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新聞] 民間提案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務部:明年初啟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民間提案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 法務部:明年初啟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3 噓:1 →:26

※ 引述《wu73 (かつ)》之銘言:
: 吳仲安 / 綜合報導
: 台灣遺囑協會近期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主張廢除《民法》中,遺產之「兄弟姊: 妹特留分」規定,回歸遺囑自由,獲近7000人附議。法務部回應,已就此議題委託研究並: 廣納意見,預計今(2025)年底會提出成果報告,並於2026年初啟動修法。
: 李彥穎/編輯

只談推文:

: 噓 syearth: 白賊政府 安樂死法案出來了嗎 114.45.46.55 10/10 08:16
如果沒記錯,目前不是有「被動安樂死」嗎?(即:在知道自己可能因為難治重病、重傷等緣故,而不久於世的情況之下,請求醫生放棄施予心肺復甦術)

要拿這個不相關的事來談(而且涉及的是《醫療法》),反而已經脫鉤了...



: 推 treeeasy: 立法院有法制局,應該可以支援 118.169.77.35 10/10 10:24
就「特留分」一事,過去是有相近的分析

不過就撰文時間點來說,應該是上屆立法院院會中的事了...



供參如下:

(一)「拋棄繼承權」、「拋棄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權」與「拋棄特留分」之區辨

按拋棄繼承者,係指「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乃繼承人否認自己開始繼承之效力之意思表示,即否認因繼承開始當然為繼承人之全部繼承效力之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權」,則係指於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權予以拋棄,概念上可能係贈與或物權之拋棄。又特留分乃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之法定應繼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故所謂「拋棄特留分」,則指繼承人拋棄特留分之扣減權。

繼承權經合法拋棄者,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而喪失,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換言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後,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自亦喪失特留分之權利,是拋棄繼承權當然亦拋棄特留分。惟若拋棄特留分,非即拋棄繼承權,共同繼承人中有一人拋棄特留分,對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不發生任何影響。

是以,拋棄繼承權、拋棄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權與拋棄特留分,三者乃各自獨立之意思表示,各有其不同之法條規定其要件及法律效果。有關繼承人間所書立之「拋棄繼承同意書」,對此實應詳加區辨,並確認繼承人之真意為何。倘逕以拋棄繼承不合法定要件,而不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但仍認有發生拋棄特留分之效力,恐嫌速斷,且有混淆「拋棄繼承權」與「拋棄特留分」二者之虞。

(二)特留分之拋棄以要式行為為宜

有關特留分之拋棄,係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現行民法並未規定其為要式行為,故只要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向受扣減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然而,繼承人拋棄特留分後,即不得再主張因遺囑處分財產致其特留分受侵害之數額,影響繼承人權益不可謂不大,故對於特留分之拋棄,實應慎重為之。

復衡以特留分制度之目的亦有為扶養義務之延長,維持法定繼承人最低之被扶養需求,在現今邁向高齡化社會之際,特留分之拋棄允以要式行為為宜,制度設計上除可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外,尤有甚者,尚可規範須經公證或向法院為之等,始生拋棄特留分之效力,該等方式均較現行見解為嚴謹,亦可避免前述爭議。

*來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25589



「特留分」這個東西,乍看之下是很容易令人賭爛

畢竟對於沒有親情(或關係上已經疏遠了)的人來說,還要人家特地遺留一部分給人家繼承,姑且不論效率問題,連「義務」爭議都置之不理

所以說是要改善沒錯,但是否真的能憑藉這番改革,來解決遇到的瓶頸,可能要先懷疑、不早下定論...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92 (馬來西亞)
PTT 網址

coon182 10/10 10:50洗錢仔去死

saltlake 10/10 11:29扯淡。關係遠了或者親情淡了就是廢棄

saltlake 10/10 11:29特留分的正當理由? 被繼承人當初繼承

saltlake 10/10 11:30父母的遺產之部分呢? 和兄弟姊妹感情淡

saltlake 10/10 11:30所以當初從父母繼承的財產就理所當然

saltlake 10/10 11:30愛給誰就給誰?

saltlake 10/10 11:31更別說 感情淡 之前,兄弟姊妹之間互助

saltlake 10/10 11:31賺到的財產咧

saltlake 10/10 11:32有些賺錢機會 若非當年看你是兄弟姊妹

saltlake 10/10 11:32分上,根本不會給你這個自己人

saltlake 10/10 11:32怎麼? 賺錢了 討老婆了 就一切成就

saltlake 10/10 11:33都歸於自己了?

tv5566 10/10 12:54樓上情勒喔 怎麼了 打到痛點

tv5566 10/10 12:55兄弟姐妹就垃圾 只會借錢 出事要人擦屁股

tv5566 10/10 12:57張國禕 拿那麼多錢 我看他們兄弟姐妹感情

tv5566 10/10 12:57能多好 笑死 幹

tv5566 10/10 13:22然後怎麼不說 父母完全沒留錢的 白手起家

tv5566 10/10 13:23 哥哥有錢沒生小孩 照顧父母 弟弟殺人吸

tv5566 10/10 13:23毒 和父母借錢 和哥哥沒往來50年 哥哥超

tv5566 10/10 13:23討厭弟弟 這輩子都不想見他的例子

tv5566 10/10 13:27子女特留分又沒要刪 刪的是兄弟姐妹 全世

tv5566 10/10 13:27界只有台灣有 全世界都知道不合理 只有台

tv5566 10/10 13:27灣這落後地區才有 造成社會問題

maniaque 10/10 13:27那也得把扶養責任同步刪除掉兄弟姊妹歐

maniaque 10/10 13:28另外,特留分制度,台灣是抄日本的

maniaque 10/10 13:28若覺得不合理,生前自己就該安排好了

tv5566 10/10 13:29然後別說我虎爛 兄弟姐妹和仇人ㄧ樣的超

tv5566 10/10 13:29

tv5566 10/10 13:30少虎爛 日本沒兄弟姐妹特留分 幹

tv5566 10/10 13:31幹你娘 又來一個企丐 肖想拿別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