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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一支 youtube 影片請教大家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一支 youtube 影片請教大家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時間推噓 7 推:8 噓:1 →:15

大家好
今天要請教大家的影片是談'開車'
不過脫褲子的那位請穿回去
我是真的談開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gmEAoysIOk

影片中說到,超車要符合三個步驟:

1。變換
2。超越
3。再變換回原車道

如果只有 2,或者只有 1+2, 或只有 2+3
都不叫做超車

那這樣只有 2 叫做什麼?
(為了簡略,我們只討論右側超越好了)

---------------------------

我以為,從右側超越,就是右側超車
了不起用字為 "完整的右側超車","不完整的右側超車"
或者 "合法的右側超車","不合法的右側超車"

總之就是右側超車

如果說只有上面的步驟 2,就不叫做右側超車,那不然它要叫什麼?
要叫右側超越?

你說這樣講話累不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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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1.134.39 (臺灣)
PTT 網址

llgod 08/26 02:45什麼是越位

Khaled 08/26 02:46沒錯啦 超車=超越 走私=超買 看房=買房 限

Khaled 08/26 02:46電=不缺電

少來亂了,我都已經看不懂影片了你還要加重病情 幸好我不是學生了,不然我國文當掉就找你算帳

takechance 08/26 02:49併行

johnhmj 08/26 02:50任意門那麼方便 不好嗎?

a27588679 08/26 02:55這樣龜內線右邊超過的通通檢舉

台灣並沒有說右側超車違法啊 這影片裡一堆問題 比如 47-3 裡有說右側超車違法,但有限定範圍 並不是'任何地方右側超車都違法' 所以龜內線右邊超車,在台灣是沒問題的 ------------------------- 不過在德國,有無上限高速公路,的確他們有一條禁止右側超車 那我倒要請問這裡的禁止右側超車,是哪一種? 是'向右,向前,向左'這種才禁止,沒有變換車道的就不禁止嗎? 其次,影片 05:18 裡講到視野,安全駕駛 這裡說為了安全不從右側超車(注意到,這樣不違法) 這裡的右側超車是哪一種? 是'向右,向前,向左'這樣才不安全 還是即使只有'向右,向前',也仍然不安全? ------------------------- 我不覺得這支影片講得清楚,反而覺得更亂了 但他仍然有 1.3 萬次的點閱 所以他是對的嗎?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03:06:46

pumapupa 08/26 03:06有沒有可能從右側超越不等於右側超車

如果要用這個用字,那麼請在影片 05:18 時說'右側超越不安全' 因為他用了'右側超車',所以我只要向前,沒有變換車道,就不會不安全 這你信?符合科學? 因為司機座在左邊,所以左邊視野良好,右邊視野不好 所以自右邊超越,一樣是不安全的;我以為是這樣 但他說要完整三步驟才叫做右側超車 所以我不做滿三步驟就安全,是這樣? 不是由視野決定的嗎?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03:09:49

s902131 08/26 03:10確實要滿足123才叫超車

並不是;我第一次聽到這說法是在通勤者之歌的影片裡 但他不是律師 第二次是在這支影片,我也想問這位 youtuber, 藍鯨,他是不是律師 其次,就算是律師,也不是國文老師 我說了,如果是這樣,我寧可用'違法的右側超車',和'不違法的右側超車' 這樣的字眼,溝通會比較順利 你說這不叫超車,那你以後要怎麼用字?要怎麼溝通? 最後,要符合 123 才叫超車的法律原文在哪?這需要附上來 這樣去考察全文才是厘清的好方法 而不是'我記得通勤者之歌教過',不是'我記得藍鯨教過' 這兩位還不能當答案,不能被引用 ---------------- 我反而有一個猜測,會不會以前的馬路很少多線道 所以'禁止右側超車'其實是等同於'禁止路肩超車' (想想,如果每個方向只有單線道,那麼路肩超車時我們是很順口罵出'右側超車'的) 但如果在省道上有雙線道,你自雙線中的右線來超,我們從沒禁過 (難道你是認為和機車走路肩一樣,有違法但從來不抓?) 寫論文時教授也說了,引用要有出處 這支影片沒附出處,直接引用,我是要怎麼查證?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03:17:45

s902131 08/26 03:11不信的可以送檢舉看看

檢舉並不能認證什麼 比如限縮檢舉,那就是實際違法但無法檢舉 比如舉證困難,像長鳴喇叭就很難檢舉 但從來不代表長鳴喇叭是合法的;只能說它是實質上難以檢舉的 最後是警方的水準有問題,有些人在檢舉失敗後向更上一級檢舉就成功了 因此檢舉成功或失敗,並不能認證什麼 更何況當我在談安全駕駛,防禦的時候 我講的是'不這麼做比較危險',不是'不這麼做違法' 那你叫我送檢舉,我是能用來證明'這樣比較危險'? 還有我提出的是國文,溝通問題 檢舉能教我國文?就算我信賴員警的法律素養,檢舉能教我的也是法律而不是國文

s902131 08/26 03:4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

還是附網址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1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 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好像不是在講解什麼叫超車 當然這裡有說要向左,向前,向右及更多細節 但並沒有說只有向前,沒有兩次變換車道,不叫做超車

s902131 08/26 03:43要回原路線才叫超車 沒有回原路線叫超越

s902131 08/26 03:45我先說你的影片我沒看 單純討論超車要件

s902131 08/26 03:45而已

喔,如果有說沒兩次變換車道叫做超越,那也行,至少我們解決了國文問題 (但是出處在哪?我上面附上原文,感覺並沒解釋清楚) 那請教一下:所謂的右側超車不安全,是指只有超越就不安全了,還是要超車才不安全? 我沒問法律,我問安全駕駛技巧 ------- 影片還是要看啦,才知道他的用字有沒有問題 我是看不懂影片啊。。

s902131 08/26 04:24101條第一項不就說「超車時依下列規定」

它是說'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但它不是說'不照這樣做,不叫做超車' 所以這裡真的沒有規範到'什麼是超車' 它規範到的是'什麼是合法的超車' 不過若看 101-1-5,那麼右側超車還真的就違法了 而即使從左側超越,不做兩次變換車道也違法了 注意到,當有兩線道,前方外線有一輛車,我們在後方內線 因為不同線所以不必變換車道,單純往前超越。。。 嗯,違法了? 所以必需限定這段文字是用在單線道,有跨到逆向時 這段文字可能在別段有補,不然光看這段有夠不完整的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04:33:07

還有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影片中 03:28 裡拍的法條截圖是這個 所以有很多名字相近的法,要確定引對條,給網址最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7

舉 47-2 來說: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好,這裡就沒有說一定要 123 三個步驟 相反的,它指出的是'每次提及超車時,都要詳細定義現在的用字是哪一種' 所以如果不在 47 條裡,而又提及超車時 可能是別種定義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04:48:08

這些法律字眼寫得真不嚴謹,還是得要專家解釋,就說下面這句就有可能誤會 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指汽車於 同向 或 (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如上,我加括號的方式符合 C 語言慣例 我的意思是 '或' 這個字與子句如何結合,是很有關係的 如果是上句,那麼,同向一車道,那就是單行道單一車道 雙向一車道,那就是每一向一車道,總共兩車道 如果是下句,同向(但未提及幾車道),那就是指同向 比如高速公路上有時會有三線甚至四線道,這四線道可都是同向 或雙向僅有一車道,這句可能指雙向各一車道,共兩車道 也可能指雙向共用一車道(也就是沒有畫中央標線的共用車道;但不是單行道喔) 終究,我可以生出好幾種誤會來,所以這段還是得請教授來解釋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04:54:18

電腦的 C 語言不會給你這麼多誤會,不然同一支程式交給不同 compiler 編出來的執行結果都不同,困擾死了 對了,每個邏輯運算元的優先次序在不同的 compiler 的確有可能不同 必需通過標準 (可能是 ansi? ),註明是標準 C,才會完全相同 而如果標準不同,就必需多打幾個括號,才能保證可攜性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04:56:58

jili1000 08/26 05:41車道分割

jili1000 08/26 05:44只要不要回原車道,就不算超車。

我有提到我看過通行者之歌的影片,不過他講的也頗有問題 我看過另兩位律師的影片是說,車道分割時,就是不同車道 所以比如我們很常說的'同車道只分前後,不分左右;後車撞前車,後車全責' 在車道分割時,就已經是不同車道了 因此如果右後車直行,左前車右轉,恰好撞在一起 在沒有車道分割的時候,後車全責 在有車道分割的時候,算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然後這裡加一句關鍵:得看這時允不允許車道分割 大家都知道,車道分割只能在低速,甚至靜止時 而且鄰車靜止時自己也只能低速通過 所以,如果這兩車是在高速,超過時速三十,就不能車道分割;後車全責 如果這兩車在低速,那就是直行車優先 在這裡,律師的說法可不是說什麼'不回原車道就不算超車' 通勤者之歌是很會查資料沒錯,但兩位律師說法和他不同 而且他同樣沒有附上出處,說他講那個不叫超車,是出自哪一條 (還是他有說?那得再給我一次影片網址) 真正的問題是:台灣根本沒有就分割車道完成立法 比如分割車道只能在低速時為之,在高速公路甚至根本不允許分割車道 這些討論,全部是在抄國外概念,台灣都沒有 我一直以為通勤者之歌是在諷刺台灣沒有對分割車道完成立法 而不是真心以為他講的是對的 連法都沒有,所以他講的沒有錯,也沒有對;他講的根本沒有法律在討論 而法官則是在沒有法律之下依據自由心證去建立判例 比如:台灣地狹人稠,路面面積不足,需要分割車道 這裡是因為台灣需要,可沒說根據哪一條法條 因此他說沒有回原車道就不叫做超車 是不是這樣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官不想起訴,法官說台灣需要分割車道 我就問了,大家都知道有些法律糾紛會告不成 我們會嘲笑告不成反而是被法律認證 難道你真的相信那是法律認證? 鄉民都知道那是反串,結果你當真?

jili1000 08/26 05:44只要不給錢,就不算嫖。

發生過的案例是法官說:性交必需性器官接合 所以強迫肛交,肛門不是性器官;強迫口交,嘴巴不是性器官 男方出的是性器官,女方不是性器官 那就不是強迫性交;不過的確有強暴協迫的行為 所以可以用強制罪來判刑 嗯,這也很有趣

danielpupu20 08/26 11:21編故事? 會有法官不知道刑法第10條

danielpupu20 08/26 11:21第五項?

那得看你幾歲了,我說的就是我看過的,而且當年鬧得極大 緊接著就是修法;這種漏洞不會放著它存在 所以這是個過程無誤

danielpupu20 08/26 11:29另外123的定義不是哪一條的條文。而

danielpupu20 08/26 11:29是現在法院都是這樣認定

danielpupu20 08/26 11:30https://i.imgur.com/FKNruho.jpeg

要這樣也行,我記得另一個例子,在行人爭路權之始是這樣說的 '行人過斑馬線時,汽機車理應禮讓' 後來就有人不斷抗議,說本來就該讓,不是禮讓,應該是停讓 最後不只是大家接受,連政府文件都改了 所以這句子就變成 '行人過斑馬線時,汽機車理應停讓' 我們就是得從歷史去看這個軌跡,我們的國文,口語,被改變了 那好,現在有人要談德國高速公路法律,說: 在德國,高速公路禁止右側超車 (我沒去過德國,這條法是否存在,我們就不討論了,我討論的是溝通) 既然口語都被改變了,那就得這麼說: 在德國,高速公路禁止右側超越 不是禁止右側超車,不然你會說只要向右切,前進超越,沒向左切,那就是合法 而這樣的法律在德國有意義嗎? 既然口語都變了,就只好這樣溝通了啊! 那我建議一堆法律都要重頭三讀,把漏洞修一修 要不然你覺得我編的故事好笑,法官怎麼會不知道刑法 10-5 但現在這個不是編的,它就是因為文字而把一些法律變得奇怪了

danielpupu20 08/26 12:04你覺得不是編故事就把判決書找出來

danielpupu20 08/26 12:04。那都有公開上網

我還真不擅長,得請教別人

https://www.tbkc.gov.tw/Message/Bulletin/News?ID=

f843a578-b5d8-400a-bff5-2774f2c60308

https://tinyurl.com/bdf6n9au

反例來了,你提供的例子很多 》2.復按所謂「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 》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復駛入原 》行車道內之駕駛行為,此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 》字第68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465號行 》政訴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交抗字第9號 》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院98年度交聲字第4605號交通事件 》裁定及100年度交聲字第330號等交通事件裁判意旨可資參 》照。 重點不是數量多,重點是他們是不是在各種不同的場合 如果在同一個場合,有一致的判決,我服啊 我不服的是'這個字眼全面擴散到所有領域了嗎?' 就我說德國禁止右側超越,這件事 我們必需用'超越'這個字眼了是不是? 所以我還得花時間把那些判例讀過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12:14:22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688

還真讓我找到了,因為鬧得夠大 但這不是用什麼判例號碼之類能讓你找到判決書,不知你會不會說不夠嚴謹 》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姦淫」的解釋限於「男性以其性器進入女性之性器」, 》因此諸如以器物或性器官以外之器官進入性器都不包括在「姦淫」的概念。 》所以這種概念似乎也不合理,因此將就條文的「姦淫」修改為「性交」。 這段就是我要說的,現在是現在,但我活得夠久,我知道那是修出來的 在以前的條文就是有漏洞,讓你覺得像編故事一樣 喔,以前還有'男性進入女性' 換言之如果女方佔優勢,是由女方霸王硬上弓,這不成立喔 :P 修法後就成立了;就是有歷史脈絡.. 所以我說,你要改可以,但我的說法在以前也沒錯 口語改了,是不是我們都來改改應該怎麼用字,怎麼表達 看來,德國還真不只是禁止右側超車,而是禁止右側超越呢!!

※ 編輯: HuangJC (123.241.134.39 臺灣), 08/26/2024 12: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