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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小資女想結婚 喊老公月薪要7萬 兩派網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小資女想結婚 喊老公月薪要7萬 兩派網友作者
lewlew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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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ian14579 (同性戀觀察家)》之銘言:
: 還有 勞基法有規定 女生不得輪夜班
: 幹 阿男生勒 肏 工作loading不一樣 還要求一樣薪水


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 釋 807:違憲

法源編輯室/ 2021-08-20

關於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問題,司法院大法官今(二十)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女性勞工如果想於夜間工作,需要雇主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被允許,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

有公司在縣市政府勞動檢查時發現沒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讓女性勞工於晚上十點到隔天凌晨六點的時段工作,被裁處罰鍰,並且被公布負責人姓名。公司不服,依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主張判決適用的該條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所保障的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等權利,因此聲請釋憲。

雇主不能讓女性員工在午後十點至隔天六點的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而且有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才可以安排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釋字第807號解釋則是認為,這個規定雖然目的是保護女性的身體健康和安危,但是卻限制女性選擇夜間工作的自由,而且對於男性就沒有同樣的規定,其實是一種性別歧視,這樣的差別待遇違反比例原則。

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的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的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的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的性別比例也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的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的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的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的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規範目的的達成間,也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原文網址: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9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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