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問卦] 財劃法修法大出包 為什麼在八卦沒啥討論?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財劃法修法大出包 為什麼在八卦沒啥討論?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時間推噓 2 推:5 噓:3 →:28

※ 引述《proprome (月光寶盒)》之銘言:
: 財劃法 也就是《財政收支劃分法》
: 修法大出包耶
: 導致明天有兩色的人要開記者會說明
: 搞到要開記者會 這很嚴重吧
: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黃耀輝指出,法條寫法確實有誤。
: 他解釋,本島19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應以19縣市的總和作為分母,
^^^^^^^^^^^^^^^^^^^^^^^^
請看完整法條之後再說話。

本法第八條,哪裡寫了「本島十九縣市」的統籌分配款?

: 但條文卻寫成全國22縣市,硬把離島三縣也算進去,這使得分母被放大,
^^^^^^^^^^^^^^^^^^^
: 平均分下來,各縣市實際拿到的錢都變少,
: 形成立法上的瑕疵,他直言:「分母變大,地方自然短收。」

法條原文如下:

*****
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 40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40002618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5824

第 8 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百分
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及第
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
(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
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
百分之八十給該鄉 (鎮、市) 。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
及臺灣省各縣 (市) ;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

看清楚了,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下列各稅為國稅

國稅,意思是從全國徵的稅。「全國」的意思啥時候變成「本島」?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一、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
減除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
後之全部收入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
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

請問,本條項文字哪裡寫了「本島的縣市」? 條文文字明明是:

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參酌前面第一項文字寫「國稅」,再參酌上面第二項文字寫由中央統籌

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其文義明顯就是:

國稅,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全國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哪裡能夠解讀成那位財稅教授所謂的:

「本島」19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

: 依照現行計算,出現短缺的縣市包括:
: 基隆少2億
: 新竹縣少7億
: 彰化少7億
: 雲林少27億
: 嘉義縣少6億
: 嘉義市少2億
: 花蓮少14億
: 黃耀輝估算,統籌分配稅款總額超過8000億元,但因公式錯誤,至少300多億元「卡在空: 中」,中央不能動用、地方也無法編入預算,等於平白製造財政黑洞。
: ...

財政黑洞?

與前述第八條有關的條文是第十六之一條,總統令公布施行的條文如下:

由於條文很長,直接在相關條項的每一項就加上分析。

*****
第 16-1 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平劃一方式分配
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
***

第一項規定分配大原則。

*****
第 16-1 條第二項
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四列
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
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
***

本項規定總額--即全國的「所有的稅款」分成下面兩大類:

百分之九十六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其餘百分之四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加總? 百分百無誤。

*****
第 16-1 條第三項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
、市)分配額度:
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
(不含離島):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
部直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
一年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
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
占其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
占百分之五。
(四)各直轄市及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
地面積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
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
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
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考量直轄市與縣市責任不同、支出項目不同,
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三、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一)離島各縣(市)最近三年轄區內各類營利事業營業額平均值占全部直
轄市及縣(市)之平均值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三十。
(二)離島各縣(市)之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收入合計數之前一年
度成長率排名序位分數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序位分數合計數之百
分比,權數占百分之十。
(三)離島各縣(市)之前一年度規費、工程受益費、罰鍰及賠償收入占其
自籌財源比例占全直轄市及縣(市)比例合計數之百分比,權數占百
分之五。
(四)離島各縣(市)之轄區之土地面積占全部直轄市及縣(市)土地面積
合計數之百分比,權重占百分之十。
(五)人口指標占權重百分之四十五,依下列細部指標及權數計算:
1.人口數: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底人口比例占本項權數百分
之九十。
2.所得能力: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最近一年度所得能力占全部直轄市
及縣市所得能力合計數比例,權數占本項百分之十。所得能力=全國
每戶可支配所得額÷各直轄市及縣(市)每戶可支配所得額。
四、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其分配方式應參酌鄉(鎮、
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
、市)。
五、受分配之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其分配金額較修法前一年度分配
金額減少者之全部差短數,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
***

本條項共有五款,涉及「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權數的是前四款:

第一款: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九十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直轄市及縣(市)
(不含離島)
<- 90.5% 指定給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
第二款: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依各直轄市分配數按比例分配
<- 2% 指定讓各直轄市分配
第三款: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二點五,依下列權數計算分配離島三縣(市)
<- 2.5% 指定給離島三縣(市)
第四款: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五分配鄉(鎮、市)
<- 5% 指定給鄉(鎮、市)

上述四款加總:
90.5 + 2 + 2.5 +5 = 100

請問哪裡漏列了?

當然有人會說:

全國直轄市及縣(市)(不含離島)拿 90.5%
離島三縣(市)拿 2.5%

這樣「不公平」! 「應該單純根據」……啥標準來分配?

全國全國直轄市及縣(市)(含離島)的:

各地方總人數?
總面積?

還是啥其他標準分配?

這樣主張的人,想來也對於該條項「特別」額外列出第二款和第四款

不滿意,因為:

第二款「額外」列出 2% 給直轄市
<- 這樣不公平! 憑啥直轄市特別? 但是本條項款之條文已經解釋
原因。

第四款「特別」列出 5% 給鄉(鎮、市) <- 這樣不公平! 鄉(鎮、市)
通通等著上級地方政府分配就好了!

行啊!

可當初立法過程中,對這部分不滿意的民眾或行政機關,早該向代表自己

的立法委員反映,提出抗議,以及自己認為的公平分配方式不是嗎?

法案通過,程序上是三讀喔。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212.102 (臺灣)
PTT 網址

violetking 09/10 07:02超過青鳥理解範圍

cerberi 09/10 07:06推詳解

mortleo 09/10 07:15https://i.imgur.com/VgMxM0k.jpeg

mortleo 09/10 07:16問題出在16-1上,你列第八條幹嘛

老兄,你讀了第十六條之一的「原文」了嗎? 第 16-1 條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 上面是原文,瞪大眼睛看清楚了嗎? 要討論第十六條之一,不需要先去看該條條文第一項所指的: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寫的是啥? 天才!?

snider 09/10 07:19青鳥看不懂啦

una283 09/10 07:243樓連文都沒看完喔

mortleo 09/10 08:26你看完了?那你解釋一下列第八條幹嘛

mortleo 09/10 08:26https://i.imgur.com/YuoS826.jpeg

mortleo 09/10 08:26https://i.imgur.com/ENhpF1F.jpeg

vodevil 09/10 08:31我不用看都知道是賴政府的錯

fonzae 09/10 08:40原po也有列16-1好嘛!

fonzae 09/10 08:40根本就不抵觸,都是在解釋財劃法

mortleo 09/10 08:50那所以列第八條幹嘛?

fonzae 09/10 08:51不能列嗎?

mortleo 09/10 09:48所以列了幹嘛?

你認為第 16-1 條「出問題」? 哪裡出問題? 所謂「出問題」的第十六條之一,上面也列了,也分析了。 然後呢? 出啥問題? 不就是新法分給本島縣市的錢比以前少了,所以有問題? 法條分析是這樣分析的? 你不爽? 那你明確出第 16-1 條的條文哪裡出問題啊?

fonzae 09/10 09:56解釋法條,不然呢?

whiteheart 09/10 09:56藍白真的一堆瞎子

fonzae 09/10 09:57你管人家列了幾條,總歸就是討論財劃法

fonzae 09/10 09:58難道他列了刑法來討論財劃法嗎?

fonzae 09/10 09:58你還是沒回答啊! 為什麼原PO不能列第8條

fonzae 09/10 09:58沒有在討論範圍內嗎? 還是他受你監管?

※ 編輯: saltlake (114.36.212.102 臺灣), 09/10/2025 10:50:57

mortleo 09/10 11:20第16-1的問題,上面已經貼了。你看不懂,

mortleo 09/10 11:20那是你的問題了。

冷笑 第 16-1 的「問題」,是上面新聞報導的那些人提出的問題,而對於那些 所謂的問題,我上面也提出針對性解釋反駁之,你提不出自己的觀點,也 看不懂我的反駁,套用你自己的話,全都是你自己的問題。

mortleo 09/10 11:21總歸是討論財劃法?討論財劃法什麼所以列

mortleo 09/10 11:21出第八條來討論?有人說第八條有問題需要

mortleo 09/10 11:22討論嗎?

fonzae 09/10 11:25為什麼不能拿出來說明討論?

fonzae 09/10 11:25你到現在都講不出來啊! 只會跳針說不能拿

fonzae 09/10 11:26第8條出來說明討論,結果別人拿法條出來

fonzae 09/10 11:26說明就是參照第8條,你還是堅持不能PO

fonzae 09/10 11:26第8條出來,你是有控制慾是嗎?

leonidass 09/10 13:04超好笑

※ 編輯: saltlake (114.36.212.102 臺灣), 09/10/2025 15:56:01

manseeajed 09/10 22:19所以你是在打臉朱立倫嗎?

p64628 09/10 22:56政治不難,賴給清德就好

smast 09/11 08:28上述公式本島部分有一句不含離島(分子)

smast 09/11 08:28但是分母部分又沒有寫不含離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