆
[問卦] 馬斯克的政府效率部公佈最蠢支出爆
[問卦] 大榮貨運還不倒閉,我總覺得很不可思議爆
Re: [新聞] 早預感黃珊珊鬧翻藍白合!蕭旭岑爆柯98
[問卦] 58歲泰森怎麼那麼猛79
[問卦] 為何父母那輩,都能有房有車= =...?66
[問卦] 你各位真的在日本看過賣比台灣貴的東西?49
[問卦] 范琪斐的婚姻 是我少見多怪嗎?60
[問卦] 認真問,20歲泰森打得贏保羅嗎58
[問卦] 印度空污也太恐怖了吧?60
[爆卦] 世紀拳賽 泰森輸了…………52
[問卦] 是不是在假賽啊?32
[問卦] 哇耖麥當勞超扯的啦25
[問卦] 前幾天有去買鬆餅漢堡的請進30
Re: [新聞] 南市流浪犬又惹禍!馬術場遭入侵釀3死230
[問卦] 網紅阿Paul vs 咬耳森開打啦29
[問卦] 有泰森直播討論區嗎?43
[問卦] 直接投降vs被殺光再投降29
[問卦] 破萬元的耳機聽起來是甚麼樣子阿24
[問卦] 說女生身材好是誇獎還是騷擾阿?46
[問卦] 姓胡的怎麼幫小孩取名字23
[問卦] 高鐵北上有刀出沒?57
Re: [問卦] 大榮貨運還不倒閉,我總覺得很不可思議19
[問卦] 過去八年哪一個金句最讓你刻骨銘心呢?13
Re: [新聞] 早預感黃珊珊鬧翻藍白合!蕭旭岑爆柯19
[問卦] 買電視一定要買聲霸嗎18
[問卦] 馬斯克來台灣會砍什麼政府部門?20
[問卦] 西門町人多到滿出來35
[問卦] 會開車就能月入5-6萬,怎還會有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