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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徐巧芯:我不認識謝幸恩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徐巧芯:我不認識謝幸恩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3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FRmrM3M.jpeg
: 立委徐巧芯在鏡週刊臉書發文下留言。
: 嚴正告知自己並不認識記者謝幸恩。
: 要鏡週刊不要造謠。
: 嗯,巧芯要人不要造謠。
: https://i.imgur.com/2VMPzdO.jpeg

看完只覺得一頭霧水...

一、報導的主角是同黨另一位立委王鴻薇,九百芯有必要欲蓋彌彰嗎?如果被「鏡檢」爆 出更多猛料,到時還能怎樣澄清?

二、九百芯在遭到罷免的時候,曾被罷團質疑知道其領銜人、吳靜怡的個資及住處位置等 細節,當時同樣也喊「造謠」、「要告」之類的,但迄今有任何要起訴的跡象嗎?( 假設「無罪推定」還管用的話)

當時報導的引述:

(一)罷團說她動用公權力查她人戶籍,這是非常嚴重指控,「而我完全沒有做這件事 情」;
(二)罷團說她用耳語方式偷偷在吳靜怡旁邊說「妳住違建我知道,只是不講」,但這 件事情在直播中可以清楚看到,她沒有跟吳靜怡或任何罷團成員有任何耳語或有 這樣的說法



反正不管怎樣看,感覺更像是:

明知道自己已經無法從泥潭中脫離,就乾脆大鬧到底吧,畢竟還有死忠的會相信她虛妄的說辭,對「理性」不予理會

九百芯真想要提告,似乎也不管法院曾判決無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前例,浪費法院資源的腔調自會持續蕩漾...



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七七五號刑事判決

(一)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在前述留言討論串中,標註告訴人所使用暱稱「梁肯尼」之FB用戶,所回覆:「龜兒子你爸當初怎麼沒把你射在牆上呢?」等語,其後尚有:「搞到今天當了塔綠班側翼不丟臉嗎?」等語之內容。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二)按「塔綠班」係源自網路社群上不滿民進黨之施政,及民進黨及與之意識型態相近政黨、團體(即俗稱綠營、泛綠)之政治人物行為或言論,所衍生寓有戲謔、諷刺綠營、泛綠政治人物如同阿富汗恐怖組織「塔利班」以極端方式打擊異端之作法,以此批評、嘲弄綠營、泛綠政治人物或其支持者。「側翼」則指有別於政黨,但為護航、捍衛政黨之支持者或附隨組織。從而,「塔綠班側翼」,亦係寓有戲謔、諷刺綠營、泛綠支持者如同阿富汗恐怖組織「塔利班」以極端方式打擊異端之作法,以此批評、嘲弄之字詞。

(三)觀諸本案被告及告訴人在附有標題為「王鴻薇陷補助款爭議瞎扯綠營的她吳怡農直呼奇怪:人家沒要落跑」新聞連結之貼文下所為留言之情境脈絡,該則貼文既涉政治人物及公眾事務,告訴人初始所為留言亦係對該則新聞、貼文所為評論,則被告對於告訴人所為留言指稱告訴人為:「塔綠班側翼」云云,依被告言論之語境,依上說明,係以此暗寓告訴人為綠營、泛綠支持者,而以戲謔、嘲弄方式反諷告訴人之政治立場或傾向,並非單純情緒性謾罵,該言論復涉及被告個人對於政治議題之態度,攸關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思想核心事務,且該言論有助於民主政治程序之健全運作,性質上自屬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從而,被告此部分言論,尚難認係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評價而構成公然侮辱之行為,就被告此部分所涉公然侮辱罪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罪,與前開有罪部分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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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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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XOX 10/13 12:00窩也不認識

jackyuki1 10/13 12:04自己人搞自己人藍白都這樣?

dos01 10/13 12:11這隻連自己家人都能不熟了 對她有誠實的

dos01 10/13 12:11期待也想太多了吧

Barry911 10/13 12:26https://i.imgur.com/b2ei8TO.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