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檢方喊「對不起死者」害慘他!呂炳宏談法
每次看到呂炳宏出來發聲
都覺得司法和媒體對冤案被害人的名譽恢復做得遠遠不夠
你看這起案件就很經典
檢警藉由偵查大公開 再用配合的媒體抹黑
媒體又變本加厲的肉搜八卦人家的隱私
等到進入法院審理環節 被告的隱私名譽早就被踐踏的體無完膚了
透過法庭直播 還人家一個公道不是剛好而已嗎
況且這遠遠還不夠吧 人家是真的被冤枉
你檢警當初敢偵查大公開 媒體名嘴敢亂講亂報
事情水落石出後 這些人都不用出來道歉的喔?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614/29785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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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廢物機關造就了司法官的囂張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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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目前制度,司法官真的是無法無天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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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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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 不要再用一堆罪名搞你就阿彌陀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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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蘇建和案 一堆垃圾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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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洗風向說 你有看過卷宗就知道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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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就輸了啊。司法不能道歉會沒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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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法律人是不道歉的,反而會說30年後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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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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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國防布也是這樣 台灣媒體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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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就一套連招,但不允許被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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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嘴案,跟法院直播最有幫助的有一件事 就是證人的部分,一堆人說證人會因為直播不敢作證 媽的,這個案子最該死的就是金紙店的死老太婆做假證啦 說的歷歷在目,他媽的根本是案件裡僅次於謝依涵的最爛之人 這種人最好直播時出庭作證![Re: [新聞] 檢方喊「對不起死者」害慘他!呂炳宏談法 Re: [新聞] 檢方喊「對不起死者」害慘他!呂炳宏談法](https://pbs.twimg.com/media/GgIqdhObYAER-uw.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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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這個外 呂還有案子沒結 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判賠 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 媽媽嘴咖啡店負責人呂炳宏及2名股東因員工謝依涵犯下八里雙屍命案,遭死者陳進福家屬![Re: [新聞] 檢方喊「對不起死者」害慘他!呂炳宏談法 Re: [新聞] 檢方喊「對不起死者」害慘他!呂炳宏談法](https://imgcdn.cna.com.tw/www/images/pic_f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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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炳宏談他這件事情的臉書原文網址 翟本喬有根據這個寫出看法,說明法庭直播對於矚目案件的重要性 看到媽媽嘴咖啡館被冤枉的被告當事人發表的文章(見留言),心中很有感6
他媽的醫師治療病人 治不好還會被病人告刑事責任 你他媽檢查官亂起訴人 偷放資料給媒體企圖輿論操作起訴風向 事後發現惡意誘導或抓錯人X
那些說什麼綠共的可以看看當時到底是誰向被害人道歉: 引述內文 呂炳宏等3嫌獲得交保,士林地檢署不滿提出抗告,高院撤銷發回後,在13日下午展開羈押庭辯論,檢察官陳銘鋒、謝榮林、吳宗憲蒞庭論告,強烈主張呂炳宏等3人有重大嫌疑,且有串證、滅証的疑慮。 合議庭一開8小時,在深夜作出裁決,認定3人無羈押必要,維持原交保裁定,交保金額不變。但須限制住居、出境等,並每天到轄區派出所報到。呂炳宏等人得知不用羈押,嘴角微微上揚,離去前面對媒體追問,僅低調表示「謝謝關心」。走出地院時,3人家屬還拍拍律師肩膀致謝。![Re: [新聞] 檢方喊「對不起死者」害慘他!呂炳宏談法 Re: [新聞] 檢方喊「對不起死者」害慘他!呂炳宏談法](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265/d26557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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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著來談: ※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ETtoday 記者曾筠淇/綜合報導 2025年06月14日 15:36 : 2013年新北市八里媽媽嘴咖啡店雙屍命案震驚社會,當時經過一個多月的偵辦,檢方認定 : 全案為女店長謝依涵所為,排除呂炳宏等3人為共犯。呂炳宏今日發文,憶起2013年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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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Y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在於保護犯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士的名譽、隱私等人格權及 人身安全,以及確保被告能夠公平受審,不受大眾輿論未審先判、有罪推定等影響 這是我找到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定義 但現在偵查不公開反而成為媒體用來毀壞名聲及隱私 前一天要求開保險箱不可以對外說,但下一刻成為媒體獨家![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Y Re: [新聞] 獨/怨檢廉交代不可外傳卻登媒體 陳佩琪Y](https://i.imgur.com/A7EsByc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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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教一下各位什麼是偵查不公開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傳喚、通知、訊問、詢問、通訊監察、拘提、逮捕、羈押、搜索 、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 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7
[問卦]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擺設嗎???第8條第1項第七款 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 第9條第4項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如果違反辦法的話,會有什麼後果嗎?![[問卦]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擺設嗎??? [問卦]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是擺設嗎???](https://i.imgur.com/2DTvuv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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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檢方喊「對不起死者」害慘他!呂炳宏完全想太多了 我是無法理解,他的論述啦 什麼法庭直播能讓他有甚麼武器 追殺他的是媒體,是社會輿論 公開直播不會讓他有任何正向幫助,只會更嗜血的追殺他。4
[黑特] 偵查原本就可以公開 白癡每次看新聞都覺得台灣政客真的很白癡 連怎麼回應都不會 什麼時候台灣才能有美國那種專業公關公司教政客怎麼應答啊 聽落後國家政客講話真的很頭痛 記者問 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嗎X
[問卦] 原來偵查不公開對象,不包含媒體針對鏡週刊回覆,偵查不公開對象不包含媒體。 身為無法律基礎的我只好問ChatGPT 鏡週刊說偵查不公開的對象不包含媒體,台灣的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確實存在,但對媒體是否適用,以及媒體在偵查期間的報導範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 1. 偵查不公開的法律依據:
Re: [討論] 記者真的問了「不是說偵查不公開嗎?」其實也不需要反應這麼激烈的說 偵查不公開又不是天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 社會矚目案件本來就可以公佈部分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