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評價

Re: [討論] 「創意私房」 數位部正式封網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創意私房」 數位部正式封網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3

※ 引述《Berotec (咦)》之銘言:
: 2024年
: 數位部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防治法》相關規定
: 針對「創意私房」網站予以即時強制停止解析
: 然後就有人用VPN去看了
: 2025年
: 內政部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 針對小紅書予以即時強制停止解析
: 然後就有人在教別人用VPN去看了
: 還出來哭
: 還說是綠共逼他們翻牆
: 笑死
: 就跟當初VPN去看創意私房的差不多

: 推 pandp: 小紅書這件事沒啥好轉彎,反正資訊取得這東 111.254.3.197 12/05 10:53: → pandp: 西替代性很高,只不過對比對其他大平台的 111.254.3.197 12/05 10:53: → pandp: 監管強度有點好笑就是了 111.254.3.197 12/05 10:53: 就依法行政阿
: 其他中國平台守規矩就沒事

可能會有人說「抖音」、「西瓜視頻」、「嗶哩嗶哩」等也都有詐騙,但要列舉可能有詐騙成分的,根本數不清啊...

但要與「創意私房」連結前,建議先瞭解一下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矚上易字第一號刑事判決的記載:(今天才公開)

【犯罪事實】

黃子佼自民國一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註冊成為「創意私房」網路論壇(下稱創意私房)會員(會員帳號資料詳卷)後,竟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基於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犯意,陸續購買、蒐集創意私房所販售……兒童
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性交行為之性影像,而上開性影像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關於「性生活」之特種個人資料,且內含未經同意……之少年(黃子佼下
載時,其等皆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及……成年人(黃子佼下載時,其等皆
已滿十八歲)之真實姓名、工作地點、生活照或臉書(下稱FB)、Instagram (下稱IG)、Beetalk、微信、Gmail、LINE等社交軟體帳號、臉部特徵等個人資料,而以其……電腦主
機下載上開性影像及個人資料,且自一一二年二月十七日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七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僅有行政罰,詳下述),仍繼續無故以其……行動硬碟(下稱本案扣案硬碟)儲存上開性影像及個人資料而持有之,足生損害於
……(其等)之隱私權。嗣於一一二年八月四日,經員警搜索扣得本案扣案硬碟,方循線
查悉上情。

【理由】

貳、認定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就下載、持有……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犯行坦認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主觀犯意。辯護意旨並稱:被告雖有下載……性影
像,並儲存於個人檔案中,但被告「下載」……性影像之目的,始終非為「蒐集」他人個
人資料為主要或最終目的,僅是被告於「下載」該等性影像,為滿足自身「性好奇心」時,所必然發生之「附帶效果」,難認被告有「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且被告從未有對外「散布」或「揭露」他人性影像之情事,並無法對於資料當事人(即被害人)造成現實生活之影響或損害,至多僅於「概念上」有侵害被害人之風險,亦難認有「足生損害於他人」,自不該當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名等語。經查:

(以下經人工智能整理)

(一)持有兒少性影像與個資之事實已明確

 ・被告自一零三年年起加入「創意私房」論壇,多次購買、下載、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  像及相關個人資料。
 ・被告已自白,並有論壇會員資料、購買紀錄、鑑識報告、扣押硬碟等證據佐證,影像  數量除部分編號外均經法院核對無誤。

(二)影像確屬兒童或少年性影像

 ・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認影像,證稱拍攝時年齡介於十至十七歲。
 ・不論被告下載時被害人是否已成年,影像本質仍屬兒少性影像。

(三)構成個資法所禁止蒐集之「性生活」特種個資

 ・影像內容涉及裸露、性器或性交行為,均屬個資法第6條所稱之「性生活」敏感資料 ・影像檔中包含真實姓名、臉部、工作地點、生活照、社群帳號等,可直接或間接識別  身分。
 ・被告未得同意即下載、儲存,屬非公務機關無故蒐集、處理個資。

(四)被告具有「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且足生損害於被害人

1.法理部分

 ・個資法第四十一條之「損害他人利益」不限於財產利益,亦含人格權、隱私權。
 ・敏感個資須受最高程度保護,非公務機關不得任意蒐集。

2.事實部分

 ・論壇明確以兒少特徵(校服、校名、年級、生活照、社群帳號等)作為販售標示,買  家可輕易得知是兒少性影像且可辨識被害人身分。
 ・被告以儲值方式付費購買(非無償取得),目的在於紓壓、滿足性慾。
 ・被告明知該等影像具有嚴重侵害兒少身心發展及性隱私之性質,仍付費下載、保存,  因此主觀上有損害被害人利益之意圖;客觀上已侵害被害人性隱私權。

(五)辯護意見不採

 ・辯稱無損害他人之意圖、不足生損害等,與事實及法理不符,法院不予採信。

二、論罪(略,涉及大量新舊法比較)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詳予調查後,認被告犯113年8月7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

1.被告應從一重論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業如前述,檢察官主張被告尚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罪名,為有理由,被告上訴否認此部分犯行,自不可採;原判決漏未斟酌上開罪名並加重其刑,於法有違。

2.另部分被害人,業已肯認此部分影像確為其2人所拍攝,且其中一位被害人拍攝時為12、13歲、附表一編號37之被害人拍攝時年僅8、9歲,而被告下載其2人之性影像(含個人資料)時,其2人均為13歲等情,有部分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存卷足憑,檢察官上訴主張此部分應併予審理,尚屬有據,原審漏未審酌上情,容有未當。

3.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業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原審量刑時未及斟酌此節,稍有未恰;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尚屬可採。

4.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電腦主機為被告所有,供其蒐集、下載以持有……性影像(
含個人資料),自屬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法沒收(詳後述),原判決漏未宣告此物,亦有未恰,檢察官上訴指摘及此,為有理由。從而,原判決既有前述不當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1.犯罪之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我加入創意私房論壇購買該等影片之目的係為紓壓等語,可見被告係因一己私慾,主動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為會員,並自該論壇購買、下載、儲存如附表一所示之性影像(含個人資料)而持有,並無其他刺激。又依……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偵
查中之證述,其等係因交友、應徵工作、遭誘騙、威脅等事由而經他人或自行拍攝傳送該等照片及影片,且原不知悉其等之性影像檔案遭他人上架網站販售予他人,而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其係成為創意私房論壇會員後,花費儲值金錢購買、下載取得該等影片等語,足知被告與……被害人等並不相識,亦無親誼關係,其僅因一己私慾,下載、儲存、持有
該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含個人資料)而為本案犯行,難認就此等量刑因子有何足以憑為從輕量刑之事由。

2.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

被告加入創意私房網站成為會員後,陸續以儲值金額購買、蒐集如附表一編號1至37所示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含個人資料),並下載、儲存於本案扣案硬碟而持有之,其持有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個人資料檔案數量高達2,341個,該等性影像客體之兒童及少年共37人,是被告蒐集、持有之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數量非微,且……(這些)兒童或少年陳稱其
等遭拍攝性影像時之年齡介於8至17歲,分別就讀國小、國中、高中各節,性影像內容包含兒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觸性器或為性交行為等情,並可輕易辨識其等之臉部、身體特徵,甚且包含兒童或少年之學校制服、學生證、社群網站資料、手寫個人年籍等個人資料,而該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檔案淪為尋常商品般,上架於該論壇任人挑選購買,且於論壇頁面及檔案標題介紹該等性影像之特色,包含年齡「學生妹」、「校花」、「國小」、性特徵「水滴奶」、就讀學校簡稱(詳卷)等,甚且放置兒童或少年之社群網站、生活照、性影像截圖等資訊吸引會員購買各情,是依如附表一所示該等性影像之兒童及少年之年齡、影像內容各情,可知該等性影像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而被告蒐集、持有上開數量非微之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為,自提高兒童及少年成為性剝削對象之危險性,促使兒童或少年之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與立法者避免不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個人利益遭受侵害之危險,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剝削對象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相悖,被告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非輕。

3.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

被告自陳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在演藝圈工作,但因本案失去工作,並罹患身心疾病,及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與配偶離婚而需支付贍養費及扶養費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又其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足查,且前有多次參與公益活動之紀錄,可見被告並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智識程度一般、生活狀況平順,並無因智識低下或生活環境而犯罪之明顯情事。

4.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案發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再於原審審理中否認犯行,復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持有附表一所示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然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並已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並賠償損失等犯後態度。

(三)緩刑之宣告:

1.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案足憑,且於本院審理中坦承持有附表一所示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並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皆已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完畢等情,足認其有彌補各該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意,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亦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宣告(詳見附表一「和解與否」欄之調解筆錄、和解協議所載),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重視法律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本院認應課予被告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以警惕自省,以資作為自身經驗之銘刻,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以有關兒少保護、性別平等議題者優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等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透過觀護人給予適當之督促,教導正確法治觀念,以收矯正及社會防衛之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應履行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法院於判斷是否屬於「顯無必要」時,應審酌被告犯罪時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對被害人侵害程度、再犯可能性、與被害人之關係,及被告前有無曾經類似犯罪行為,或為一時性、偶發性犯罪等因素而為綜合判斷(立法理由第4點參照)。被告並無前案紀錄,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已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本院亦課以被告如附表所示損害賠償之負擔,參以被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皆不相識,而儲存相關性影像之載具亦經宣告沒收(詳後述),復經本院課以被告前揭義務勞務、法治教育等負擔,被告對……被害人之再犯可能性應已大幅降低,是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顯無必要再命被告於
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該條項所列各款事項,附此敘明。

(四)沒收:(略)



就這些內容來看,已經可以證明「創意私房」顯然不法了

但也要顧慮「雙重危害」(double jeopardy )問題,如果沒有因為該平台上的任何惡行而讓任何人蒙受損失,查禁就不妥了啊!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4 (馬來西亞)
PTT 網址

CenaC 12/05 12:04看來臉書詐騙顯然合法嗎

laptic 12/05 12:05要看移除速度 (?)

SonyXperiaZ3 12/05 12:11創意X房是販賣CSAM與NCII 直接嚴重

SonyXperiaZ3 12/05 12:11侵害他人的性隱私權 跟小紅書這次事

SonyXperiaZ3 12/05 12:11件完全不能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