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案只要無罪、不要緩刑 「水母」
※ 引述《asdf1256 (guest)》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台北地院審理新竹市長高虹安國會助理費案,認定高犯罪所得11萬6514元少於檢方認定的: 46萬30元,仍判高有期徒刑7年4月,高上訴;高前國會辦公室公關主任「水母」王郁文也: 判有罪,雖獲緩刑宣告,但她不服判決,8月14日提上訴。
: 合議庭上月26日一審宣判,王郁文依貪汙治罪條例詐領公有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 奪公權2年,緩刑5年,須服240小時義務勞務,合議庭宣告王郁文的犯罪所得是466元,犯: 罪所得沒收。
: 宣判當天,王郁文由先生陪同聽判,獲知自己的貪汙所得是466元,夫妻同聲向合議庭詢: 問請求能釋疑。
: 審判長廖建傑說,合議庭相信王郁文沒有犯罪動機,未來也不可能再做一樣的事情,加上: 金額小於5萬元,所以幫減刑2次,就算過程中不認罪,也和其他認罪助理一樣有緩刑,一: 樣緩刑過了,刑期宣告就等於不存在。
aaa
昨天在某版跟人戰這件事
我就問八卦鄉民(因為這邊人多)
----------審判長廖建傑說,合議庭相信王郁文沒有犯罪動機 --------
這句話
請問
貪污罪的要件可以不包含犯意嗎?
貪污罪有處罰過失嗎?
刑法第13條對於故意的定義為:「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合議庭相信被告沒有犯罪動機 然後判他有罪
是我法盲 還是這法官亂判一通?
如果貪污罪的要件可以不包含犯意
那要入人於罪還不簡單 在你不知情的情況下幫你多報加班費
因為金額太小你也懶得看 因為你知道自己的確有加班 薪水領了就簽字
n年後 不好意思 你犯了貪污罪! 你認就判緩刑 你不認就關起來!
各位鍵盤律師法官來說說?
--
司法就垃圾啊 不然詐騙怎麼越來越多
不管 你我都是法盲啦
法官就保護助理,很網開一面阿==
他自己應該覺得很倒楣
對待466元比 詐騙千萬還用心偵辦
幫你犯意 "不知者有罪嗎?" 廢話
法官會這樣講就是想讓全部助理都至少是
緩刑
去翻一下勞基法的薪資部分~
如果她不懂法要員工回捐薪水無罪 也好
明天開始 所有企業都要你回捐公司福利^^
推文蟑螂又在亂扯
檢察官不是說了 : 上面要起訴你!!
你的下午茶自己捐 你的車馬費自己捐
理由 "因為高虹安回捐案 沒罪啊" 合理誤解
他判決書有罪的根本不是回捐
上面只交代辦一個人嗎?
上面交代要辦高咩 檢察官都講了
大家都在等 發錢的都在等 看看會怎樣^^
你說的加班多報 那就是要多給你錢啊~
又不是他多報的 在供三小。 誰會無聊到花n年就為了貪了幾百元? 講白點 我領薪水時只要大至差不多 我也沒在管最後那些百位數後的零頭正不正確。
※ 編輯: ivorysoap (27.52.36.58 臺灣), 08/20/2024 13:12:02立院助理費 是誰付錢?? 全民啊^^
助理多報到上限後,處理事務不足的費
用部分由老闆出這個算有共識
柯媽之前說兒子沒有犯意所以沒關係 共
勉之
某方面來說,國家是有彈性的允許給助理
報帳到極限
但是虛報帳領錢到個人口袋就有問題
法官都說沒犯罪動機,若貪污不需要犯
意,那真的很容易挖坑帶給別人跳。水
母又不是自己申報薪水的。
高案的爭點在她自己掏出的錢更多
上面就是要判你有罪
重點是薪水多少又不是水母自己申報的
,是申報的亂搞。
就上訴看看能不能遇到邏輯正常的法官
所以要說用助理做人頭虛報竊錢出來為
自己所用圖利很難
甚至可以說高是用補充辦公室福利的方
式給助理間接加薪
照某蟑螂邏輯多算她薪水的更該重判
吧 拿466元公帑長年圖利他人欸
申報者是不是該死刑啊
而且繳回這個行為,一般來說公務員被
算錯帳造成溢領
其實責任在算錯帳的機關和人身上
頂多只是看要不要追回溢領的部分
不會因為被算錯就變成貪污
沒有犯罪動機不等於沒有刑法上的故
意 所以 對 你法盲
你解釋一下 沒有動機要怎麼推論成故意? ps.你寄的連結根本答非所問 現在的爭執點不在動機是否出於善意惡意 而是根本沒有動機 連法官都承認找不到動機 一個沒動機的人 又怎會故意去貪污? 一個故意去貪污的人又怎麼可能算下來 一天貪不到一塊錢?
※ 編輯: ivorysoap (27.52.36.58 臺灣), 08/20/2024 13:26:47比方說,可能辦公室支出,公務帳款極
限是報到10萬,高自己掏10萬進去,裡
面有10萬其實給助理買漫畫是很難定義貪
污的
動機非故意,但犯意是故意,所以判貪
污治罪?
就像毀損、殺人、傷害罪犯意是故意才
會成案。
就先射箭再畫靶 一定要找理由判有罪
助理沒有做假資料詐領,而是因為人事
資料做錯造成溢領
最有問題的就是那個噁兔
助理配合的是捐錢成立公積金,而捐錢是
允許的,也有正常工作、加班
沒有偽造加班紀錄,只是加班跟薪資的多
少被他人計算
不一定是亂判 可能有壓力?哪方面壓力就...
哪有答非所問 就是告訴你動機跟故意
在法律上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至於你說
法官怎麼判斷水母有故意 我又沒看判
決書
是啊 連你自己都搞不懂法官在想什麼 明知無動機 卻認定有犯意 這是三小邏輯?
原來保全法官是你?
帳不是水母做、自訴沒犯意,但檢察官
始終不相信,法官也不知道在判什麼。
原po沒錯啊!所以我猜民進黨用這招奴役很多
人
事實就是法官腦補犯意,法官故意的
等亮出牌的時候都是罪證確鑿!你只能當魁儡
不然就是貪汙治罪
法官才是有“動機”跟“故意”入罪
而且公積金是用在辦公室,不是給高個人
所以也沒有幫助的意思
大家不用吵了 檢察官已高升 法官等著看
"上面指示要起訴你" 懂了嗎??
因為根本不用去看判決書就能回答你
的問題啊==
就不一樣的東西 你要混在一起講我也
沒辦法
我是說我沒有看判決書 你卻說我搞不
懂法官在想什麼 就這樣吧
桃園地院法官都可以兩次"無串證之虞"
讓鄭文燦交保 你各位對法官還有期待??
法官就是可以亂判 沒問題 你咬他啊
法官算出來有就有!
每次抓這種部分條文來檢視,這樣玩
很多人都沒罪了
難怪專業的最討厭那個說尊重專業的
黨
推
那問一下anna大完整條文該怎麼解釋?
去查法條,看貪污罪有沒有罰過失啊
因為我也不太懂 好奇完整的推論如何
尊重專業就是法官愛怎麽認定就怎麼認定
,承認法律人就是垃圾其實不難
還是有人要護航 有夠噁心
先查廖建傑有沒有收黨的東西
這篇點出重點啦,但是吼
合議庭相信王郁文沒有犯罪動機
這句話有出現在判決書上嗎?
沒有的話就可以結案了
黨叫妳咬高虹安,妳不就範就連妳一起
陪葬
結論:党說了算
法律要為政治服務不懂嗎 這是綠共公約
有腦的都知道就是政治追殺而已,但誰叫
妳要跟錯邊呢
法律系就是笑話,幾歲了?
真的 支持上訴
現在已經不是有沒有做是黨說你有做
不就是為了讓党高興必須得判有罪
這次真的讓大家看清楚司法人員是怎麼知
法玩法的,判案標準可以天差地遠到這種
地步,真的落實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對啊這點我看完判決就提過了
以後助理想要陷害人被關七年超簡單
最好每個人都有認真看薪資條
醫院的薪資條根本寫的讓人看不懂
問党比較快
都是綠畜夥伴,香怎麼幹就怎麼幹
想
完全有罪推定
立院過半修法改一下微罪不罰吧(?)
不過塔綠班真的手段很難看就是…
民進黨在野,這個絕對大喊違法,本
質上就是利益取向,沒有中心思想的
政黨
綠蟑黨的無恥,不是人類的無恥
一堆小草挺貪污,難怪支持阿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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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3名前助理「認罪」,高虹安還能脫身?法兩條不同的罪 媒體硬要混再一起做撒尿牛丸 助理認罪高虹安一定有罪 這條罪是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罪證確鑿高虹安簽名蓋章跑不掉25
Re: [新聞] 「公衛文」控檢施壓喊:上面指示起訴高虹安aka貪財慣老闆 檢方的說法真是可笑至極 交換法律意見跟暫停錄音有什麼關聯? 交換法律意見內容不可告人? 法律訴訟流程可以不守法定程序要求?15
Re: [討論] 北檢:王郁文犯後無悔意,已正式提起上訴: : 。這樣被判貪污罪,要我也會跟他一樣,嗆檢察官。 : 我也相信,他沒打算貪錢。 可惜,他嗆錯人了,並不是因為檢察官羅織害他犯下貪污罪。9
Re: [新聞] 高虹安犯罪所得法官認定11萬6514元 重判實務上很多類似的情形,都只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一來是「利用職務」這個構成要件其實很空泛, 和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很像, 二來是很多行為其實跟外面的一般私人公司的行為一樣, 為什麼有公務員的身分會加重到那麼多?- 這才是讓整個司法被破壞的點。 檢察官起訴被告有罪會有論述A,而法官的工作是根據兩造說詞判定論述A是否合理。 也就是說法官判定被告有罪只能因為論述A合理而非其他理由。 檢察官起訴高虹安貪污罪的論述是"因為公積金制度就是收回扣的貪污機制,因此所有計 入公積金的加班費扣除掉用於人事費的部分約46萬為貪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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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高虹安會沒事其實像我們有在讀書的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學緒論... 都知道要判刑最重要的是 "犯意" 貪汙 或是 詐欺 ... 之類的罪 並沒有 過失犯 所以最主要的7
[討論] 高案裡面誰會上訴是這樣的啦 小兔她們被高虹安這樣壓榨 然後被牽連犯了貪污罪 現在法官判他們緩刑 這應該是最好的結果5
Re: [新聞] 高虹安3助理認罪!唯一不認罪「公衛文」裡面有句話我無法理解 『法官最後也說,合議庭相信王郁文沒有犯罪動機』 這不就代表沒有犯意嗎? 我雖然法律很爛 也考不上律師 但至少也知道刑法的三階理論3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你根本典型法盲 依刑法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項學說上稱之為直接故意,第2項稱之為間接故意- 中華民國刑法 §13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如果搬車仔的態度是「喔我知道他有可能壞掉呀,但壞掉關我屁事」 那一樣該當故意破壞他人財產,一樣得論罪科刑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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