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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投共上校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投共上校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作者
Asuero
(阿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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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都發文問了,不知道有沒有去看過判決書?此案的判決書關於量刑算是寫的簡單明瞭。


此案是貪污案,先不考慮其他「投共」問題。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肆、法定減輕事由:
一、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係為鼓勵公務員於犯貪污罪之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若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確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給予寬典。此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其動機如何,為被動或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則皆非所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向德恩曾於偵查中自白(偵一卷第463至465、468頁),已於原審中繳交全部所得財物56萬元,有原審112年度贓字第6號收據足憑(原審卷第171頁),依前述說明,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不符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適用。被告向德恩身為高階軍官,經國軍長期培養訓練,先後擔任重要軍職,竟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依其犯罪情狀,並非有何不得已之原因,客觀上並無可憫之處。況且本件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已不再情輕法重,尚無即使量處最低處斷刑猶嫌過重之情形,自不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司法實務上,所謂的「減輕」是指減半,
每個減輕事由可以減輕一次,本案有一個減輕事由,

因此量刑最低為五年,合理量刑範圍為5年—10年
因此加起來直接除2 = 7年6月

一般貪污案件,只要自白+繳回犯罪所得+沒有同類前科,都是這個刑度。

如果貪污所得在五萬塊以下可以再減一次(情堪憫恕),最低可以只判2年半,如果真的有非常特殊的情況(罹癌+全部用於公用)等,才可能判兩年緩刑五年不用關。


比較麻煩的會像是高虹安,如果堅持沒有貪污到底,萬一被判有罪,最低就是十年,所以很多議員的案子判10、11、12年大多是這樣來的。


貪污在我國刑法的評價算非常重的重罪,刑度等同於殺人(最低十年以上),因法重,設有幾個常見的幾個減刑事由:
1)貪污所得五萬元以下
2)自首+無同類前科+繳回犯罪所得
3)轉污點證人(窩裏反條款,最高可以免刑)


對刑度有意見請找選區立委,這裡是回覆為什麼本案判了七年六月。另外本案是問貪污案不是洩密案。

法律講求證據「不知機密洩漏多少出去」在法律上可能等於無罪,論告者必須清楚舉證當事人如何、何時、何地洩漏何機密(以及該機密之所以為機密的證據),舉例馬文君案,檢察官必須證明她給韓國代表處什麼資料,而那個資料依何法定程序依據核定為機密資料。

我對這案子沒任何了解,純粹覺得如果誰對哪件判決有疑問可以自己去看判決書,裡面都有量刑理由。 此案量刑過程超簡單,就10+5 /2 = 7.5




引述《autokey (該起床啦)》之銘言:
: 到底國家司法制度出了什麼問題?
: 堂堂一個上校投共
: 居然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 第五六四旅可是南部主力部隊
: 前身還是陸軍裝甲第一師
: 這樣機密不知洩漏多少出去
: 影響國家安全與人命難以估計~
: 居然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 居然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 居然只判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 至少再加10年吧!
: 是法律制定的問題還是法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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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uero (36.232.144.175 臺灣), 11/11/2023 06:35:10

biopdm 11/11 08:28你太認真了。認真就輸了

wingtoya 11/11 09:33不認真被打臉只是剛好XD

lbowlbow 11/11 11:20柯粉都法盲,哪會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