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立院三讀雇主不得妨礙工會運作 違者最高5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6765680
2022-11-15 1聯合報/ 記者林銘翰/台北即時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條文修正案,明定雇主不得以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限制勞工加入工會,違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為了保障勞工的團結權、 協商權及爭議權,同時強化督促雇主不得對勞工行不利待遇,或者以其他不當方式影響、妨礙工會運作及自主性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情形,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工會法》45條條文修正案,嚇阻雇主心存僥倖,並且避免有違犯之虞。
現行《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另外,還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以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三讀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經過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三讀條文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還有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以及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以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未依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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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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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權薄弱 資方跟工會勾結的一大堆 現行工會也越來越退讓
軟弱 好說話
還有哪幾家工會是站在勞方的
講到工會就氣死人,完全站在資方,套一句退休前輩說現
在工會代表根本沒在做事只為了自己好,沒事就是吃吃
喝喝
看看台鐵再看看這些屁話,笑死
工會不就自己小圈圈利益分贓而已
謀福利是有,不合作也是真的,當然資方喊一下就散了
工會就跟學生時代的學生會/系學會一樣, 收錢辦活動自
爽!
工會幫親不幫理,幫理不幫親???
工會哪有在理資方的,囂張的很......
台電工會都是一堆....
50萬…笑死,5000萬還差不多
只是從3-10萬提高到10-50萬,還是不痛不癢
而且裁決後事業單位提訴訟,各種被法院打臉
爆
[分享] 來自職棒球員工會的公開信*本文經TRosenthal、maimai2063版主同意後發布 各位棒球版的朋友大家好: 我是職棒球員工會的副主任佳弘, 相信關心台灣棒球的版友都有聽過職棒工會,只是不一定清楚這是個什麼樣的組織、和我 們實際上在做什麼?35
[問題] Q的身分認定有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 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Q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限制他的身分資格不就是一種歧視,這樣限制他的身分難道沒有24
Re: [討論] 神山調薪的問題昨天收到不少願意連署成立工會的人,寄給我的站內信。我很欽佩有勇氣站出來的人,自 己的權益到底要靠自己站出來爭取。 不過這邊暫時還不會有任何的動作(等人數稍微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量後,再有動作才比較 不會有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在此之前,有其他因素而想退出的人,都可以直接告訴我 。24
[討論] 資策會現在是苦無證據嗎?資策會說高涉嫌違法兼職, 不排除提告,卻又遲遲不告。 是不是因為苦無證據? 不然幹嘛還一直說高只是宣稱兼職, 不是承認兼職,10
[問題] 入職需要戶籍謄本印章良民証是否有隱私疑慮?請問大家入職時都繳交什麼文件? 基本的身分證、駕照、健保的影本,這很正常。 銀行存摺封面也很正常,薪資匯款用的。 奇怪的事,大家有沒有遇到需要繳交很奇怪的文件, 例如:戶籍謄本(要求全戶的正本)、良民證(要求出生到今日正本)、印章、雅思多益成績單正本、8
Re: [新聞] 高虹安的「小金庫」// 前助理:病、事假若文中所述皆為真,那高的發言人最好先問過律師再回答。 先說法規: 勞工請疫苗接種假時,雇主雖然可以不給薪,但不能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處分,也不能要求勞工改請其他假別,違者可依勞基法第22條、第38條或第43條,分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疫苗接種假,並未強制規定是否支薪,授權雇主與員工協商。 所以疫苗接種假可以跟員工講好支不支薪,但若是請疫苗接種假先報全薪給立院,事後再扣錢充做辦公室經費運用,那就有違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詐術取財之虞。6
Re: 徵求 小港青山國小附近陪讀姊姊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7
Re: [討論] 酷龍是不是很勵志?2009當時老葉與酷龍、台中防波堤因成立球員工會,季中季末相繼有讓渡、不續約等等事情發生,算是當年興農楊阿公著名的事蹟之一 另外老葉被兄弟簽下來,2010同年完美復仇賞興農一個4:0,也是09年兄弟因為假球被抓光強迫換血下,隔年立即拿到總冠軍的傳奇(四大金剛,土投啦啦隊,興農牛打線熄火0隻全壘打,神全當年還沒那麼坦) --以下引用棒球維基-- 2010年2月8日,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查本案後發現,興農牛隊自始至終未說明或提具所謂「道德及風紀有問題」具體事證,且牛隊在2009年初告知該隊球員:「誰去參加(球員工會),就開除誰」、「球員入會,就解散球隊」、「如果去參加台北記者會被拍到,就要退隊或釋出」等打壓工會話語,因此判定牛隊對於具工會會員身分的葉君璋懷「不友善態度至為明顯」。此外,工會理事郭勇志和監事曾華偉在2009年球季中相繼被讓渡,又遭封殺不得轉隊。牛隊對此主張依職棒選手契約第15條約定「參與工會應先經球團事前同意,球員未經球團同意,不得私自參加任何集會活動 」,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這些限制籌組工會與參與工會活動的規定,違反憲法與工會法所保障的人民結社權。6
[問題] 勞動契約中約定煽動罷工即解僱有無違法請問一下,雇主在定型化勞動契約中載明約定: 「勞工於服務期間煽動怠工、罷工,致影響雇主營運,雇主得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這樣的約定,是否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雇主不得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 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的規定。 又,若雇主真的因為勞工鼓動其他勞工罷工而以此解僱,則此時依同條第2項「雇主或代1
Re: [新聞] 快訊/PLG五隊聯合聲明開槓聯盟 陳建州5這就是赤裸裸的歧視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