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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咆哮劉世芳「為何知道我被恐嚇」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黃國昌咆哮劉世芳「為何知道我被恐嚇」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6

※ 引述《waymayday (不要問)》之銘言:
: 黃國昌咆哮劉世芳「為何知道我被恐嚇」 內政部:貴辦有報案


「雖法務部隸屬行政院之下,惟法務部長對於檢察機關之指令權(學說稱為「外部指令權」)應有一定之限制,檢察官於刑事個案本於司法專業行使職權時,法務部長應予尊重,不得干涉。檢察一體僅限於行使檢察職務之檢察署,上命下從之報告義務,僅限於檢察署內部體系,此於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修正第3項規定,於立法理由即敘明原規定「不得公開揭露」定義不明,故修正規定為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署外之其他行政機關,自非上開得予揭露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參照。

依據之前黃世銘和馬英九洩密案,

認定總統、行政院長、法務部長為檢察署以外之其他機關,依據偵查不公開,
非得洩漏對象。

同樣司法案件,同樣偵查不公開

法務部 vs. 檢察署 不能洩密!!

內政部 vs. 警政署 可以洩密??

看看是不是又要司法雙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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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208.24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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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oletking (1.160.208.241 臺灣), 01/16/2025 21:16:58

ILoveAMD 01/16 21:18法條有寫到警察嗎

GN02209611 01/16 21:24確實沒有只寫警察

GN02209611 01/16 21:25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GN02209611 01/16 21:25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

GN02209611 01/16 21:25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CGDGAD 01/16 21:25警察移送前還沒進檢察署哦

GN02209611 01/16 21:26對,偵查程序在地檢署之前都沒開始

GN02209611 01/16 21:26樓上聰明

給聰明的你們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 本辦法所稱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

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 罪嫌疑開始偵查起至偵查終結止

,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 偵查活動及計畫。

※ 編輯: violetking (1.160.208.241 臺灣), 01/16/2025 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