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車手求情願意悔改獲輕判 轉身再騙150萬
※ 引述《wellwed (ggwp)》之銘言: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26歲的蔡姓男子先前因擔任詐騙集團車手,協助領取贓款80萬元,而被法院判刑,當時他: 聲稱自己是一時思慮不周觸法、願意悔改,最終獲得輕判,沒想到他轉身就又回到詐團繼: 續當車手,並在另案中騙走受害者15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3年8個月,併科罰金15萬元。
: 奇怪 為什麼這種一看就不會悔改的 都能交保或輕判?
說到這個問題,按照可查得的資料,目前當事人還在上訴中
最高法院曾以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二一號刑事判決,將案件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理由略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以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始終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個人」為規範對象,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即獲邀減刑之寬典,未及於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依本條前段立法理由說明,將行為人自白使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及使詐欺被害人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並列為其立法目的,並無始終自白之行為人必須同時繳交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犯罪所得之明文。又依本條前、後段法文觀察,係區分始終自白之行為人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前段),及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後段)等不同貢獻情形,而為不同程度之層級化刑罰減免規定,亦足認本條前段之「其」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並不包含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所取得之犯罪所得。行為人「如」未實際取得個人犯罪所得,亦無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可言。且本條前段所謂之「詐欺犯罪」,亦未明文排除未遂犯,則當然包含既遂與未遂犯在內。至於始終自白之行為人自動繳交其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法院就其所犯本罪之法定刑,適用本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予以調整後,在處斷刑框架內,允宜具體審酌行為人在詐欺集團中之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占被害金額比例」,以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誠摯努力程度」等量刑減讓幅度情狀,量處行為人相當其罪責之刑度,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其刑二分之一。此為本院最近統一之見解。
卷查,本件上訴人已著手實行加重詐欺而未遂,似無犯罪所得(包括工作報酬),且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應予加重之情形,而上訴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坦承加重詐欺犯行。如果無訛,上訴人所為,應符合上開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原判決未及為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而未予減輕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正是因為量刑問題,導致前案尚未審結
不過此當事人其實已經在監獄執行中了
參考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二四八一號刑事裁定(今年三月廿七日做成):
主文:
蔡○○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免除定期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
出所報到之處分。
理由:
二、被告蔡○○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訊問後,命被告每
兩週星期一下午六點前應向居所地轄區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報到在案。
三、茲因被告已於一一四年二月八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行期間至一一六年六月七日,是認本案已無命被告繼續定期報到之必要,爰自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免除被告定期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後營派出所報到之處分。
又該案刑事判決亦事後提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於同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
因此應該是不用擔心會再出來危害他人財產啦
只是關於「輕判」部分,可要思考如果已經交出予檢調機關、或發還詐騙財物給被害人,還要重判的話就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不能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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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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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出車手報酬就能輕判 就是在鼓勵繼續騙
政客貪污也是認罪求輕判
犯罪所得本來就應該追回,不應做輕判理由
不然每個在演有悔意,其實都是後悔被抓到
鬼島畜牲司法官要負責啊!
累犯應該要加重刑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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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豐原五口命案!長女生前驚吐「不能讓我家老話一句 賠錢的生意沒人做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 何況現在不殺頭了 杜絕詐騙就是讓它們不划算 像日本就從黑道金流下手 當刑罰讓詐騙集團覺得不划算的時候就不會做6
Re: [新聞] 賴清德重話檢討打詐不力 基層警:請總統為什麼會越判越輕?我來跟大家講好了 去年公布一部新的法律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中第47條第1項前段這樣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Re: [新聞] 賴清德重話檢討打詐不力 基層警:請總統 Re: [新聞] 賴清德重話檢討打詐不力 基層警:請總統](https://i.imgur.com/FJkiMOy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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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利用職務上詐欺罪是7年以上,想要不關一定要兩年以下, 所以一定要湊滿兩次減刑的機會。 一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高虹安) 一個刑法第57條:是犯罪後態度(有沒有好好配合) 缺一個就是3.5年以上,還是拚不了緩刑。![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 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https://i.ytimg.com/vi/eZITsyuF6wY/maxres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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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以後詐欺車手是不是不用關了?目前實務上詐欺車手都是判刑法339-4加重詐欺,最低刑度1年,這是一定要關不能亦科罰 金的刑度,但是打詐4法修訂後,新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也就是說只 要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就可以減刑,而減刑最多可以減一半,就是可以只判6個月,這 是可以亦科罰金的刑度耶,而且現在認定車手的犯罪所得,都是車手自己說了算,一般都![[問卦] 以後詐欺車手是不是不用關了? [問卦] 以後詐欺車手是不是不用關了?](https://i.imgur.com/gv2lQpU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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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柯文哲什麼時候會認罪?根據<貪污治罪條例>中的第八條 ================================================ 1.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2.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討論] 柯文哲什麼時候會認罪? [討論] 柯文哲什麼時候會認罪?](https://i.imgur.com/uf3MulB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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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犯後態度"是不是為了滿足法官的性癖犯後態度良好不是形容詞,更不是看法官爽不爽..... 就以 貪污治罪條例 第8條 為例: 8-1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 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 [黑特] "犯後態度"是不是為了滿足法官的性癖 Re: [黑特] "犯後態度"是不是為了滿足法官的性癖](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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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投共上校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既然你都發文問了,不知道有沒有去看過判決書?此案的判決書關於量刑算是寫的簡單明 瞭。 此案是貪污案,先不考慮其他「投共」問題。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2
[討論] 貪汙治罪條例中有自首、自白結果差很多喔看到有些人拿其他民代詐領助理費的案子來跟高虹安比較 認為高虹安犯罪所得不多,為何判的比其他詐領更多的人還要重 認為法官是不是有針對性等等 其實貪污治罪條例裡面,在自首、自白後的減輕甚至免除其刑有明文規定 貪汙治罪條例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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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有貪汙犯二審翻供認罪 高虹安認罪能不關嗎沒機會了啦!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