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知名童星「糖糖」遭撞捲車底慘死 肇事男
有鄉民找到判決了
主 文
李結文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結文於民國109 年10月18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疏洪西路往五股方向行駛,
嗣於同日13時4 分許,行經疏洪西路及化成路之際,本應注
意遵守燈光號誌,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
止線或進入路口,並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氣晴、日
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
,且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未減速而往前直行,適楊祐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
通重型機車搭載蔡亜臻、藍元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均沿新北市新莊區疏洪西路往五股方向行駛至上
址,並在上開路口停等紅燈,李結文駕駛之車輛自後方撞擊
楊祐顗、藍元志騎乘之車輛,致楊祐顗、蔡亜臻及藍元志人
車倒地,楊祐顗因而受有骨盆骨折、左股骨頸骨折、骨盆腔
內出血等重傷害;蔡亜臻於到院前即全身多處外傷而創傷性
休克死亡;藍元志則受有右側手部擦傷、右側足部擦傷、右
側髖部挫傷、右側小腿擦傷、右側踝部擦傷等傷害(藍元志
業經撤回過失傷害告訴,詳下述)
二、證據:
㈠被告李結文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之妻劉妙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現場勘察報告、現場勘察照
片及被告當日駕駛車輛路線圖及行經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監視器影像光碟。
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附
設醫院110 年1 月14日校附醫事第0000000000號函附楊祐顗
傷勢及醫學判斷、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
284 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
第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又被告於肇事後,經報案
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資料,處理人員前往現
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嗣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
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在道路上,未遵守號誌管制
行駛,面對圓形紅燈未立即禁止通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
致生本件交通事故,因而發生被害人蔡亜臻死亡之無法回復
結果,並造成被害人家屬即告訴人蔡黃月英精神上受有創傷
,復造成告訴人楊祐顗受有前揭重傷害,其行為應予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與告訴人蔡黃月
英、楊祐顗進行調解,然就調解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因而無
法調解成立,惟被告與告訴人藍元志調解成立,而告訴人藍
元志已撤回告訴等節,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
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本件交通事故之肇
事情形、告訴人楊祐顗所受傷勢、被害人蔡亜臻死亡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所為,就告訴人藍元志部分亦涉犯
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等語。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
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
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
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藍元志調解成立,並
經告訴人藍元志具狀撤回告訴,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
稽,揆諸上開說明,就此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然此部
分犯行與上開過失致死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嗯看完還是不懂 標準在哪 無奈啊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果台灣法官判 6個月 笑死人
不能判5年嗎?
就是未注意車前狀況又闖紅燈阿
早點放出來好,用別的方法處理
役科18萬就不會被關啦 問題在民事上
車禍現場叫警察來,是自首?
又不是他自己打電話叫的
標準就是判例阿 和解頂多變緩刑
啊所以要怎樣才會判到五年
啊應該問真的有人過失致死被判五年嗎?
然後死者家屬沒和解,藍男撤告也可以算到
死者那邊?
都馬判最低 法官都很佛心 怕被告走上絕路
一次殺很多人就有可能判五年
例如呂忠吉
中華民國的法律很謎耶 怎麼感覺千方百計
要幫罪犯找到減刑的點啊?
都依照判例判 要這些垃圾法官幹嘛?
國中肄業
上次維冠大樓倒掉建商設計師就判到最頂
五年
看家屬已經附帶民事賠償,不曉得二審會如
何判
民事判決根本不重要阿 因為脫產就好惹 哈哈
這種人不用死刑也應該無期徒刑
像我這種名下只有一台破機車的,完全
不怕肇事,工作也領現金,但我還是保
險保好保滿。
你只要沒有造勢逃逸,都不可能判到
最高
不要再推給立法了 最重本刑法官都沒在判的
只是把案件拖到上級審而已,什麼爛判決
8
最厲害的是闖紅燈撞死人(100%肇責) 還沒跟家屬達成和解(金額談不攏) 結果法官還可以說「犯後態度良好」予以輕判 這代表你撞死人不和解 不賠錢 還可以18萬一口價打死1
你必須證明肇事者不是過失 例如拿出對方逼車攔車的證據 否則就以無罪推定原則論處 真的有這麼難理解嗎 --5
日本最近有個90歲老人開車撞死一對母女還造成九人不同程度受傷的事故 最新的判決結果是,入監服刑五年 老人基本上和這案件的本告一樣,一直說是車子有問題 (就好像每次轉彎車撞到人都會說是A柱視線死角一樣 法院說看不到他有認識到自己的過錯。1
我覺得話不能這樣講 活著就有贖罪的機會 就有繼續貢獻社會的機會 今天 你把罪人關起來6
台灣這種司法狀況 長期不符合人民期待 遲早有一天出大案 受害者家屬直接把加害人幹掉之類的 縱使講的一嘴好法益2
43~ 摩托車肉包鐵這句話不是沒道理的 之前有分享過在建北一殯附近路口等紅綠燈直接被計程車幹屁股經驗 只能說路上騎車安全帽還是要戴好一點及時時留意路況 不然運氣不好遇到有的肇事車主連車險都沒保1
為什麼撞死人裁判六個月而且可易科罰金? 最主要是因為事發當下被告自首 所以依法可減輕其刑 且雖因賠償金額與死者家屬談不攏而未調解成功 但仍與其他傷者成功調解4
還好吧,之前高雄某個韓姓政治人物闖紅燈撞死人, 結果也才判半年而已啊,都有判例了。 這還不算被害者家屬跳樓呢! --3
a. 一名司機酒駕撞死一個在路口等綠燈的人 b.一名司機酒駕撞死一個走斑馬線闖紅燈的律師 請問哪一個情形比較嚴重 台灣每年撞死3000人 不過交通部那些畜生應該還是覺得撞死3000人太少了1
好了啦 法盲又在無限上網 這招早就無數人想過了 but 除非能上面有人 串通司法人員(ex:大麻運毒)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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