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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今年司特最新考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今年司特最新考題作者
Rady
(r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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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大家都知道【111年憲判字第11號】針對公立大學「解聘」教師改採「公法上契
約意思表示」。但這衍生了滿多其他問題,這些都是考試重點。
例如,針對解聘之意思表示,教師如何救濟(應採哪種訴訟種類)?
這部分我正在整理相關的實務見解,之後照慣例會放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
讀書會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

這邊要先跟大家分享的爭點是: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對「解聘」教師採「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是否適用於
「其他公立學校(例如公立高中)」?

因為這個爭點在112司特四等已經考出來了。

對此爭點,實務見解似乎還沒有統一見解。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660號判決即肯認得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係契約上意思表示

不論實務見解尚無定論,就考試而言,考選部答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這個考點今年司特四等已經有考出來了
雖然不確定是否是因為考選部題庫尚未更新,但這題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簡要說明如下,供大家參考: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2 司法四
等 行政法概要(法警、執行員)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C
本題考選部答案為C,由此可反推考選部答案仍係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為依據,即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屬於行政處分。據此,說明本題如下
(1)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選項A正確
(2) 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通知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當事人得以之作為訴訟對象提起撤銷訴訟。→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

地特倒數3個月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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