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限縮違停拍照檢舉 4月30日正式上路
※ 引述《strive (hihi)》之銘言:
: 原文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66/6148022
: 原文內容:
: 2022-03-08 09:37 聯合報 / 記者邱瓊玉/台北即時報導
: 立法院去年已三讀修正通過道交條例,警察機關不再受理紅黃線臨停檢舉,但行政院遲未: 公告施行日,引發爭議。立委萬美玲昨批評,這已明顯行政怠惰,不僅影響民眾權益,更: 是藐視國會,將提案修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明定法規授權行政院公布施行日期: 者,最遲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公布,逾期仍未公布,則自動生效。
: 對此,交通部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通常會涉及有配套子法修正、公路監: 理系統修改、員警執法訓練、教育宣導等事宜,所以條例第93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最快將陳報行政院核定自今年4月30日施行。
: 交通部表示,本次新修正條文因為需配套修正包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 處理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二子法才能完整實施,所以於總統去年12月: 22日公布後,交通部於去年12月28日、今年1月25日召會研商討論配套子法修正草案後,: 即依法制作業程序於今年2月14日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 則部分條文。
: 交通部表示,預告期依規定為60日,至今年4月17日,至預告期滿後即會續依規定會銜內: 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自今年4月30日施行,一切過程積極辦理並沒有特別拖延,但會再與: 內政部檢討更簡便有效率的子法修正法制會銜作業程序。
: 此外,對於媒體報導民眾檢舉機車駕駛臨停穿雨衣相關新聞,交通部表示,依現行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因客觀具體事宜致違: 反本條例規定是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交通警察依現行規定即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民眾檢: 舉案件亦適用之。
: 交通部表示,本案民眾檢舉臨停案件,將儘速瞭解並洽原舉發警察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免予: 舉發。未來如有相類似案件,也會協調內政部警政署轉知執法單位依處罰條例規定妥為審: 酌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之處理。
: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 爽!!! 終於等到政府放福利了!!! 以後一定要繼續投給民進黨!!!
: 不過我難過的是以後就連紅黃線都很難搶的到了!!!
: 4/30後我就要退掉月租停車場囉!!!
: *轉錄新聞/情報,必須附上原文及網址連結及心得或意見30字(不含標點符號)*
欸 問一下喔
這個法規看起來文謅謅的...
有誰可以說一下
現在到底哪邊可以停車了阿?? 警察不受理檢舉
紅線? 黃線? 騎樓?
騎樓行不行啊??
最近我家這邊也出現檢舉達人
天天檢舉騎樓停車 煩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1
第 7-1 條
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對第一項檢舉之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辦理。
所以之後可以放心停騎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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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可以隨便停了,騎樓算什麼?
還好意思問怎麼了?你喵的車停在路中間問怎麼了?
真棒
什麼停騎樓,有地方就停了,警察來再說~~~
直接停在快車道也不怕被檢舉
之前都停騎樓阿~ 就有檢舉達人在亂檢舉 所以之後騎樓又可以停了吧?!
※ 編輯: aass5566 (118.233.32.69 臺灣), 03/08/2022 22:48:25不要違規,根本不怕檢舉
亂停遇到檢舉,很好啊。 不合法怎麼能成案,哪來的
亂?
亂停才是亂源
5/1起內線停起來!直接停著封路啦!
政府認證有法不能罰
因違規出事的不要哭
該問問你為啥要亂停吧?
騎樓能不能停是地方政府規定的,看您所在為何
真的有人開車從不違規臨停的嗎?懷疑每次看到臨停
就檢舉叫好的人有在開車嗎
問別人會不會違停真的可悲,主張違法的平等性嗎?
今天你敢違停就要有被檢舉的心理準備,沒事當賺到
啊,在那邊問檢舉人會不會違規ㄏㄏ
某人應該就是違規又當檢舉者 有夠可悲
有違規過就不能檢舉別人喔…?
違規被檢舉 摸摸鼻了認了
還檢討檢舉人, 整個家教壞了了
有民進黨執政 交通=第三世界
有違規過也不會無恥到違規出來討拍啊
汽車不管人行道還是騎樓都不能停,民眾不能上網檢舉
就會透過警察到場,你一樣會被開單。
看到檢舉叫好就玻璃心的大概是違規魔人吧嘻嘻
爆
[討論] 恭喜立委通過放任圍停法案(限縮檢舉)2022/04/30起民眾將不再可以自行蒐證檢舉路邊紅黃線違規停車 放任違停檢舉台灣就沒有違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案由以下立委提起 提 案 人:陳歐珀35
[問卦] 紅黃線違停不能檢舉那畫紅線幹嘛?「非對交通安全有危害性的違規,警察機關得不再受理」 紅黃線停車臨停不再受理檢舉 那不就等於紅黃線停車=對交通安全無危害? 既然無危害 那畫紅線幹嘛?全部都畫白線大家爽停不就好了X
[問卦] 打人瑪莎仔受罰了,鬼切仔有受罰了嗎?看這影片,已經是危險駕駛了吧。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11
Re: [討論] 恭喜民進黨立委聯署通過放任違停法案除了綠委的提案 另一方面,由鄭大立委正鈐等 24 人也提出了相似的修法內容,想把它改成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 察 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7
[問卦] 要怎樣修法處理酒駕?雖然大家都說要修法處理酒駕,但總不能說空的,我把與酒駕相關比較重要的條文列出來, 想討論的麻煩給我說說要修什麼法,修哪一條、修成怎樣? 行政法部分 道交35條 第1項:2
[問卦] 對於家暴的垃圾 能關幾年?小弟不是法律專家,不太懂法律只會用Google 查了一下家暴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 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3
Re: [問卦] 不是家暴而是施暴吧?有包含男女朋友....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X
Re: [問卦] 嗚嗚我要被警察抓走了 對不起我王八蛋T_T仔細看了一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第2條第1項第2款以及第40條的規定 原PO的行為感覺是有可能該當的 先看一下法條: 【第2條第1項第2款】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1
[問卦] 18歲考到的駕照能一路爽用到75歲?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 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 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