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怎麼沒人幫李述德說話==?
: → boogieman: 幹2樓你根本就不知道李圖人家什麼利也 42.73.226.242 09/07 16:49: → boogieman: 好出來亂掰 42.73.226.242 09/07 16:49
李述德的圖利判決書之中確實有「大幅減免遠雄違約責任、降低違約金數額及上限」這項行為,是他的犯罪事項之一;
後來遠雄確實也違約,「違反建築法第58條、工程品質重大違失」及「未於履約期限內完成興建並取得使照」,讓台北市政府多次催告他們改善。
台北市都發局催告後,又依違反建築法第58條規定勒令停工,高等法院也判定「遠雄公司未按圖施工,都發局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除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外),核屬適法有據。」
建築法第58條第6款: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這是我所說的大巨蛋建築未按圖施工,既違約、又違反建築法;而李述德也確實有主導上述這件事發生,間接允許遠雄蓋出一個未按圖施工的建築,危及公共安全,蓋的人也違法,放行的人也違法。
我不敢說京華城這建築物的20%容積獎勵有沒有違法,目前沒有判決書說他違反哪條法律,如果建築違法或者放行建照/容積獎勵的過程違法,那確實柯也很可能成立圖利罪。
--
阿苗都把條例給你看了,都更法24條,
你是在裝傻嗎?
連北市自己的法務自己都說 圖利違法
之嫌
公展裡面寫的適用法條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你可以去看「修訂臺北 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 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109 年 11 月 16 日府都規字第 10931021581 號公告公開展覽) 先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25條: 都市計畫地區內,市政府認為土地有合理使用之必要時,得擬定細部計畫規定地區內土地 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 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及有關交通、景觀、防火等事項,並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程序辦理。 上述提到的本法(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大致就是規定了細部計畫要如何訂定、要經過 都委會審議、要舉行公展以及說明會,所以才會有上面那篇計畫案(公展)。 再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26條: 市政府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使用分區用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再予劃分不同程 序之使用管制,並另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 上述提到的本法(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大致意思就是,前項只規定土地能被分 成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分類,但可以視實際使用情形再細分更多種類,所以才會有 各縣市的施行細則,分類成「商一~商四、住一~住四、工一~工三」之類的土地分區。 而同樣也是上述提到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管理」,臺北市也有訂定。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79條~第80-5條,有提到都市計畫案如何取得容積獎 勵,而且這些法條是民國99年~100年間訂定的,當時的北市府和北市議會都跟柯黨完全無 關,並且法條提到由市政府來「酌情給予」 容積獎勵,所以市府自己就有行政裁量權。 由此可知,市府擬定計畫書,讓都市計畫案得到容積獎勵,是有法源依據的;並非只有危 老建築、都更案可以獲得容積獎勵。
然後北市都發局就自創新條例,重點是
空前絕後 你說勒
自創的只有名目,但實際法源依據是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法條說可以酌情 給予獎勵,因此設立什麼名目不是重點,重點是有法源依據。
那苗在的時候不就瀆職?
喔! 自創就可以,我不知道台北市府
這麼大喔
難怪某人覺得坦蕩蕩的,不是公開透
明就是合法好嘛!
你誤解了自創的意思,法條不會把世上所有種類的公共設施都列舉出來,但只要你有蓋公 共設施,就能拿容積獎勵,法條沒寫的部分當然只能另外命名,不會在法條裡找到。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十一 章 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 第 80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建築基地,其建築物容積率與高度得依下列規定放寬: 第三種商業區...以其所留設之
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乘以容積率再乘以三分之一計算之。 第 80-1 條 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公共人行陸橋或人行地下穿越道 使用,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供文教、藝術展覽、表演使用、觀景平台及產業性公眾使用之
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並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並得酌予增加樓 地板之獎勵,其增加部分之獎勵規定由市政府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 第 80-3 條 為提昇整體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本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建築空地,土地所有權人應善盡 管理維護之責任。建築前提供作為綠地或
其他公益性設施供公眾使用並經市政府核准者, 其容積得酌予獎勵,但獎勵之容積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你可以在細部計畫書(公展)裡面看到,京華城提供的公共開放空間、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 、空地的其他公益性設施,例如社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公眾服務停車場,還包含充電 停車位/電池交換設備;計畫書也提到在建築空地前他們提供行人穿越空間、國家鐵道博物 館、認養公園廣場、提供公園設施和台北偶戲館。 法條沒有寫建築物要提供公共停車場和公園設施,但這些設施就是符合法條要的東西。
那我也可以立個法,只要有基因缺陷
的都一律要結紮,理由是為了優生,你
說好不好
民國99年的臺北市政府和臺北市議會訂定的自治條例,反正就不是柯黨訂定的,你再怎麼 扯也跟柯無關。
還有 晶華城那塊是商三特,不是商三
,所以基本上了560都有問題,然後最
扯的是,雙方打官司是市府贏,不用
給560,結果是給到840。所以您是在挑
雙方打官司是說京華城不能要求678.91%的容積率,因為第一次蓋678.91%的建照是一次性 允許的,重建後不能再用一次678.91%,判決根本沒提到他們工三轉商三能不能560%這件 事,你在瞎扯什麼東西。 而且監察院糾正過後已經確定了京華城的商三容積率就是560%,此容積率不包含容積獎勵 ,兩者是由不同條規定,容積率560%可以再加上容積獎勵。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 所以京華城就是依照商三規定辦理,容積率就是560%,容積獎勵有申請、有符合條件就依 法通過,不能通過就不能給獎勵,現在是看京華城符不符合申請獎勵的條件。
戰我們的常識嗎?
如果事情這麼簡單,為什麼北市府要
跟晶華城打官司,為什麼歷任的都發
局都反對,只有柯的第二任不只給560
,還給到840。這麼於法有據的要打官
司,還要議員開30此次的協調會?
晶華城的律師都是頭腦裝大便,小沈
白癡,還要搞那麼多錢
一切合法,沈慶京疏通花費至少4500萬,
小草的法治世界
你要不要看 應曉薇 質詢柯P 跟林欽榮
林州民的影片
他不是 商三,是商三特 是要講幾次
然後那個監委是誰,後來去哪上班 你
知道嗎? 對啦 一切都不違法啦 只有
瓜田李下
39
Re: [新聞] 安全比剪綵重要!營建署:大巨蛋避難層認避難層不用在一樓是 營建署說可以的! 代表遠雄把B1做避難層沒有違法,是營建署說的! 那營建署說建築師簽證昨日今非 這是搞不清楚狀況且會讓人懷疑營建署的專業17
[問卦] 違法建築繼續蓋算圖利建商嗎???有法官認為建築物違反法規了, 那如果它繼續蓋下去,這樣算是圖利建商嗎??? 是不是應該勒令停工呢? 不然到時候被關怎麼辦? 有沒有八卦?3X
Re: [爆卦] 李四川FB-大巨蛋最新內部照這完全是鬼扯, 未按圖施工其實大部分時間是發生在柯文哲任內 所謂遠雄未按圖施工, 是遠雄在2014年10月初完成第三次工程變更圖 之後在第三次工程變更未核可情況下, 逕行用第三次工程變更工程圖開始施工 到2015年5月被發現因而停工 這段時間的台北市長是誰?3
Re: [討論] 從北流事件 看柯文哲若當總統 會有的慘況嗨,大家晚上好, 都要深夜了,業主還一直簡訊來騷擾, 真的有夠煩, 只好看ptt減少一些負面情緒, 看到這種討論,X
Re: [討論] 貪污弊案查不到證據怎麼辦以遠雄為例 趙藤雄被判七年 是因為賄絡 新北市國民黨議員周勝考 新北市營建署城鄉分署長洪嘉宏1
Re: [閒聊] 建管前建物於建管後重建或增建是否為違建不管你是建管前或是建管後興建的建物 在建管法令開始實施後 你只要有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都要申請建築許可啦 不會因為你是建管前興建的建物 所以建管實施後的上述建造行為就不用申請建築許可 建築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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