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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爆黃國昌「硬上女學生」已賠30萬 周玉蔻否認誹謗:諷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爆黃國昌「硬上女學生」已賠30萬 周玉蔻否認誹謗:諷作者
coon182
(小空)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1

你們不需要理解馬來人laptic在打什麼

你們只要知道他回文的目的只是要洗P幣洗文章

看看那異常高的文章價格就知道了

而且在板務站長FM走了之後

他還跑去BoardCount申訴

要推翻所有因為在體育群組利用板主職權洗錢洗文章被FM懲處一事

臉皮超厚

※ 引述 《laptic》 之銘言:
: ※ 引述《emuless (emuless)》之銘言: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爆黃國昌「硬上女學生」已賠30萬 周玉蔻否認誹謗:諷刺幽默
:
: 先研究下標題
:
: 按照這意思來看,周氏是在聲稱「黃國昌因為『硬上』女學生之事,已經付了三十萬元的: 遮口費」
:
: 但細譯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二訴四零零五民事判決,說法是:
:
: 查被告發表系爭貼文之行為,應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詳如上述,是以,原告依民法: 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刪除系爭貼文,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又系爭言論之內: 容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應足以貶損原告於社會上評價且情節重大,是以,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於: 法亦無不合。然本院綜合審酌兩造於社會上之影響力、系爭貼文之內容與長短及系爭貼文: 對於原告於社會上評價之實際影響程度等情,認原告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應以300,: 000元為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原告請求被告應刊登本判決全文: 於被告之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等情,本院審酌: 本件為媒體高度矚目之案件,依法公開於裁判書查詢系統之判決本身即具有澄清相關事實: 、回復原告名譽之效力;又原告為現任立法委員,亦為具有相當媒體影響力之公眾人物,: 應得藉由發佈新聞稿、自行刊登系爭判決主文或全文等方式回復其名譽等情,認原告有關: 被告應刊登本判決全文於被告之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 版頭版之請求,非屬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手段,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 定,請求被告應刊登本判決全文於被告之臉書網站個人頁面、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 報之全國版頭版等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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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記者(或者負責下標題的編輯)不會覺得難為情的話,真不知道該怎樣說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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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淆視聽之舉,要接受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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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 媒體人周玉蔻去年(2023年)在臉書po文,指稱當時無公職、但表明有意擔任法務部長: : 的黃國昌「當年在教室(據說是這樣)硬上女學生」等語,經黃提告求償,周被判賠30: : 萬元已付清,黃另告周涉嫌加重誹謗,台北地院今(8日)首度開庭,周辯稱以「諷刺: : 幽默」方式評論可受公評之事、非故意捏造,黃的律師指周持續謾罵詆毀、不知該如何: : 和解,法官諭知擇期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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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說回本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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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妙的是,黃國昌不是先提刑事控訴、並同時走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而是直接刑事、民: 事併同執行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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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動機來說,雖然當時只是普通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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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還是給人費解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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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kgo 08/08 20:10P幣都通膨了 洗個P

h80733 08/08 20:21p幣能幹嘛?

westlife0903 08/08 22:16可以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