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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替代役教召年限將放寬、次數也要增加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替代役教召年限將放寬、次數也要增加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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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lcifer (抹茶凍加兔子蘋果)》之銘言:
: 上報快訊/陳凱貞
: 因應未來可能面臨的非常事變與戰時民防需求,內政部與國防部近期聯手修訂《替代役役: 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大幅調整替代役演訓召集規定。除了放寬召集年限與: 次數,將年限延長至退役9年以上的替代備役人員,且增加「必要時」可視需求增加召集: 次數、日數,同時也刪除「全年受勤務召集總日數60天」的限制。

翻了一下行政院公報,看到的資料如下:(被刪改部分用灰字顯示、原文沒有的用黃字

第三條第一項

【修正前】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每次一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三日至五日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全年受 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逾六十日

【修正後】

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

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及相關規定,由內 政部按年度計畫於退役後八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五日以內,必要時 ,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 增日數。

第七條第二項

【修正前】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二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修正後】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第七條第三項

【修正前】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及當次召集不逾五日之限制下,得實施勤務召集。

【修正後】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二分之一,得實施勤務召集。

第八條第一項

【修正前】

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

【修正後】

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

第九條第一項

【修正前】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十日前送達備役役男

【修正後】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演訓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十日前送達備役役男,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
知書應於召集日二日前送達。

第十條第一項

【修正前】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一、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二、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四、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五、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受課期間。
七、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召。


【修正後】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一)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第十條第二項

【修正前】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一、合於前項各款之一。
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無兄弟姊妹,或有兄弟姊妹而已有逾半數在營服役。
三、役男家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四、政府機關在職之薦任八職等以上編制內人員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 、院長、系主任。
五、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
六、已編為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消人員經編組機關出具證明。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


【修正後】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合於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如附件二)所列原因之一,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第十條第三項

【修正前】

申請免除召集人員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修正後】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之案件,除附件一及附件二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公所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第十條第四項

【修正前】

合於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修正後】

受召集備役役男,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得免除當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得要求解除召集。

第十四條

【修正前】

召集日數逾一日者應以集中留宿為原則,召集日數以曆日計算。

【修正後】

召集日數以曆日計算。

第十六條之一(新增)

【修正後】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外,於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召集期間之獎勵、懲處之種類、方式、申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之。



【新增】

附件一: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

一 :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二 :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三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四 :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於下達召集令後始排定   之出國(境)行程,不得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五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六 :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上課期間。
八 :現職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及移民事務人員。
九 :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或因而   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十 :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同時接受替代役備役或後備軍人召集,經擇一免除當     次召集。
   (二)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三)本人與配偶同時接受替代役備役或後備軍人召集,經擇一免除當次召集。
   (四)配偶於服役中。
十一: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     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二)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     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三)擔任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
   (四)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     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
   (五)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     師或聘(任)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六)經常僱用員工數於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致     生影響營運之虞,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當次召集,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七)具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選手身分,於國家運動代表隊培訓或比賽期間。
十二:其他無法應召之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核准。

附件二: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

一: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項目一至項目九所列原因之一。
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無兄弟姊妹,或有兄弟姊妹而已有逾半數在營服役。
三:備役役男家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四:政府機關在職之薦任八職等以上編制內人員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  、院長、系主任。
五: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
六:已編為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消人員經編組機關出具證明。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
八: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或聘  (任)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九:其他無法應召之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核准。



是說,免除徵召的條件增多了

這樣其實不算是一件壞事

只是在其他方面,既然可能有限縮到替代役役男的權益,基本上在考量的時候,勢必要多涵蓋正職軍人所享受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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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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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18.101.169.138 馬來西亞), 03/23/2025 14:00:01

carlwei 03/23 14:02看起來更政府極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