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荔枝樹被農藥毒死...男殺死鄰居判17年 還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 劉星君/屏東即時報導
: 屏東縣佳冬鄉吳姓男子懷疑鍾姓鄰居毒死家中果樹,2022年10月酒後開車到鍾男住處,下: 車後持西瓜刀砍死鍾男,鍾妻和兒子被砍傷,法院依殺人罪判處17年,家屬提告民事損害: 賠償,法院判吳賠償被害人家屬567萬多元,可上訴。
: → gopath: 酒駕沒判哦,漏掉了 223.141.141.89 01/27 14:47
酒駕部分其實已經判了,只是二審撤回上訴而業已定讞
背景參考:
刑事: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十一號
現況:
┌───────┬───────┬───────┬───────┐
│ 罪名 │ 建議刑期 │ 判決刑期 │ 附帶罰則 │
├───────┼───────┼───────┼───────┤
│ 不能安全駕駛 │ 有期徒刑十月 │ 有期徒刑七月 │ 令入處所禁戒 │
│ 動力交通工具 │ │ │ 八月 │
├───────┼───────┼───────┼───────┤
│ 殺人 │ 有期徒刑十五 │ 有期徒刑十四 │ 令入處所禁戒 │
│ │ 年 │ 年八月 │ 八月 │
│ │ │ ├───────┤
│ │ │ │ 沒收西瓜刀 │
├───────┼───────┼───────┼───────┤
│ 傷害(二罪) │ 1.有期徒刑二 │ 1.有期徒刑二 │ 令入處所禁戒 │
│ │ 年八月 │ 年二月 │ 八月 │
│ │ 2.有期徒刑一 │ 1.有期徒刑二 ├───────┤
│ │ 年二月 │ 年十月 │ 沒收西瓜刀 │
└───────┴───────┴───────┴───────┘
至於量刑理由,摘錄如下:
(一)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第57條所列10款及一切情狀,以為量定刑罰之標準。上述規定,既以行為責任為刑罰量定之基礎,是法院於量刑時,自應區分出犯罪情狀(行為相關事由)、一般情狀(行為人相關或其他刑事政策事由),以為量刑判斷。前者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之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違反義務之程度等量刑因子,藉此等與犯行之不法、罪責關聯等事項,以形構、確認結果非價程度、行為非價程度及罪責可非難性之整體形象,資為行為人之責任刑量定的主要依據;後者,即為前述犯罪情狀以外具行為人關聯,或不具行為或行為人關聯,但攸關個案量刑評價之因子,如犯罪行為人之年齡、職業、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或犯罪後之態度等犯罪行為人關聯之量刑因子,或犯罪行為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修復性司法、更生或社會復歸可能性等其他刑事政策及刑事處遇上之考量,抑或是國家刑事偵查機關於事證調查過程中有違法取證之事態,而應予衡平、補償之,為犯罪行為人所可能科處刑罰之量刑調節因子,藉以盡力謀求行為人所應受之刑罰,係本於罪責原則所由生,並使刑罰得以受之節制,同時藉由行為人屬性或政策考量等非犯罪情狀或行為關聯之量刑因子,決定是否發揮對責任刑之減輕作用,或認為不予減輕。至若行為人個人情狀縱使不佳或不當,亦不得藉此提高責任刑之上限,否則將牴觸罪責原則之要求。據此區分犯罪情狀、一般情狀之量刑因子審查步驟,先行確認責任刑上限,並就各該量刑因子,確立評價方向,調節責任刑之範圍,以求量刑評價契合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二)本案犯罪情狀:
1.被告就上開殺人及傷害犯行部分,持本案西瓜刀以上開方式殺害鍾○○、傷害陳○○及
鍾XX,不僅係構成要件所規範之死亡、傷害結果,造成生命法益之喪失、身體法益之干擾、減損效果,同時依證人陳○○於原審所證:我的手摸到都會痛等語,可見有一定程度
之傷勢後續影響,此部分可歸咎於被告之前開犯行,堪認其犯罪所生損害應屬重大;又以持本案西瓜刀揮砍之方式,本身具有高度人身危害性,亦應認被告所用之手段,厥屬重大,均應嚴加非難。惟陳○○及鍾XX之受傷程度究屬有別,應分別評價被告就該2部分之
犯罪情狀輕重程度。
2.經囑託嘉南療養院為量刑前情狀鑑定,製成量刑鑑定報告書(下稱本案量刑鑑定書),就與犯罪被害人關係、犯罪手段,鑑定結果雖略以:被告、鍾○○間並無深仇大恨,僅因
懷疑鄰居將果樹毒死,認鍾○○有惡意才會去毒死自家果樹,去到鍾○○家又看到不只1
人走出來,更加深了被告認定鍾○○是故意要去把果樹毒死的想法,進而引起被告慌張,
導致後續肢體衝突,發生本案行為等語。然而,此部分所認定之犯罪所受之刺激、動機、目的,經核與證人鍾XX證稱:被告當時很憤怒、很生氣的臉等語不同,無法證實被告所述係因慌張為之等內容屬實。是以,本案量刑鑑定書關於此部分之基礎事實既與法院認定不同,自無從為被告此部分犯罪情狀有利之依據。
(三)本案一般情狀:
1.被告犯後態度:
被告就殺人及傷害犯行部分,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否認犯行,或否認主觀犯意,或否認傷害結果與其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可認均未坦認犯行,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自無就該部分責任刑有減輕、折讓之效果。
2.損害填補及關係修復部分:
被告雖曾具狀表示欲與鍾○○之家屬及告訴人等和解或調解,然業經告訴代理人陳報告訴
人等及家屬均無意願與被告和解或調解,是被告於本案並無任何實際填補損害或修復關係之具體舉措,欠缺對其有利考量之量刑一般情狀。
3.被告之品行、前案及矯正情況、智識程度、身心狀況、學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
⑴前案及矯正情況:
①被告先前有4次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前案科刑紀錄,其歷次執行之狀況,第1次為90年間,係宣告緩刑;第2次至第4次,均以易刑處分(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而執行有期徒刑完畢,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又依被告先前執行刑罰之狀況觀之,其於99年時有按期履行社會勞動,於101年間則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因配合度不高,無法執行至結案,嗣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111年係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無正當理由未繼續履行,嗣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99年1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書、99年7月22日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社會勞動)、101年5月15日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101年10月30日退案通知書、101年11月13日屏檢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社會勞動)、
110年12月15日指揮命令、111年5月18日執行指揮命令、繳款收據、111年4月25日屏檢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結案報告、刑案系統觀護終結原因表(社會勞動)在卷可稽。
②準此,被告雖有上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前案科刑紀錄,迭經判決處刑並執行易刑處分,然並無與殺人、傷害相類似之罪質、罪名之前案科刑紀錄,則對其各該責任刑而言,仍有得為減輕、折讓之因素,應可作為其本案有利之一般情狀。
⑵依本案量刑鑑定書,關於量刑前調查及情狀鑑定之結果,分述如下:
①有關被告之人格特徵、生活史及經濟狀況,內容略以:被告未婚,有弟、妹及母親等家族成員,父親已去世,手足關係普通;無其他重大傷病;與其母同住,從事零工或臨時工,月收入最多新臺幣1萬元左右,僅有健保、無社會保險及政府補助;無正向或偏差之社會交往,將自己孤立於社會之外,無意願參與正向有利之社會活動、離群索居;在學與同儕相處狀況不佳,國中畢業後即從事工作;容易衝動行事、不擅於處理壓力,情緒容易焦慮或恐懼,使自己陷入困境更大之危機,形成惡性循環,無法及時變通,處於危險環境仍堅持自己的想法,容易悲觀且行為模式僵化。屬於得過且過之價值觀;無特別興趣專長或信仰文化,智力不佳、語文理解、知覺推理、工作記憶處於臨界範圍,處理速度屬於非常低智力範圍,顯示被告整體認知功能不佳。
②本案量刑鑑定書依被告成長經驗,就被告未來社會心理分析、犯罪學上可能之分析及未來復歸社會可能性之判斷及建議如下:被告關於行為改變之方式,不知道怎麼做,而非不願意學,且被告智能稍低,整體學習能力有待加強,且想法固執,在評估時勢,做出反應時,難以自己利益做較佳判斷,應讓被告學習增進社會功能,有可能改變被告之行為模式,讓被告更可融入社會;被告犯罪因子,在於與社會脫節,且有認知問題,對環境變化無法妥善因應,容易產生各類誤解,情緒過載而形成衝突,惟應仍有改善空間,如接受醫療評估、戒酒、教導如何自我保護,協助職業功能訓練,發展優勢能力,使其能發揮所長,而被告較難因應環境中的突然變化,透過心理治療等方式、適時的預告和演練,能降低被告情緒焦慮,也有助於發展適當因應方式及思考彈性;另外協助被告適當表達,並協助被告練習避開引發問題行為的情境因素,亦能減少失控行為的發生頻率;被告本案為初犯,且有意願彌補犯罪造成之損害或試圖修復,而被告認知功能不佳,且人格特質在壓力處理上,較欠缺技巧,但因無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等影響處遇成效之人格特質,且有意願學習預防再犯方法(例如:衝動控制、憤怒控制、挫折容忍度等),再加上被告家人及社區願意接納被告,仍有行為改變的可能,未來透過心理治療、職能訓練等處遇,應具有反應之可期待性。又被告思想上容易直接跳到最差的結果,因此容易焦慮而過度悲觀,對服刑後生活期待無現實感,但若透過適當處遇,應仍有機會改善此一行為模式。
③本案量刑鑑定意見係依憑被告之供述、被告重要關係人之訪談紀錄、生活環境訪視紀錄、前科紀錄表、心理測驗及智力測驗等相關施測結果,及法院相關卷證資料,進行判斷,並以司法精神專科醫師、社工師、臨床心理師進行綜合評估及鑑定,已詳敘其鑑定方法、體裁、鑑定基礎及限制,並說明鑑定方法係依照「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參考手冊(1.0版--刑法第57條第4、5、6款篇)」為之。經核與被告於原審供承之學經歷、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大抵相符,亦與稅務電子閘門查調申請表、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屏東縣立佳冬國民中學112年5月26日屏佳中教字第1120002322號函及所附被告在學期間成績學籍紀錄表、屏東縣佳冬鄉塭子國民小學112年6月1日屏佳塭小教字第1120002168號函及所附被告在學期間學籍紀錄表等內容互核大抵一致;另關於被告心智、智能方面之鑑定,與本案精神鑑定書所為之結論即被告有輕度智能不足、認知功能不佳、彈性思考能力不佳等相同。是以,本案量刑鑑定書所為之鑑定意見,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所採之可靠性基準,所採認事實基礎亦與法院可資認定之範圍大抵一致,當認此部分內容信而有徵。
④至於本案量刑鑑定書雖有部分關於本案犯罪情節之基礎事實及判斷內容,例如被告是否全面坦承犯罪,有認定上之歧異。然上開鑑定內容乃本於被告家庭功能、生活環境、智識程度及犯罪前後之思考反應,進行整體性之觀察及評估,縱有局部前提事實不同,且被告本案坦承之範圍,亦未曾爭執客觀上所發生鍾○○之死亡結果及曾揮刀砍向鍾○○等情事
,故此部分之認定差異尚無礙於本案量刑鑑定書有關於反應之可期待性或行為模式之改善可能性所為之結論。
⑤告訴代理人固爭執本案量刑鑑定書關於外控機制及內控機制之說明,惟稽之本案量刑鑑定書所載,固然敘及:被告之母親年邁,無從約束被告;被告母親心智退步,有失智之情形等語,然亦有提及被告之家人仍願意接納被告,同時上述犯罪原因之改善,涉及到使被告接受醫療評估、自我保護、職業訓練、心理治療等,使被告能夠適當表達,減少發生失控行為之機會等語,並非未曾提及如何改善被告內控機制及外控機制之約束、制約作用,尚無從認定本案量刑鑑定書有專家所為推論不當或欠缺基礎之情事。
民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十七號
現況:
┌───────┬───────┬───────┬───────┐
│ 原告(關係) │ 求償類型 │ 金額(元) │ 法院判斷 │
├───────┼───────┼───────┼───────┤
│ 妻子 │ 醫療費用 │ 19,740 │ 全准許 │
│ ├───────┼───────┼───────┤
│ │ 殯葬費用 │ 343,000 │ 全准許 │
│ ├───────┼───────┼───────┤
│ │ 扶養費用 │ 1,200,459 │ 全准許 │
│ ├───────┼───────┼───────┤
│ │ 精神慰撫金 │ 3,000,000 │ 2,000,000 │
├───────┼───────┼───────┼───────┤
│ 大兒子 │ 醫療費用 │ 5,788 │ 全准許 │
│ ├───────┼───────┼───────┤
│ │ 精神慰撫金 │ 1,500,000 │ 全准許 │
├───────┼───────┼───────┼───────┤
│ 小兒子 │ 醫療費用 │ 2,163 │ 全准許 │
│ ├───────┼───────┼───────┤
│ │ 精神慰撫金 │ 1,500,000 │ 全准許 │
├───────┼───────┼───────┼───────┤
│ 女兒 │ 精神慰撫金 │ 1,500,000 │ 全准許 │
╞═══════╧═══════╪═══════╪═══════╡
│ 合計 │ 9,071,150 │ 8,071,150 │
├───────────────┴───────┼───────┤
│ (扣減):已領取之犯罪被害補償金 │(2,400,000) │
├───────────────────────┼───────┤
│ 被告應給付金額 │ 5,671,150 │
└───────────────────────┴───────┘
但不管怎樣,需要起疑的是,在被告已經入獄的情況下,能請領到相當金額的賠償嗎?強制執行能發揮效果嗎?
而就酒駕的部分,因為罰則較輕的緣故(且受其他罪行所吸收),因此才沒有顯得太過明確(且足以引發威懾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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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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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推
除了政府給的 其他我看是拿不到了
整篇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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