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傻眼!赴警局報案反遭詐騙 警察變詐欺犯8
※ 引述《chadmu (噓之收集者查德姆)》之銘言:
: 傻眼!赴警局報案反遭詐騙 警察變詐欺犯8人受害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高雄市警局三民第二分局一名王姓員警,2022年在職期間詐騙: 2位民眾,得手18萬8000元,其中一名被害人還是前往警局報案的民眾,未料王員離職後: ,又以類似手法騙了6人。刑事部分,王員被依詐欺罪判刑1年4月,行政部分,懲戒法院: 日前判他休職2年。
: 判決指出,王員2022年任職三民第二分局警備隊期間,結識一名前來報案的黃姓被害人,: 王員佯稱由其代為操作博弈網站可保證獲利,騙黃男匯款5萬元,而後又佯稱要繳交2萬: 5000元轉成正式會員才能將先前的獲利領回,他可幫忙出4000元,再騙得2萬1000元,前: 後共得手7萬1000元。
: 王員上ptt結識另一名黃姓網友,佯稱可以優惠價1萬8000元購買粉色iphone,買多支還有: 折扣,騙黃男匯款7次,詐得11萬7000元。而後王員離職,又用類似手法詐騙6位被害人。: 刑事部分,高雄地院認定王員觸犯詐欺取財罪刑,定應執行1年4月刑確定;高雄市政府再: 把全案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 懲戒法院指出,王員身為警察,竟視誠信如無物,先後對不同被害人屢施詐術,金額又非: 戔戔之數,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 懲戒法院表示,王員承諾賠償2位黃姓被害人,卻未履行,辭職之後,又以警察服務證照: 片向其他被害人詐取財物,影響機關信譽,審酌詐欺取財次數、被害人人數、詐得金額、: 調解結果後,判休職2年,可上訴。
: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 https://news.ltn.com.tw/news/Kaohsiung/breakingnews/4567556
看到這個新聞我認真想問,這判決是認真的嗎?
所謂的懲戒法院判決休職真的是我想的那種休職嗎,
結果去google一下,雖然沒找到判決書,但是得到以下內容,
首先利用職權詐騙這件事:
根據 貪污治罪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你沒按照貪汙去判決而是以詐欺罪就算了,
畢竟可能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
但居然只判休職而非撤職?
google找到的內容是:
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不得轉其他機關任職,期滿可復職
重點:
期滿可復職
期滿可復職
期滿可復職
很重要所以說三遍。
一個穿著警察制服,天然有著公信力的機關,
行詐騙之事,結果被判休職兩年?
知法犯法沒罪加一等,還輕判輕縱...
難怪台灣真的被說詐騙之島,
難怪警察的另外一種名稱叫賊頭。
難怪台灣司法越來越不被人民信任。
自己搞出來的真的不能怪誰。
--
台灣司法你敢嘴?
刑事跟行政因該是分開看ㄉㄅ
行政也不該這樣判阿,被害人看起來就是報案的時候認識的 結果警察私底下聯絡詐騙對方,這樣判休職? 還是一個需要具有公信力的國家機關耶..都不要臉了嗎
※ 編輯: ETTom (123.194.23.197 臺灣), 01/31/2024 13:14:52文中這個已經離職了吧?行政法那個判爽的
台灣法律真的是世界上最垃圾的 身為
國家警察帶頭詐欺人民 然後垃圾法院
清判
因為你引用法條錯誤,你還必須看到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
你這篇其實就是帶風向而已
不懂,懇請解惑 第 4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停職職務和判決的休職不一樣吧? 第 5 條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而認為有免 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 編輯: ETTom (123.194.23.197 臺灣), 01/31/2024 13:25:10大家來等看看,四年後這個法條改了沒...
呵呵
26
Re: [新聞] 浮報助理費!「小兔」招:都由高虹安決貪污治罪條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1
Re: [討論] 高虹安給小兔的薪水是一口價喔?高虹安被起訴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當中的濫用職權罪 具體是指貪污治罪條例的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 即: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個罪名的要件是:X
Re: [新聞] 「助理願意捐出加班費!」 高虹安怒斥先看看起訴書詐領助理費的部份: (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 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 .........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5
Re: [新聞] 高虹安不妙!小兔招了「都她決定」浮報助利用職務上詐欺罪是7年以上,想要不關一定要兩年以下, 所以一定要湊滿兩次減刑的機會。 一個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高虹安) 一個刑法第57條:是犯罪後態度(有沒有好好配合) 缺一個就是3.5年以上,還是拚不了緩刑。4
Re: [新聞] 台南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232萬助理費公文書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 有人說怎麼不是貪污罪起訴,會這樣講代表這個人連中文都看不懂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是什麼罪? 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2
[討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阿北我在土城等你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1
[課業] 廠商回扣問題如果廠商給公務員回扣以獲取訂單 那應該是用哪一條法規? 然後應該要算是違背職務? 還是不違背職務? 這2條說的不都是一樣的事嗎?? 刑法 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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