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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裁定真的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裁定真的不用標示主筆大法官作者
JGOBUYO
(新單身狗)
時間推噓 推:6 噓:6 →:54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NTBpFIJ.jpeg

: 剛剛有發文討論黃國昌公開質疑暫時處分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一事。
: 我稍微去查憲法法庭相關的法規。有了一些心得。
: 就順便使用最後一篇額度發文。
: 總之
: 我在<憲法訴訟法>找到以下規範。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3
: 第33條第二項
: 第33條
: ……中略……
: 2 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 ……下略……
: 沒錯,有法規規定在判決書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看似國昌老師咆哮有理。
: 然而,在同法的第34條第一項。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34
: 1 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下略……
: https://i.imgur.com/LQ01yu8.jpeg
: 首先,對於主筆大法官的標示規範於<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二項。
: 其次,對於裁定,<憲法訴訟法>第34條只有說準用第33條的第一項與第三項。
: 沒有說要採用第33條第二項。
: 也就是說,<憲法訴訟法>中並未規範「裁定」要標示主筆大法官。
: 所以,今天自國昌老師以降靠腰暫時處分裁定書中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的,可以洗洗睡了

: 以上。
: 如果我理解有誤請鞭小力一點。
: 這是我今天最後一篇文章了。
: 希望不要又超額發文。(抖)





人家在講A你在講B
就法律而言判決之主筆大法官規定並沒有被準用於裁定,所以就法律上而言不用顯示主筆大法官這是沒錯的。

然而,參照新聞原文黃國昌講的是過往案例,
過往三例暫時處分,就憲法法庭網站可查案例觀之
只有111年份沒有顯示,其後兩案皆有分別顯示主筆大法官為呂大法官太郎、蔡大法官宗珍

再看看原新聞內容,貌似沒有提到法律?
所以,請問為什麼突然又變回111年不用顯示主筆大法官是誰呢?
原來重大爭議案件,人民沒有權利知道裁定暫時處分的主筆大法官為何人?

啊,不過這番話可能對那些把法律當聖經拜且把大法官當在世聖人視為神聖不可質疑的對象之徒不管用。

服從大法官所作之裁決,尊重大法官在憲政體制下的權能,不代表我不能挑戰與質疑,祝晚安。

https://i.imgur.com/Crv6Qvv.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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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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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etro 07/20 19:47https://i.imgur.com/mquUGTJ.jpeg

Pietro 07/20 19:47講憲法法庭不用講法律?

Pietro 07/20 19:49真不愧是大法官的法官,可以直接繞過法規

Pietro 07/20 19:49說憲法法庭的裁定書有錯

Pietro 07/20 19:51以往三例有一例沒有顯示,那比例還蠻高的

Pietro 07/20 19:51

jo4ck6ul4id 07/20 19:52可悲青冥鳥看不懂~

sciss1 07/20 19:54民進黨就是浮動標準自私自利,不標示對自

sciss1 07/20 19:54己有利就支持不標示,改天標示才對自己有

sciss1 07/20 19:54利就改成支持要標示了

teke 07/20 19:56不顯示是可以的沒錯

JGOBUYO 07/20 19:57我第一段就講了

sciss1 07/20 19:57支持不標示就是浮動標準自私自利沒錯

daleptt 07/20 20:03國蔥提個大法官主筆法來過看看呀

ilovptt 07/20 20:04讀書啦

t21 07/20 20:08綠狗聽不懂人話

Pietro 07/20 20:14講了,合法但是卡提諾學派說有錯就是錯

t21 07/20 20:19和低能智障哥布林綠狗討論是浪費時間。

t21 07/20 20:20所以不用浪費時間。

Pietro 07/20 20:24看來在卡提諾學派,講法規等於「低能智障

Pietro 07/20 20:24哥布林綠狗」

Pietro 07/20 20:25真是開了眼界,引用法規叫做問A答B,順應

Pietro 07/20 20:25黃國昌自己虛構的規範才是真理。真是偉大

Pietro 07/20 20:25啊,卡提諾學派。

Pietro 07/20 20:34https://i.imgur.com/gyUqCsF.jpeg

Pietro 07/20 20:34黃國昌:跟過往案例完全不一致。

Pietro 07/20 20:34原PO:國昌老師說的是前例,前例有兩例有

Pietro 07/20 20:34公開,你問A答B!

Pietro 07/20 20:34卡提諾學派重新定義了完全不一致。

Pietro 07/20 20:36而且黃國昌說的明明是憲法裁定,而非僅指

Pietro 07/20 20:36憲法法庭的暫時處分裁定。 笑死。 為了幫

Pietro 07/20 20:36虛構規範的立委擦脂抹粉,直接更改當事人

Pietro 07/20 20:36發言。還指控引用法規的他人問A答B 你們

Pietro 07/20 20:36真讓人噁心。

Pietro 07/20 20:36科學理性務實? 不,是個人崇拜,洗記憶

Pietro 07/20 20:36,不要臉。

Pietro 07/20 20:37https://i.imgur.com/gNHdhNX.jpeg

Pietro 07/20 20:37我話說到這裡就好,嘿嘿。

Pietro 07/20 20:38你可以繼續請求t21幫你口出穢語護航了,

Pietro 07/20 20:38如果你有需要的話。

damonwhk 07/20 20:38請問另外2例是?

MVPGGYY 07/20 20:45連同意跟不同意的大法官名字都全列出來給

MVPGGYY 07/20 20:45你看了,再強求這個何苦呢

Pietro 07/20 20:55再不然,下個月的裁判書也會有。

JGOBUYO 07/20 20:58內心戲真多

Pietro 07/20 21:00卡提諾學派被打臉了,就說別人內心戲多,

Pietro 07/20 21:00最愛做戲的明明是捏造規範的大法官的法官

Pietro 07/20 21:00啦。

Pietro 07/20 21:02黃國昌質疑「難道顯示自己是主筆大法官會

Pietro 07/20 21:02這麼令人尷尬嗎?」,我倒要問卡提諾諸君

Pietro 07/20 21:02「難道依法規判斷是否合格,是很丟臉的事

Pietro 07/20 21:02情?」

JGOBUYO 07/20 21:04卡提諾也真倒楣,被黃國昌提了一句被狂

JGOBUYO 07/20 21:04

JGOBUYO 07/20 21:09回41樓,111、112憲暫裁第一號

JGOBUYO 07/20 21:10啊我看錯,在這裡更正,111憲裁57號不是

JGOBUYO 07/20 21:10暫時處分,所以111、112年暫時處分都有

JGOBUYO 07/20 21:10顯示主筆大法官

timeriver235 07/20 21:38雞昌說謊要自己先移送自己嗎

ms883050 07/20 23:09司法院公告了,釋憲後公布

Pietro 07/20 23:50#1cczEadb (HatePolitics) 司法院有說明

Pietro 07/20 23:50了,111年裁字第一號的主筆呂大法官是在

Pietro 07/20 23:50釋憲判決出來後才公布的。

Pietro 07/20 23:51https://i.imgur.com/B21ynb9.jpeg

Pietro 07/20 23:51裁定書本身是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的。

JGOBUYO 07/21 01:49收,感謝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