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純正身份犯v.s.雙重身份犯
一般不純正身份犯多以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為例,雙重身份犯則以第336條業務侵占罪為例。前者是指依據不同身份之人,觸犯此罪會適用不同刑罰;後者則是指法條中,同時具有純正與不純正身分犯之性, 侵占罪之行為主體須為具有持有關係之人,屬純正身分犯之性質,而若不具備業務此一身分,行為人為侵占之行為仍會構成普通侵占罪。
請問各位大大,這還蠻繞口的,感覺是一樣的東西,為何一個叫不純正身分犯,一個叫雙重身分犯?
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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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期待可能性降低的因素參進就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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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是構成要件 不純正是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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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定義記得不夠精確,純正特別犯的身分資格是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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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事由,不純正特別犯則是增減刑罰事由,結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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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看就是樓上說的一個是TB審查一個S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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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你的問題,你覺得相似的原因大概在於你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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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具備不純正特別犯的性質,差異在於後者多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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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正特別犯,雙重身分犯只是一個結論,重要的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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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階層審查該特別犯身分是否具備,不要被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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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雙重身分犯同時具有純正和不純正身分犯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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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身分犯往往純正或不純正都說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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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有一樣的問題 然後看完樓上們的回答還是看不懂
推
看不懂多唸幾遍純正身分犯、不純正身分犯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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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哪啊?覺得是參考書往往寫的太複雜,其實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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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來看在不同位置思考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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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好像不理它也沒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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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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