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官權力是不是太大了
之前梁崇銘吸毒後殺母親
被陳筱珮法官以喪失辨識能力為由判決無罪一案
就是這樣
法律條文是寫:
---《刑法第19條規定》---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所以根據法條字面上的解釋,
犯人梁崇銘吸毒後殺害母親,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過失,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都是自行招致,
因為導致梁崇銘喪失辨識能力的原因-吸毒,
是梁崇銘自己要吸的,並不是別人強迫他吸的,
所以是自行招致,
符合刑法19條第3項「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所以不適用於前2項不罰或減刑,應該負全責。
根據法務部刑法19條立法理由也是如此: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
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也就是說,導致梁崇銘喪失辨識能力的原因,
如果是因為他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話,
就不能說他沒有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應該負全責。
但是最高法院解釋卻是說: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仍應負責。(此即是媒體所報導的原因自由行為)是指:
1、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犯罪行為。例如: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即把乙殺死。
2、行為人已有犯罪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例如:丙想殺丁,但一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的戊誤為是丁,即動手殺死戊。
3、行為人原無犯罪故意,但客觀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毒後會有動手打人習慣,但自己主觀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之人打死。
只有符合上面情形,才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合議庭認為被告事前沒有殺人犯意,也沒有預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及此病狀對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所以不符合刑法第19條第3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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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上面這一大串懶得看也沒關係,簡單的說就是,
根據法律條文跟立法理由,
梁崇銘吸毒導致喪失辨識能力,是他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並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是他自行決定要吸毒,
所以是自行招致,完全符合19條第3項,
不能減刑或不罰。
但是法院卻可以擅自解釋並額外追加規定必須怎樣怎樣才符合19條第3項,
法院額外追加規定「梁崇銘必須吸毒前就有殺母親的犯意,
或事先注意到自己吸毒後可能殺人」,
才能符合19條第3項,
所以梁崇銘不符合19第3項,可以減刑或不罰。
法條跟立法理由明明只有規定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就符合19條第3項,
但法院卻可以自己多加幾條規定必須他吸毒前就有殺母親的犯意,
或事先注意到自己吸毒後可能殺人,
才能符合19條第3項。
所以說不管法條怎麼規定,法院都可以自行解釋甚至自己附加各種額外規定,
不需要立法院同意,自己就可以立法了。
--
哈哈
法官只要不想判死可以有任何理由
本人法盲 一直覺得法官想判無罪/有罪 總是
有各種辦法找理由
那很簡單啊,法律也可以修法,把法條改
成沒有彈性空間不讓人解釋不就好了?不
管是否有無殺意,只要殺了通通有罪。
法律系解題訓練就是先寫答案當標題才補理
由
感謝解釋 但某一審法官這樣覺得 下一審
有罪是沒問題阿 重點法官會拼命幫他們減
還是能翻案吧
既然法官可以在法條上找到判無罪的理由
輕刑責刑期
,那就把哪個理由給刪除不就解決了嗎?
沒去看立法祖國德國、奧地利的解釋嗎?
改判應該兩審法官要開個辯論才對
刑期也是立法寫上去的,把刑期增加不就
最高法院就是立法祖國的解釋拉
好了?
憑什麼上訴審可以否決下級審的判斷,你比
較聰明分數比較高嗎
法官有什麼好的監督或退場機制嗎? 說來
聽聽 嘻嘻
台灣司法官,不管檢察官還法官就是一
我們抄別人的法律,不用回去看原祖國
直在找藉口判有罪或無罪,甚至主動找
理由輕判,不然哪會被說成恐龍
退場跟監督的裁判誰有資格擔任?
恐龍法官:我依法判決,又不能修法!
實際上:自由心證,不爽你來考法官。
嘴巴說監督跟退場是一個理想,但你忘了
需要有人當裁判。
相信支畜法官的判決理由 是你的問題
明明就是有這種例子 但法律系的象牙塔
法匠總要吹成是自己的專業
一套法律100種解釋法 根本無所是從 這
國民法官就是改革的第一步啊,實際上是
個國家的司法就是荒謬
可以繼續增加國民法官的權利。
讓人民變法官。
就是法律沒有規定那麼多 審判時
很多人只會嘴巴罵司法,但就是沒有人站
法官用一用法條就自己解釋來對應
出來說要怎麼改,你看看人家不貓、狗、
人權團體都有招人一起站出來要求怎改怎
改,你們這些罵司法的不統一怎改是要怎
麼讓政府看到訴求?
所以英美那種判例法比較好 其他法官
原因自由行為是抄德國法理論的 所以法
願意引用當作先例就變成法律 減少
解釋當然會參考德國的發展在文字範圍內
去適用 限縮或放寬 但當然最根本方式還
是要改法條寫清楚沒錯 不過現行的情況
整天吵著要修法的機會
台灣阿匐
不那麼容易
這就是厲害之處想盡辦法幫壞人找理由
民主法治是什麼?就是不會因為一個爛皇
帝就把整個國家搞垮,優點相對的代表改
革本來就比較慢,說修法難,那要不要在
創造一個希特勒,當年希特勒就是用民主
方式得到皇帝的權利,可以想怎改就怎改
改革快速。
平常沒暴力傾向,吸毒就可以當殺手
這就是台灣法律的奧妙之處
結果酒駕又不適用了
法官就自由心證還怕人嘴陪審團制
國民法官即將上路,如果你覺得好用,未
來多支持國民法官權利增加到二審三審。
喝醉喪失辨識能力開車 這法官應該不罰
國民法官法之前也是一直被法律人嘴說那
些在社會上的人社會經驗不足啊
即使現在歐陸法系,也是很多會採用判例
作為輔助判決吧。不是說什麼法條案件法
官都可以自己引申解釋,但法官自行解釋
這個做法也不是什麼世界首創的事情
有沒有看到,那些要立委修法的法匠,
沒半個出來解釋。事實就是,法官可以
隨意認定法源和證據。
學派不同,理論不同,解釋就不同。
法盲可以不用勉強
但如果要形成判例,相對來說就要嚴謹一
些,甚至要有司法界普遍共識再做為常規
的參考會比較好
遲早要被ai取代的糞職業
說真的立法院要制衡司法院,可以直接訂死
這法條,直接改成例示例如使用毒品或酒精
或非屬醫療指示藥品等,再加上故意或過失
,讓司法院沒有模糊解釋空間就好了,除非
違憲被推翻
沒有人可以檢討法官咩
法條訂死還是可以凹啦 太小看鬼島法官了
訂死是不可能可以凹的,講可以凹就真的是
法盲,如果訂某罪最低是10年,然後沒有任
何除外條款,並且把犯該罪的條件訂死,看
看哪個法官敢判10年以下?
畜生法匠再拉立法救援啊,幹
最高院要翻案太難
一到三審就可以有矛盾出現 同一條
法居然可以不同解釋了
法官只要不是自己人受傷都輕判啦
大陸法就各自解讀啊 笑死
好啦 六法全書唯一死刑好不好
中華民國的判例制度嚴格來說是違憲
的制度
就算現在用最高法院大法庭取代還是違
違不違憲是你說的算?
美國法官就有監督機制,難道美國司法比
較落後?
唉 很簡單 翻開2.3審哪個不是家世顯赫
會辦案不會升官 有關係步步高昇
行政官就算了 司法官還一個樣
噁爛的司法自己不檢討就活該了
如果死者是法官,不知道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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