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大罷免倒數十天 正式進入民調禁制期
※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根據選罷法第53條第三項
: 「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
: 、評論或引述前二項資料」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53
: 從今天開始不得討論任何關於罷免的民調內容。
: 請各位注意。
補充一下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110
第 110 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
不聽者,按次處罰:
一、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
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查不知道,一查才發現,原來有降價過
記得以前是五十到五百萬
然後實務上曝光的例子幾乎都是罰五十萬
https://i.meee.com.tw/htwdRV1.png
雖然降價了,但是還是不要一時衝動觸法
被檢舉荷包縮水了還是很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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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點禹洙漢堡+李雅英格蘭皇家奶茶套餐
就可以參加趙娟週週抽好禮的活動
活動將由邊荷律師事務所進行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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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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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錄] 四叉貓。劉宇(滾動)FB-選前民調規定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5
[問卦] = = = = ※ 民調 停止線 ※ = = = =鄉民跪接旨........ 奉天承運 中央選舉委員會 詔曰: 3日零時起到投票截止不得發布民調 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 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13
[閒聊] 晚上12點之後就不要討論政治了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第 110 條 6.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3X
[黑特] 台灣進入戒嚴第一槍_不能講電子菸南投一個高中生只因貼了電子煙的圖片,被衛生局依照菸害防制法罰了20萬元…. 這到底是三小智障惡法? 川普力表態挺電子菸(vaping),衛福部你要不要也一起罰一罰?![[黑特] 台灣進入戒嚴第一槍_不能講電子菸 [黑特] 台灣進入戒嚴第一槍_不能講電子菸](https://i.imgur.com/q4YNP8j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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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總統政見首發表!柯文哲「被消失44秒」賴皮缺德養的髒兮兮狗實在是有夠無恥 狗官翁柏宗避重就輕,你講依法三立可以播廣告 但是又不是只有能不能播廣告的問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呢4
Re: [黑特] ========幹林娘 不能討論民調了========幫補一下 自1月3日零時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 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反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鍰。4
Re: [問卦] 宣傳罰的比酒駕重 台灣是不是怪怪的言論自由 我只看自由 李進勇指出,所有選舉集會造勢活動,必須在今天晚間10時前結束,而13日凌晨零時起, 不能在通訊軟體LINE、臉書等社群媒體,或其他媒體為任何候選人助選,違反者,將處以![Re: [問卦] 宣傳罰的比酒駕重 台灣是不是怪怪的 Re: [問卦] 宣傳罰的比酒駕重 台灣是不是怪怪的](https://i.imgur.com/vRkJvKt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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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可以開始檢舉9月12日以後的美麗島民調了前面有人po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31 號令修正公布 其中第53條修正後內容,新增第二項 第 53 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3
Re: [爆卦] 全國法規資料庫 選罷法第九條被刪除了!!既然公職人員選罷法不適用 那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總該適用了吧? 第 46 條 3.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或罷免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4.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1
Re: [新聞] 基進慘了!刪Q罷免日造謠「投票所出狀況對啦,看起來56條50萬很重,但是讓我們看看法條怎麼寫。 選舉罷免法對於56條的罰則寫在寫在110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Re: [新聞] 基進慘了!刪Q罷免日造謠「投票所出狀況 Re: [新聞] 基進慘了!刪Q罷免日造謠「投票所出狀況](https://i.imgur.com/NDriMGlb.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