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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刑法 第18條 年齡是不是該修改?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刑法 第18條 年齡是不是該修改?作者
keane9112
(拎北逮頑郎 拎北反支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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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刑法 第18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是不是該修改成 未滿12歲(國小六年級的年紀)人之行為 才可不罰

12歲以上的都該負全責

畢竟幾個月前都發生國中生殺人了

這年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 早已經跟成年人差不多

至於學校平常就該多開一些法學相關的課堂

來增加學生的法學知識

而80歲以上也有些殺人的案件

是不是刑法相關適用年齡該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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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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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eane9112 (36.236.174.5 臺灣), 10/18/2024 08:37:38

polarbearrrr 10/18 08:41這法條直接砍掉吧 管你幾歲犯罪就

polarbearrrr 10/18 08:41是該罰 再說台灣的刑責已經低到靠

polarbearrrr 10/18 08:41北了

kabukiryu 10/18 08:49從這年齡區間奶看,484以懶叫能8能勃起

kabukiryu 10/18 08:49、勃起程度去定義der啊?懶叫還行der就

kabukiryu 10/18 08:49重罪,懶叫8行der就...

a1252352 10/18 08:53年齡分界問題小,是全面性的罰太輕

glthe1 10/18 08:56英國就是屁孩太多改成10歲

dsce 10/18 09:22未滿18就減輕刑責本來就毫無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