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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高雄首例確診死亡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爆卦] 高雄首例確診死亡作者
mikamikan
(mikamikan)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0

※ 引述《ThomasBuBu (噗噗)》之銘言:
: ※ 引述《DDDDRR (QQ)》之銘言:
: : 案2069
: : 隱匿萬華足跡被罰30萬的總務過世
: : 政府拿不到這30萬了嗎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強制執行?
: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 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 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 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621
: 簡言之
: 有遺產 就要繳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751471

先說結論 罰不到

而高雄市政府今日召開防疫記者會談及該個案曾遭衛生局開罰事項,高雄市衛生局簡任技正表示,由於罰單送達前個案已死亡,受處分主體已不存在,因此免予處罰。

你如果有繼續往下看621的理由書就會知道原因了

第1段
「行政罰鍰係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經行政機關課予給付一定金錢之行政處分。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

附帶一提 如果死亡前裁罰處分送達呢?

見第2段
「罰鍰處分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者,其罰鍰繳納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至是否得對遺產執行,於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蓋國家以公權力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規範義務者科處罰鍰,其處罰事由必然與公共事務有關。而處罰事由之公共事務性,使罰鍰本質上不再僅限於報應或矯正違規人民個人之行為,而同時兼具制裁違規行為對國家機能、行政效益及社會大眾所造成不利益之結果,以建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究應優先考量罰鍰報應或矯正違規人民個人行為之本質,而認罰鍰之警惕作用已喪失,故不應執行;或應優先考量罰鍰制裁違規行為外部結果之本質,而認罰鍰用以建立法治秩序與促進公共利益之作用,不因義務人死亡而喪失,故應繼續執行,立法者就以上二種考量,有其形成之空間。」

簡單來說即便是死亡前裁罰處分做成並生效

也要立法者明定基於外部性或公益考量可以對遺產執行,顯然傳染病防治法沒規定這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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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GG 06/15 17:14幹,送那麼慢要叫慢送的人出錢吧雞八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06-03/583341

6月初就發現了 震怒開罰拖到他掛了 衛生局顯然開罰得過慢了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6/15/2021 17:24:56

twfi75 06/15 17:28公文跑的比病毒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