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為9歲男童口交、打手槍 淫男一審因這些
完整判決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侵訴字第 45 號
※ 引述《BMWi3 (在那叫什麼)》之銘言:
: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南1名黃姓男子與未滿9歲的男童是鄰居關係,黃男明知男: 童性自主與判斷力尚未成熟,他竟利用男童到他住處玩電腦遊戲的機會,先用手觸摸、: 套弄男童的下體(俗稱打手槍),再拿手機拍下男童下體的猥褻照片,甚至還用嘴巴含: 住男童的下體、幫對方口交性侵得逞。一審法官考量有幾個理由,給黃男緩刑、沒讓他: 入獄。
: 涉案的黃男從警方詢問、檢方偵訊到台南地院審理時都坦承犯行不諱;與受害男童的作: 證指述相符。
: 台南地院法官調查指,黃男對年幼男童性交,戕害身心健全成長,實應予非難;不過,: 考量被告當時犯行未違反男童意願,手段尚屬平和,與一般性侵犯罪有異,加上他犯後: 始終坦承犯行,並與男童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賠付15萬元,獲得對方原諒,: 顯見被告犯後態度尚好、頗有悔意,依法酌予減刑,依對未滿14歲的男童性交罪,判黃: 男1年8月徒刑。
引據法條說明是指:
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規定甚明。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非輕,倘依情狀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達社會防衛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被告本件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性交犯行,對甲男身心健全成長有所侵害,所為實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未違反甲男意願,且手段尚屬平和,不法內涵究與一般性侵害犯罪有異;又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非僥倖於歷經偵審程序,面臨刑之嚴峻時始現悔意,並已與甲男達成民事調解,當場給付賠償金15萬元,獲得甲男之原諒,有○○市○○區調解
委員會000年0月00日調解筆錄存卷可考,足見被告態度良好,且盡力彌補損害,頗有悔意,是就被告之客觀犯行不法程度與主觀惡性全盤考量整體情狀後,認如科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所規定之最低度刑罰(即有期徒刑3年),客觀上猶嫌過苛,實有情輕法重之失衡而可資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 法官說,又考量被告患有妄想型的思覺失調症,若入監服刑,除可能加重其病情,矯治: 犯行的成效亦有限,因此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黃男緩刑2年,給他自新機會,緩刑: 期間要付保護管束。至於黃男手機所拍男童的下體照片,後來已經刪除,且案發已時過: 多年,不再諭知那手機內的照片檔案沒收,此案還可上訴。
這部分的完整說法是:
被告於猥褻甲男過程中,拍攝甲男生殖器特寫之電子訊號,事後已予以刪除,業經被告供述明確,且其行為時迄今,已經過多年,衡情拍攝之手機應已老舊損壞,上開電子訊號既已滅失而不存在,自無庸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規定諭知沒收。
主要係考量手機本身已經過時
因此在沒有實際價值的情況下,不另外宣告沒收...
另外順帶一提
判決書原文中,書記官還真把「思覺失調症」誤繕成「失覺失調症」... (但相信不是嚴重的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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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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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我覺得王男有沒有做還不見得是法官要考慮的, 從裁判書看起來,法官們可能比較care這群打人的在爆打兩人的時候沒有確切證據 裁判書裡面對於其中一個被告辯稱自己是出於 義憤 所為有一個相關的解釋段落 Link: 三、論罪科刑之㈤![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 Re: [新聞] 不捨愛女遭下藥拍攝不雅片! 台中悍父](https://i.imgur.com/pBiFmqH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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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釋字第790號解釋日期 109/03/20 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5
Re: [新聞] 律所實習生酒駕! 開父賓士回家 撞3車釀1然而《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酒駕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 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 葉冠亨酒駕肇事致死案為2012年4月25日發生於台灣高雄市的一件酒駕肇事案件,造成兩 人當場死亡,一人間接死亡。2013年11月27日,葉冠亨酒駕撞死人案,最高法院維持前審![Re: [新聞] 律所實習生酒駕! 開父賓士回家 撞3車釀1 Re: [新聞] 律所實習生酒駕! 開父賓士回家 撞3車釀1](https://www.cna.com.tw/project/20190719-drunkdriving/img/article/2-2-2.png)
Re: [新聞] BMW男違停被錄影竟打瞎住戶左眼 還辯「保㈣、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犯後已經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見本院卷第163、164頁),約定被告應賠償 告訴人,且被告已經賠償完畢,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並具狀表示同意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 (見本院卷第131頁),審酌上情,認若仍科以最低本刑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爰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1
Re: [新聞] 知名藝術家果園內「走後門」!猥褻2智能【裁判字號】111,侵上訴,7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裁判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Re: [新聞] 知名藝術家果園內「走後門」!猥褻2智能 Re: [新聞] 知名藝術家果園內「走後門」!猥褻2智能](https://i.imgur.com/HeNvKIJ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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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這個判決上訴後有很大可能會改判為易科罰金 (就算沒有上訴, 依原本的判決屬宣告刑6個月以下, 還是可以易服社會勞動) 102年起: 原本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是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年05月31日: 大法官針對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作出第777號解釋![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 Re: [新聞] 沒碰撞的車禍!女駕駛擅離 肇逃判刑6月](https://img.youtube.com/vi/ToTuqBFktCM/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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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長期照顧99歲失智父 貧病女5刀了結尋解判決全文: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2
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其實酒駕致死法定刑責還算滿重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 Re: [新聞] 酒駕機車騎士撞死穿越馬路到垃圾行人判刑](https://i.imgur.com/0mPdES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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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離譜!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走私大麻 落網遭押什麼押,退什麼學,反正到時候就是緩刑而已呀 之前收錢運毒,一公斤拿四萬要送四公斤安非他命去澳洲的巴姓男子,都判緩刑了 這個也才200公克, 是要判多重,一樣是二級毒品呀 反正法官也還能引刑法第五十九條 說收錢運毒是X
Re: [問卦] 政府推行的「酒駕零容忍」是什麼意思?蔡英文政府的零容忍就是笑話阿= = 直接說結論:「酒駕修法不能解決問題,要靠修憲」 我是建議直接把單純酒駕改成唯一死刑 各位沒讀過刑法總則可能不知道,我們現在去修法加重處罰 只是提高「法定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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