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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黃士修為3倍券槓台大生 「不用功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快訊/黃士修為3倍券槓台大生 「不用功作者
Hyuui
(修)
時間推噓10 推:13 噓:3 →:20

※ 引述《XXXXGGYY ((4X鮑))》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黃宥寧
: 3.完整新聞標題:
: 快訊/黃士修為3倍券槓台大生 「不用功讀書小笨蛋 ♡」判決出爐
: 4.完整新聞內文:
: 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兼執行長黃士修,去年在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臉書分享三倍券使用方式
: ,與台灣大學經濟系林姓學生有歧見,林留「請問9月花跟12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差別在哪
: ?」,黃tag林並回「小笨蛋」等,林感受辱提告。法院審理時,黃稱「小笨蛋」是言情小
: 說親暱稱呼,並無貶損林的人格。士林地院審理後,認黃在公共議題上的言論為合理評論,
: 宣判無罪。

八卦是記者寫錯了,他是台大法律系畢業。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
110年度易字第279號
「小笨蛋案」妨害名譽案件

告訴人:林士淵
被告:黃士修

主文:
黃士修無罪。

宣判日期:
民國110年12月21日

建議這位台大法律系畢業的林士淵同學,再用功進修充實自己的本職學能。想當律師的人,在法庭上言詞辯論贏不了一個讀數學物理的黃士修,真的要多加油了。

如果有需要的話,我可以教你刑法的構成要件和訴訟策略。不過,新聞提醒我才想起來,當時有跟你說「你可以付我經濟學家教費了,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請把上次的家教費先結清一下,謝謝。

【2021年11月16日開庭紀錄】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4358726411745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庭
110年度易字第279號妨害名譽案件

告訴人:林士淵
被告:黃士修

被告答辯:

一、

本人主張無罪答辯。本人與告訴人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下留言,係對該文宣導三倍券政策,其乘數效應是否需要時間發酵之爭論,與公共政策不可分割。本人於偵查庭已提交相關論述,以經濟學證明本人對告訴人之評價有所理據,在此不贅述。

檢方主張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不包含意見表達,而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起訴,此為分割事實企圖入人於罪。刑法第309條所稱的「侮辱」,是指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不指摘具體的事實,而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為抽象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的意思,達於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必須特別注意「不指摘具體的事實」之要件。

檢方僅以被告言論中出現「蠢貨」、 「小笨蛋」、「愚蠢」、「不讀經濟學」、「不用功讀書」,分割當時行為情狀、言論爭執內容、以及連結之前後文句,已喪失對言論之客觀評價。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即指出,不應擷取隻言片語率爾論斷。

『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予以客觀綜合評價,非得以擷取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或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倘行為人僅係基於一時氣憤所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語,非意在侮辱,且對他人在社會上人格之評價並未產生減損者,即難遽以公然侮辱罪相繩。』(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

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也指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難期涇渭分明。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互有流動,本難期涇渭分明,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仍有「實質惡意原則」之適用,此際行為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如非出於實質惡意之陳述,因發表意見之評論者,不具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除不成立誹謗罪,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現代社會人與人間之往來頻繁,因往來而起衝突致引起負面情緒而出言回應之情形亦所在多有,如將人之此種負面情緒回應之言詞所造成受話者心理感覺不舒服之情形,均認為該當刑法上之「侮辱」,將可能造成人民動輒觸犯刑罰而為罪犯之不合情理情形;再基於刑法謙抑性思想,而公然侮辱罪為故意犯罪,刑法既有防止犯罪之最後手段的性質,又生活利益種類極為繁多,無法盡受刑法之保護,僅有侵害重大生活利益之行為始有以刑法加以保護之必要,以於刑罰屬於最嚴重之懲罰及法益保護間取得平衡,則妨害名譽類型之犯罪行為,倘成立犯罪門檻過低,僅因言語失當,動輒以刑罰相加,顯非我國法秩序所欲追求之現象,故公然侮辱罪需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犯意,以言語、文字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其人格之惡意,而為公然侮辱之行為,始得以此罪相繩。』(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

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54號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同樣指出主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意,須依其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及全部事件之因果歷程予以綜合判斷,如非純粹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僅否定他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者,如批評他人政治、學術上意見之謬誤等,並不構成公然侮辱。

『倘僅否定他人個別言論、行為之價值者,如批評他人政治、學術上意見之謬誤等,自不構成侮辱。而公然侮辱罪所保護者,既係個人於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評價不受不當貶損,倘僅受批評之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但若未貶損其人格或地位評價時,自非「侮辱」。再陳述某一事實時所附加之「評論」,縱非符合客觀、嚴謹或符合社會禮儀之用語時,仍應整體觀察所陳述事實之客觀或主觀真實性、可受公評性,以定其適法與否之標準,尚無割裂部分言論,以受評論之人因而感受難堪或不快,即逕認另構成公然侮辱罪。』(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45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犯意,為兼顧上述基本權衝突之平衡保障,應檢視行為人之言語或舉動等之表達內涵,究係意在對他人為一定評價,抑或僅係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如係後者,固應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係前者,是否具有主觀上之不法犯意,尚應探究該爭議性之言詞或舉動等之內容,比對行為人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前後因果歷程等相關情形,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依社會一般人對該特定表達之認知,為客觀綜合之評價。至於該特定用語表達在另案中是否曾被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他方是否因該表達而感受難堪或不快等,均非重點。』(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進一步認為,行為人遇有衝突之際之言行究係本於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於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應加以區別而不可等同視之。

『遇有衝突之際,或可能本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嗆聲、諷刺、否定他人之意,而為上開客觀言行,此即俗話中所謂「相罵無好話」。至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須還原事件之脈絡及過程,並兼顧各種情狀(如雙方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關係,或行為地的方言、用詞習慣等)後,綜合以為認定,方屬妥適而不偏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五、

告訴人於上次準備程序庭,提及本人後續在臉書貼文,試圖主張本人具有主觀犯意。但本人之貼文為偵查庭後與首次準備程序庭後,敘述本件事實脈絡與相關爭點,與本人於上次準備程序庭答辯之內容相同。若重述本件即成立侮辱犯意,日後本件判決公開,法官豈不同樣構成對告訴人侮辱?

告訴人又主張,本人臉書貼文後,有網友留言稱告訴人「講不贏就告人」,故造成告訴人之名譽貶損。然而告訴人自證此事與公共政策不可分割,且所謂經濟學爭論之勝負,為可受公評之事。告訴人如因網友評論自覺受辱,或許應對該網友提起妨害名譽之訴?

綜上所述,依被告言論內容脈絡,是告訴人於公共議題一再不承認自己錯誤並持續散布錯誤之結論並有誤導閱聽者之可能,被告不得已而為證明其錯誤之言論,因此被告主觀上無侮辱他人之犯意,而是言論往來衝突致引起負面情緒之回應。是故檢方起訴之主張以逾越言論保障之範疇,請鈞院判決駁回本件之訴。

110年11月16日
黃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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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251988 12/22 14:43士士相煎何太急

frost7321 12/22 14:43覺青氣到發抖

segio 12/22 14:43說真的如果法律讀得通的人才不會告..Q

Atropos0723 12/22 14:46整篇文章都是貶損他人人格的字眼耶

Atropos0723 12/22 14:46這樣無罪,那要怎樣才會成立有罪呢?

justice2008 12/22 14:50他是告公然侮辱啦 自己看判決文啦

solsol 12/22 14:50所以還有「蠢貨」認證!?

justice2008 12/22 14:51法院認證 台大法律系的林XX 小笨蛋♡

KENDO777 12/22 14:52還在絕食嗎

ams9 12/22 14:52po被告答辯不怎完整

justice2008 12/22 14:52話說能約打球了

KENDO777 12/22 14:52公投結束還沒一個禮拜,加油堅持住

gay7788 12/22 14:56真的事法院認證

ad1339 12/22 15:00小笨蛋♡

milleniue 12/22 15:02法律專業敵不過惱羞成怒

tombstone 12/22 15:22當你個版?

SatoTakeru 12/22 15:31滾 沒人在乎

boycome 12/22 15:33皇奴ID仔崩潰護航噓

vutuv 12/22 15:48還能上訴會不會高興太早了?

vutuv 12/22 15:48小孬孬被判有罪了

可惡的黃士修,刑事、民事全勝。 以下開放抗議司法不公、法院是黃士修開的。 擁核人士黃士修嗆網友「小孬孬」一審判刑 二審逆轉無罪確定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10/2052230.htm

黃士修贏了!酸網友「小孬孬」遭求償87萬 判決免賠理由曝光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102/TCUTE2KW6FFO5HWVHBSUBJ4HVM/

Imyrr 12/22 15:54嘴成這樣,一定要這麼jojo嗎XD

※ 編輯: Hyuui (39.10.192.24 臺灣), 12/22/2021 16:04:13

MADAOTW 12/22 16:01館長律師團隊連食洨這種譬喻都能打輸,

MADAOTW 12/22 16:02土條理組一人明著酸原告 都能讓人法院認

MADAOTW 12/22 16:02

MADAOTW 12/22 16:02高下立判

waldo34 12/22 16:16超哭的

kevin870325 12/22 16:25笑死

guanaco 12/22 17:48有點強XD 都是正論。不過還是建議專心推

guanaco 12/22 17:48廣核能知識就好,綠色側翼打手太多了

ceruti 12/22 19:40邏輯真的很重要。

computerqqq 12/22 20:36這是JOJO的勝利!

swgun 12/22 20:52這學弟真的.....是不是沒選修經濟學

wade4230 12/22 21:29這種人不要理他不就好了 讓他自討沒趣

karmel 12/22 23:58還要在這邊挑釁,好棒

karmel 12/23 00:00熱度都不見惹,幫QQ

hydra3179 12/23 07:29為啥不敢承認是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