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11號】今年司特最新考題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大家都知道【111年憲判字第11號】針對公立大學「解聘」教師改採「公法上契
約意思表示」。但這衍生了滿多其他問題,這些都是考試重點。
例如,針對解聘之意思表示,教師如何救濟(應採哪種訴訟種類)?
這部分我正在整理相關的實務見解,之後照慣例會放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
讀書會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
這邊要先跟大家分享的爭點是: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對「解聘」教師採「公法上契約意思表示」是否適用於
「其他公立學校(例如公立高中)」?
因為這個爭點在112司特四等已經考出來了。
對此爭點,實務見解似乎還沒有統一見解。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660號判決即肯認得援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認為係契約上意思表示
不論實務見解尚無定論,就考試而言,考選部答案有一定參考價值。
這個考點今年司特四等已經有考出來了
雖然不確定是否是因為考選部題庫尚未更新,但這題仍有一定參考價值。
簡要說明如下,供大家參考:
依實務之見解,關於公立學校與其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2 司法四
等 行政法概要(法警、執行員)
(A)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係以行政契約性質之聘約建立之公法法律關係
(B)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雖存在公法法律關係,惟仍可能在個別事件成立私法法律關係
(C)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關係,係透過契約而成立,停聘仍屬契約行為,非屬行政處分
(D)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就解聘發生爭執,屬公法性質得提起行政訴訟
C
本題考選部答案為C,由此可反推考選部答案仍係以「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為依據,即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屬於行政處分。據此,說明本題如下
(1)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選項A正確
(2) 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通知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當事人得以之作為訴訟對象提起撤銷訴訟。→選項C錯誤;選項D正確
地特倒數3個月 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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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的問題Hi,我是子雲 最近剛好在改版新年度的講義,查了一些實務見解,就來嘗試回答一下這題好了。 先打預防針,我自己是沒有辦過這類訴訟,以下都是寫講義的時候歸納出來的一些見解, 有些爭議理論上可能發生,但是實務上很少發生,所以找不到判決,是我自己的看法,有 錯誤再請指教!6
[情報] 大學站起來!剛剛看到的最新憲判字,大學對於不續聘教師之申訴結果,如不服,依往例得為再申訴,但如對該再申訴結果仍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換言之舊例見解採「區分說」,亦即僅有大學教授能對再申訴結果提起行政訴訟,但此後依最新判字,為貫徹憲法保障大學自治之意旨,不論大學還是老師,都能對再申訴結果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以後不是區分說而是「肯定說」了!大學居然站起來了! 而且考量到下周就一試,教師申訴這部分往年考過不少,如果今年又考,我看是有可能送分der2
Re: [請益] 請問 雙周 行政法解題書 的錯誤 ???該說的前面的板友都說了,其實每本解題書都有缺漏之處,各本比較之下有的a寫得有道理有 的b寫得有道理,等你漸漸可以發現錯誤/方向不同/補充就出師了,要超越解題書 解題書就是給擬答,教你怎麼辨識爭點,給個解題方向,只有適不適合自己的,雙周這本題目很多很不錯 剛好讀書會帶到一題提出一點意見,手上是2019那版 台大107法研公法2
[心得] 公/私法區辨實務見解之分享考前好焦慮….亂逛看到身障四等行政法選擇題的解題,題目是關於「公法與私法的區辨 」,其中三個選項所涉及的實務見解,之前似乎沒有考過,所以跟大家分享。因為解答內 容有點長,為避免排版亂掉,我只節錄了實務見解之字號。實務見解的全文可以參考FB原 文:1
[請益] 一題行政法這題應該是出自98年7月聯席會議 可是我找不到出自哪一段? 或者用其他的概念也可以解釋? 我真的看不懂題目~~ 需要幫忙 謝謝 甲為某公立學校 A 之教師,因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 A 校教師 評議委員會決議予以 解聘,並送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甲1
[請益] 公立學校或私立教師的解聘 不續聘問題前一陣子 有看到有人(老師? 律師)分享 憲法訴訟法判字第11號 公立學校(私立學校?)的不續聘 的性質 但是現在找不到 且我看了第11號 覺得寫了一大串 就是不寫重點 '行政處分'還是'行政契約'- 本案聲請人以普通法院及行政法院對教師法見解不一致聲請統一解釋 經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但本人認為同案另外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疑義 可以考慮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令
- 107初等 法學大意 第50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有關公務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政府機構補助,負責執行科技研究, 針對計畫之採購事項,為刑法上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