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轉錯帳被告侵佔?
侵占罪的態樣是把持有關係變為所有關係
所以你要先持有才能侵占
依照法院實務見解
這個持有必須是基於契約或法律規定
別人轉錯帳到你戶頭
你持有這筆錢不是基於契約或法律規定
不成立侵占
※ 引述《CHB1980 (阿彬)》之銘言:
: 我從來不接陌生電話及簡訊
: 但這樣會有個問題
: 萬一是有人轉錯帳到我的帳戶
: 陌生電話其實是銀行打來的
: 我一直不接電話
: 對方萬一告我侵佔
: 這案件是否成立?!
: 我是不是真的要跑法院?
: 有人懂其中門道嗎?
: 可以分享法律見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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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新北女遺失Apple Watch報案 一年後接到電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啦 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 要先有個持有 之後據為所有 但這個案例76
Re: [問題] 用朋友的名字買車哈哈哈哈哈哈,我是問問哥啦,這題我來吧 先回答你兩個問題 1.合約有效。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契約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會有效 你這個頂多就是借名登記契約,我國是承認其效力的。 2.你之後還是可以依據契約,或者甚至連契約都沒有去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訴訟![Re: [問題] 用朋友的名字買車 Re: [問題] 用朋友的名字買車](https://i.imgur.com/UKCorex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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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jumpj2版友請進全篇充斥著低級錯誤 : 公法組的研究生或學者, 沒有或幾乎沒有在台灣執行律師業務、公務員職務經驗, : 也就所以完全聽不懂別人說什麼, 因為你不知道, : 然後就只能講在課堂上你聽到的。 : 我國的司法官也好, 律師也好, 都必須經過一個官僚化文書訓練的洗錬/屠毒,3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今年司特最新考題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大家都知道【111年憲判字第11號】針對公立大學「解聘」教師改採「公法上契 約意思表示」。但這衍生了滿多其他問題,這些都是考試重點。 例如,針對解聘之意思表示,教師如何救濟(應採哪種訴訟種類)? 這部分我正在整理相關的實務見解,之後照慣例會放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今年司特最新考題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今年司特最新考題](https://profile.line-scdn.net/r/g2/group/og_tag_default_image.png/c.496x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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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不純正身份犯v.s.雙重身份犯一般不純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為例,雙重身份犯則以第336條業務侵占罪 為例。前者是指依據不同身份之人,觸犯此罪會適用不同刑罰;後者則是指法條中,同時 具有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具有持有關係之人,屬純正身分 犯之性質,而若不具備業務此一身分,行為人為侵占之行為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 請問各位大大,這還蠻繞口的,感覺是一樣的東西,為何一個叫不純正身分犯,一個叫雙X
Re: [閒聊] 把「物品」吃掉是竊盜罪還是毀損罪!年 : :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 : : : 竊盜罪![Re: [閒聊] 把「物品」吃掉是竊盜罪還是毀損罪! Re: [閒聊] 把「物品」吃掉是竊盜罪還是毀損罪!](https://i.imgur.com/h8D9Sba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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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板橋騎機車掉十幾萬錢找不回來的八卦?把掉在地上的錢錢帶回家自己花的話,可 能會有刑事責任,要小心注意。 下面的東西有空再看看。 「侵占脫離物罪」的法律依據在刑法第 337條。2
Re: [請益] 不純正身份犯v.s.雙重身份犯生母殺嬰 業務侵占 審查第一層 殺人(一般,沒有身分問題) 侵占(純正身分犯) 審查第二層 生母(身分) 公務和業務關係(身分) ===================================== 結論 只審查了一層的身分 審查了二層的身分1
[請益] 刑法336業務侵占罪109司法官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題組】 ⑴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 訴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