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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賴清德老家問題到底誰錯? 新北地政批議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賴清德老家問題到底誰錯? 新北地政批議作者
baron1860t
(拙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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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121509286 (哲欸)》之銘言:
: 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 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 2.記者署名:
: ※ 李成蔭
: 3.完整新聞標題:
: ※ 賴清德老家問題到底誰錯? 新北地政批議員為政治服務
: 4.完整新聞內文:
: ※ 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萬里老家土地使用是否違法引發討論,新北市議員張錦豪今: 引內政部103年函釋,再批新北地政局錯搬法條;地政局回應,該函釋是針對行政機關「: 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張錯引法條才是如他自己所說「糊弄民眾」,對依法行政的公務: 員並不公平。
: 張錦豪日前批評市府行政怠惰,反過來針對賴清德萬里老家個案處理,遭市府搬出法條反: 嗆張未充分了解就發言會誤導大眾。張今再批評市府「不要再鬼扯」內政部早有函釋,如: 遭撤銷興辦計畫,就應回復原用地類別,市府是搬錯法條誤導民眾。
: 張錦豪指出,賴清德老家早於民國60年建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是在65年才完成,: 且該建物本身就是屬於「從有」,不應受後續法規所規範、限制,更無地政局所稱山坡地: 保育區問題,就算回歸山坡地保育區,也有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可以申請,而非地: 政局所稱無法變更為建築用地作住家使用。

若是照這位議員所講賴副老家是早於民國60年建立,
哪這位議員就是搞錯依法可辦理的申請,
這種要辦的是 更正編定不是 變更編定,
https://www.land.ntpc.gov.tw/cl.aspx?n=8200
可參考 新北地政局-非都市土地專區裡,
更正編定 與 變更編定 是兩種不同的申請類別,
更正編定是適用於當初在實施區域計劃建管時錯編用地類別的情形,
所以他要作的應該是確認哪幾戶是否是當初私人住家卻錯編為礦業用地,
如果是再協助當事人申請更正編定而不是在哪邊吵要變更編定。

賴副老家哪幾戶目前是山坡地保留區的礦業用地,
而山坡地保育區其實可以有作住家使用的建定,這種建地叫做丙種建築用地,
主要就是在建管前被劃為山坡地的原有建物作住家使用的用地範圍可以登記為丙建,
賴副老家附近有些房子的用地就是丙建。

試想一種情況,如果有一塊地是還沒建管時你做為住家使用的私人用地,
突然說要建管因為你家是劃為礦業地所以變成你不能住哪邊且房子也不能當住家用,
若是這種情形請問你會認為 政府劃錯用地 還是 自認倒霉住哪邊錯了把房子拆掉?

雖然或許還真有些認為政府不會劃錯的人???
但實際上就是真的存在劃錯的情形所以可以去申請更正編定,
可參考

https://www.land.moi.gov.tw/law/explainlist/105?Lid=8108&type=0&lawOnOff=2&pagenum=1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3 點》【相關實質法規】

二、依本部歷來相關函釋意旨,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應具備二項要件,即(一)編定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二)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除天災毀損或「建」地目土地外)。至實地建物於編定後難免毀損、坍塌或修(改、新)建等情形,否准其更正編定,未盡合理;考量更正編定係審認該等土地於實施管制前,已有合法房屋存在之事實,其准駁關鍵應為「是否於實施建管前或編定公告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編定錯誤之情形」,前經本部105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6434號函釋有案。惟該函釋易生實地無需有建物存在之誤解,及如何認定編定前合法建物面積等疑義,案經補充解釋如下:
(一)按非都市土地得更正編定之前提為1、編定錯誤;或2、編定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之使用地編定原則及說明,於編定公告後提出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為正確之編定。
(二)編定公告前,部分已合法作建築使用,以各該使用分區之主要用地別編定,於編定公告後,依上開作業須知第23點規定檢具供居住使用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者,主要係審認編定當時確有合法建物存在之事實,並非以會勘當時實地存在建物之現況或用途予以認定

也可參考台中市這份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作業要點寫的比較清楚
https://lawsearch.taichung.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3675

三、申請更正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轄地政事務所申請:
(一)更正編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土地所有權人更正編定同意書(非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時應檢附)。
(四)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稱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之一:
1.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2.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3.繳納水費或電費證明(係供一般建築使用)。
4.建物使用執照或建築管理前合法建物證件。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其他經本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有些人會搞不清楚以為這個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指現在的建照使照之類的,
但這邊要認定的是當時是否有合法的房舍因此是使用當時的相關證明如戶藉謄本之類的,台中市建管是民國69年6月1日,所以在台中申請就要拿這時間之前的文件當證明,
雖然證明文件只要其中一項也可申請,但當然要申請的話相關證明文件越多越好,
像有記錄房屋面積的房屋稅證明就比水電費證明更容易認定。
至於有人說賴副老家有修繕改建的部份則可參考台中市哪份作業要點第六點:

六、地政事務所人員於實地勘查時,應就是否於編定公告或實施建築管理
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編定錯誤之情形予以審認,依所附文件已
足堪認定為合法建物且載有面積者,依其文件面積辦理。
前項建物有部分顯係新增建,致發生是否為合法建物之疑義者,應標
示出疑為增建部分,函請建管、稅務等機關共同會勘確定後再據以辦
理。惟建物經過修繕或改建,致其構造、材質與實施管制前之原貌或
證明文件所載不一致,但經查明確認於實施建管前或公告編定前即有
合法建物存在,仍得辦理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所以重點在於新北在民國70年2月15實施建管當時,
賴副老家當時是 礦業公司的宿舍已經是私人住家,
這部份只要申請當時戶籍本或地籍本應該不難確認,
民國70年賴副差不多20歲也一定知道當時是自己住家或礦工宿舍,
如果確認當時是私人住家且也有夠足佐證資料認證,
哪相關當事人就可以去申請更正編定為丙建。

: 地政局回應,張錦豪刻意不正確的引用內政部103年函釋部分內容的行為才是混淆視聽,: 該函釋已清楚說明是針對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將已經辦理「變更編定」的: 土地回復為原編定用地。
: 地政局舉例,「農牧用地」經申請設置停車場計畫並經核准後,將「農牧用地」變更編定: 為「交通用地」,但後續卻發現該項一開始的停車場計畫違法而辦理撤銷,此時公部門就: 應主動把交通用地回復為農牧用地,而不需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 地政局指出,賴清德萬里老家一案,礦務局在民國77年廢止採礦權,是因為不再授予原礦: 業公司採礦權,而非認定民國52年核准的採礦權有違法,兩者並不相同。
: 地政局局長汪禮國最後強調,張錦豪錯引法條、竹篙湊菜刀的作法,才是如其臉書貼文所: 言「糊弄民眾」,對依法行政的公務員並不公平;另外,賴清德老家是否為在原址改建的: 建築裡延續做為礦工宿舍,也是地政局之前強調必須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礦務局認定的最主: 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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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ungmou 09/18 21:14台獨龜孫,違建金孫,網軍金孫,黑金金孫

R3hab 09/18 21:16https://i.imgur.com/RQi94qs.jpg

cvnn 09/18 21:3692年新蓋的房子 在那邊瞎扯那麼多

cvnn 09/18 21:3991年

cvnn 09/18 21:3992年 最左邊多出一棟樓

cvnn 09/18 21:3992年新蓋的樓

design0606 09/18 23:22你何以信誓旦旦就是錯編?你看過手抄

design0606 09/18 23:22本?你的說法跟那位議員根本如出一輒

design0606 09/18 23:23但實務上 很多根本不是錯編 而是地主

design0606 09/18 23:23貪小便宜不想去變更編定

stillsodden 09/19 00:41假裝用功的鬼扯?

saTUnotSATO 09/19 01:35放屁放得義正詞嚴XDDDDDDD

U9234030 09/19 07:5092年早拆掉了

steelheart3 09/19 08:27你不要跟議員太理性討論 他們只看利

steelheart3 09/19 08:27益 現在就說挺賴 賴上了他們好處才多

daniel3658 09/19 08:43可憐吶 今天沒薪水了吧

falix750617 09/19 11:37學位、蛋、違建啥都要硬凹 沒看過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