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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作者
Pietro
(特務P)
時間推噓 6 推:7 噓:1 →:45

※ 引述 《pujos (lks)》 之銘言:
:  
: https://reurl.cc/MOY7om
: 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
:  
: 本件暫時處分裁定,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之情形時,失其效力。
:  
: 本裁定由呂大法官太郎主筆
:  
: 有些律師
: 不用懷疑
: 一開口就是要說謊
:  
: ※ 引述《zzyyxx77 (討噓大師77)》之銘言:
: : 黃國昌質疑暫時處分沒寫主筆大法官 律師搬法條打臉:輸得很難看就挑毛病

我有時候會好奇看完文章是不是很困難。

你自己引用的報導原文就有說明111年憲暫裁字一號之所以有標註主筆大法官的原因。

: : 林智群強調,暫時處分裁定「不用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不過等到「判決」(是否違
: : )出來時,就要公布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時就會在裁定上補記大法官名字示,同一個案
: : 的「裁定」跟「判決」,主筆大法官都是同一個人,所以公布判決時,大家就知道主筆
: : 法官是誰了。
: : 林智群表示,黃揚明去查之前的暫時處分裁定,有看到主筆大法官名字,那是因為之前
: : 件都已經有判決了,自然會在裁定上記載主筆大法官名字,該媒體人是只知其一、不知
: : 二,狠酸「黃國昌不懂要講啊!」

如果你有點入原網頁中附錄的「裁定全文」

你會發現在原始的裁定文中本來就沒有標注主筆大法官的姓名。

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我要提醒一點,讀書不犯法。
文章不要看一半。

謝謝。



順道一提。
同樣的說明在司法院於7月20日的公告中也有出現。

「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迨該案作成判決時,始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1130042-fb4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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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tak 07/22 23:08是綠贏八翻

※ 編輯: Pietro (101.10.47.141 臺灣), 07/22/2024 23:09:20

Pietro 07/22 23:13這跟顏色無關

m1432012165 07/22 23:45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現在裁判了嗎?

m1432012165 07/22 23:45我是沒看到裁判書拉,但暫裁書是附上

m1432012165 07/22 23:45主筆法官的喔,麻煩開示一下

roy11111 07/23 00:03可是112憲暫裁1的裁定原文又有寫主筆的

roy11111 07/23 00:03大法官

roy11111 07/23 00:11憲法法庭制度以來,定暫時狀態裁定根本

roy11111 07/23 00:11少,不覺得有「例」可循,憲法訴訟法並

roy11111 07/23 00:11無明定暫時處分裁定的應記載事項,所以

roy11111 07/23 00:12根本是主筆大法官的想法吧

Pietro 07/23 00:49沒有足夠的例,那就沒有理由批評「以前都

Pietro 07/23 00:49有,這次沒有一定有問題」了。

Pietro 07/23 00:51https://bit.ly/3A0U8RG 112憲暫裁第一號

Pietro 07/23 00:51有判決了啊。 原文有蔡姓主筆大法官沒錯

Pietro 07/23 00:51啦。 可是111沒有112有,這就表示前例不

Pietro 07/23 00:52是全都有啦。

Panasonic 07/23 01:02要抄格式也是抄最近時間的才合乎情理

Panasonic 07/23 01:02

Pietro 07/23 01:07原來司法院看的是情理而非法條

ssn1321 07/23 01:34https://i.imgur.com/yHpvQJF.jpeg

ssn1321 07/23 01:34111年的也有判決了

SuLiaen 07/23 02:36黃國昌也只是在挑,既然要公布為啥不現

SuLiaen 07/23 02:36在公布吧?如果之後判決會公布,不是終

SuLiaen 07/23 02:36究都會知道主筆是誰,不曉得林智群有什

SuLiaen 07/23 02:36麼好酸的

SuLiaen 07/23 02:39講白了,黃國昌不是真的要知道是誰主筆

SuLiaen 07/23 02:39(他直播就透露他知情),就是他對裁定

SuLiaen 07/23 02:39的觀點不滿、認為應該要讓民眾知道可能

SuLiaen 07/23 02:39是某某的立場

Pietro 07/23 09:31不是啊,如果他只是主張應當在裁定時就公

Pietro 07/23 09:31布,他應該說是自己的主張/建議。 而非

Pietro 07/23 09:31宣稱以前都有主筆,這次沒有一定有問題。

Pietro 07/23 09:32 然而,首先法規就沒有要求,其次也不是

Pietro 07/23 09:32往例都有。

Pietro 07/23 09:33十五位大法官都有在裁定文紀錄支持或反對

Pietro 07/23 09:33的立場。

m1432012165 07/23 09:39那既然案例很少尚未形成慣例,那就

m1432012165 07/23 09:39退一步來談,司法院大法官是否在裁定

m1432012165 07/23 09:39當下要註明主筆,是浮動標準

m1432012165 07/23 09:40理由是否可以被接受,那就可受公評

m1432012165 07/23 09:40民間酸兩句,當事人罵兩句,也很合理

m1432012165 07/23 09:41大法官的裁定裁決,本來就會受關注

ccccccccccc 07/23 11:06昨天在那邊不言而喻影射 今天就可受

ccccccccccc 07/23 11:06公評 笑死

m1432012165 07/23 18:57退一步講不行喔?

m1432012165 07/23 18:58既然你覺得還沒有慣例,那我就配合

m1432012165 07/23 18:58你的邏輯再論述,有問題嗎?

airswalker 07/24 11:52小草護航也太難看了

Pietro 07/24 13:04沒有規定就是沒規定,連黃國昌妄想的慣例

Pietro 07/24 13:04都沒有,還在扯誰配合誰www

Pietro 07/24 13:05直接造謠有規定才不是單純的酸,而是輿論

Pietro 07/24 13:05操作。 我個人覺得不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