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粉來看一下排黑條款好嗎?
※ 引述《ke0119 ()》之銘言:
: 藍粉就算了,最愛把清廉政治掛在口中的白粉們,
: 先遮住提案、贊成票的立委名字,只看下述條文:
: ------------------------------------
: 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安三法、
: 組織犯罪、毒品危害、槍砲彈藥、洗錢等罪者,
: 經有罪判決確定,包括緩刑,均不得登記成為候選人。
: 此外,近來發生國人被騙到柬埔寨等外國受害淪為
: 「豬仔」事件,XX黨團版本相較行政院版本,
: 新增刑法第302條之1私行拘禁等罪,
: 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詐欺罪。
: 三讀條文規定,曾犯上述款項以外的罪,
: 「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並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
: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
: 「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 均不得登記參選。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1.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2.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3.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4.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5.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請問上面選罷法修定26條中
哪一項是不需要經過法官判定
直接搶走法官判褫奪公權的能力
是認為法官不適合
還是中選會應該凌駕法官之上
不要看到綠色就挺好嗎
--
你不要這麼挺前科犯好嗎?
沒通過前:打假球啦;通過後:違憲啦
你陷入了不吃炒飯 就活該肚子餓的陷阱 今天要排黑 選舉靠的應該是法官判定刑責時褫奪公權 黨派內要靠的是公開黨職流程 金源上是加強獻金管理與公開代理人制度 中選會不會是排黑終點
※ 編輯: cerberi (42.76.253.204 臺灣), 05/26/2023 21:16:12包牌式勝利 獲勝
那樓上跟樓樓上應該要支持國民黨的加
嚴版本阿ㄏㄏ
KMT連DPP的版本都投反對票了
藍畜覺得KMT的加蔥版本是真心支持的嗎?
法律在法官之上 所以現在的立法比法官還大啊
你有沒有想過特別規定的問題?
黑金判刑的權力還在法官那邊
或者退步言之,縱認有違憲疑慮,那就看
立法院哪來搶走法官判刑的權力?
誰要提救濟,讓大法官去裁奪,若是違憲
自然有違憲的處理方式
司改喊那麼久沒什麼作用 不如直接打
死 不讓恐龍法官亂判
可是中選會要拒絕人參選 必須要先經過法官判定黑金槍毒 恐龍法官一樣不會判有罪 自然這條修法一樣沒效 他就不是防恐龍法官的法規
但是,呵呵,藍白以為民進黨不敢通過,
正想要好好嘲弄一番,想不到居然通過了XDD
反而氣急敗壞改扯其他五四三
違憲與否,我也不直接論定,但排黑一通過
打違憲官司就是「有罪」推定這一條會
出事啦
馬上可以看出真正打假球的就是藍白XD
判決尚未確定那項的確比較怪
以尚未定讞的判決決定選舉資格 這根本超乎正常人想像
※ 編輯: cerberi (36.225.199.85 臺灣), 05/26/2023 21:29:21既然都還未確定是怎麼認定有罪
這項的確可以拿去釋憲看看
其它原則上應該是問題不大
只要反對 民進洞就直接利用媒體 側翼扣帽子
支持黑金 台灣又是一場亂局 無視台灣這麼
多年來建立的民主法制 一群垃圾知法玩法
這條感覺像是衝著花蓮王、妙妙、小冬
瓜他們來的
十年以上經一審判決確定有罪不得參選
就跟縣市長一審判決有罪必須停職道理
一樣而已
馬上就看到挺黑金的在氣撲撲
反正三分之一立委可以聲請釋憲,明年看看
哪個黨要提釋憲的XDDD
大家知道一審判有罪要翻成無罪有多難
嗎? 一審有罪還不等於確定,三審定
讞才算哦 一審到三審要拖幾年?
黑道黑金玩上百年的垃圾,才是無視民意,
搞亂法制的垃圾,台灣豈能有法外之地,讓
黨國垃圾一直逍遙法外,隻手遮天
最近法官有判過什麼褫奪公權例子嗎
新聞頂多寫寫判幾年 還挺好奇的...
最近那個放火宣判的案子不就是褫奪公
權嗎
藍白可以成立黑金友善協會,幫更生人
情願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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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藍粉就算了,最愛把清廉政治掛在口中的白粉們, 先遮住提案、贊成票的立委名字,只看下述條文: ------------------------------------ 三讀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貪污、賄選、國安三法、 組織犯罪、毒品危害、槍砲彈藥、洗錢等罪者,6
有些人覺得法律就是看懂中文 就能自己胡亂說文解字亂扯一通的 首先,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 當然是要由法官來宣告沒有錯 但褫奪公權只是法律限制參政權的形式「之一」1
年 : : 下褫奪公權。 : : 3.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 : 4.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 : : 5.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但同時宣告緩5
我跟你的意見是一樣的, 再怎麼說也是立法院通過的行政院版本的條文, 兩院背書的東西被他們講得好像是一個中選會規定而已, 何況其他民法刑法甚至憲法都是立法院可以修正、增文 的東西,難道你要說立法院凌駕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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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選罷法「排黑條款」立院下午表決 朝這我真的要回文 有 問題很大 參政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你要剝奪參政權可以 有個東西叫做從刑 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在必要時基本上都可以判7
Re: [閒談] 有前科可以考台電僱員嗎?雇員: 本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予退 訓、不予進用或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5
Re: [新聞] 高登涉詐「仍吃下國家標案」! 律師嗆相關法條瑟瑟發抖中 你們再吵,小心政府連這這幾條法律 都給修了告訴你們! 這樣有前科的,信用不好的,就不用 屈就於開早餐店了,懂嗎!4
[問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5
[討論] 如果侯選人沒被褫奪公權 排黑條款合憲性?認真討論 刑法36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3
Re: [新聞] 10綠委找立法院長 選罷法修法恐生變這就一群人亂搞法律啊 刑法明明有個東西叫做從刑 從刑有一項叫做褫奪公權 那你犯什麼法 依照規定能有從刑 法官覺得有必要 就依照法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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