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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一時不察!公務員LINE誤傳檢舉人資料 被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一時不察!公務員LINE誤傳檢舉人資料 被作者
Ryoma
(龍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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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高手版友

這件案子的檢舉人個人資料不算是機密資料嗎

為何是用違反個資法來判 而不是用公務員過失洩密罪嫌來辦

上網查到一個判例
https://ilanland.e-land.gov.tw/chaspx/News_Detail.aspx?web=363&id=15405

【「公務員過失洩密罪」案例】

甲簽辦公文,通知屋主丙於文到10日內清除前揭違建,惟於發函時疏未注意,將前開○○
市政府所發,內載明副本收受者為乙公文影印,作為○○公所通知屋主丙限期改善函之附
件,一併寄發予丙,致丙收文後,得知違建舉發人為乙,而找乙理論,乙遂向○○市政府
及地檢署檢舉○○公所涉嫌洩密。

本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承辦人甲本應注意、能注意檢舉人身分之保密,惟疏未注意,誤將內載明副本收受者為乙之公文作為附件寄發屋主丙通知限期改善,其行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2項公務員過失洩密罪嫌,因甲所犯之罪,屬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然犯後坦承錯誤且態度良好,經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維護,予以緩起訴處分。


教育處人員也屬於公務員吧
而且用刑法來辦會比個資法重很多吧??
緩刑3年+5萬根本不痛不癢



※ 引述《emperor (派蘿派蘿得第一)》之銘言:
: 媒體來源:自由
: 記者署名:蔡昀容
: 完整新聞標題:一時不察!公務員LINE誤傳檢舉人資料 被判刑繳公庫5萬
: 完整新聞內文:
: 宜蘭縣政府去年接獲民眾檢舉,稱某校有不當利益輸送疑慮,教育處陳姓承辦人將內容轉: 請校方回覆時,不慎將檢舉人資料一併送出,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4個月有期: 徒刑,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教育處表示,陳員已取得檢舉人原諒和解。
: 判決書指出,民眾去年向宜蘭縣政府民意電子信箱,檢舉某所學校有不當利益輸送疑慮,: 陳員接獲之後,將檢舉人的姓名、電話、電子信箱等資訊,透過LINE傳給該校校長;校長: 向檢舉人詢問,讓這起疏失曝光。
: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員因職務權限取得檢舉人資料,屬於秘密消息,也屬個人資料: 保護法保護範疇,事證明確,但考量陳員無前科,因一時失慮鑄錯,事後也坦承犯行,並: 積極與檢舉人達成和解,顯見悔意,經過偵審程序,已足以促其警惕,依違反個資法,判: 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5萬元。
: 教育處表示,按照縣府流程,接獲陳情後,要在3天內回覆,陳員見陳情內容複雜,又有: 時效壓力,一心想著要趕快把內容給學校,以順利取得學校回覆,卻忽略遮蔽檢舉人個資: ,導致外洩。
: 教育處說明,陳員事後取得檢舉人的原諒,並達成和解,至於檢舉案的部分,已逐一向學: 校確認法規問題,並無違法,後續也已請學校依相關規定妥善處理。
: 完整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11242
: 備註: 水很深 不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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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d 02/14 19:21你抓到重點了

Slowbro 02/14 19:25你知道哪一個比較重嗎?

maniaque 02/14 19:43我原篇有引判決書文號,法官有用132條

maniaque 02/14 19:43至於為何原篇是132條1項,這篇是2項

maniaque 02/14 19:44因為宜蘭那位公務員是用自己手機拍照

maniaque 02/14 19:44整張拍了,然後傳出去

maniaque 02/14 19:45所以承辦人連手機都被法官裁定"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