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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作者
capssp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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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rapica1021 (疾風之狼)》之銘言:
: 他如果有給40個月平均工資,是可以在滿兩年後宣告終止勞動契約

這就有點誤解法條了,你仔細看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條文: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
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規定是要(1)滿2年未痊癒+(2)經醫院診斷確認喪失工作能力+(3)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
的前提下,雇主才能一次給付40個月來「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意思是雇主可以不用繼續支付工資補償,但並不是「可以解雇」,所以並不是滿兩年+40個月工資後就能合法解雇。

至於雇主到底能否解雇職災受害勞工?答案是可以的,但要符合以下的法定條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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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end 03/02 21:33正確

premh104 03/02 21:36不是勞工局的窗口都能這麼專業,勞工真

premh104 03/02 21:36的要自立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