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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舊聞] 金門前少將參謀長侵占7990元洗衣機 判刑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舊聞] 金門前少將參謀長侵占7990元洗衣機 判刑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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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ierom (非)》之銘言:
: 前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因侵占價值新台幣7990元的公發洗衣機
: ,遭判刑6年8月定讞。被告林承家聲請再審駁回確定。林男兩度提再審遭台灣高等法院駁回
: ,最高法院今天(4日)駁回抗告確定。

: → toshizo: 只有洗衣機,金流呢? 27.51.96.222 08/31 14:31
說到金流部分,可能要從懲戒判決中,找找端倪了(因為刑事判決方面,除了「洗衣機」之外,對其他違法失職內容,隻字不提)...



按照懲戒法院一一三年度澄字第十六號:

監察院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林承家於民國106年7月1日至108年10月4日期間,派任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下稱金防部)少將參謀長,對金防部所屬部隊之行政及採購等業務,具有核定等權責,為現役軍人,且係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付懲戒人於任內因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下稱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下稱金門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嗣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112年度軍上訴字第1號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6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另被付懲戒人涉有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情,經國防部調查後予以行政懲處。茲將被付懲戒人之各項違失事實與證據,詳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犯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罪,參據金門高分院判決書及依監察院約詢筆錄,摘錄如下:

金防部後勤處於106年12月間,為改善陸軍金門地區支援營彈藥連(下稱彈藥連)官兵生活設施,由時任後勤處少校彈藥官蔡懷芝承辦,簽請辦理「大同洗衣機10.5KG等2項採購」作業,經逐級呈送參謀長即被付懲戒人核准,被付懲戒人並指示蔡懷芝轉知彈藥連連長於採購後,將其中1台洗衣機送至參謀長辦公室(下稱參辦室),以供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於108年3月1日退伍)使用。彈藥連於同年12月6日,向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金門縣金城門市(下稱大同金城門市)購買10台大同廠牌洗衣機(型號TAW-A105A,每台價格新臺幣《下同》7,990元)等物品後,即依被付懲戒人上開指示,將其中1台洗衣機(製造號碼4N9Q17A00084、製造年月106年10月,下稱本案洗衣機)送至參辦室,經詢鄭有為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後,被付懲戒人指示駕駛兵蘇家玄將本案洗衣機移置參辦室內之接待室而持有之。詎被付懲戒人明知本案洗衣機係公用暨公有財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之犯意,於107年1月4日,指示不知情之駕駛兵蘇家玄及呂瑋霖(下合稱蘇家玄2人),將本案洗衣機自參辦室接待室內搬出,載運至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里公司)金門營業所,託運寄送至被付懲戒人指定之臺南市○區○○路住所,於同年月6日運抵,由其配偶簽收,而將本案洗衣機侵
占入己。其後,上開侵占情事在金防部內部傳開,被付懲戒人為遮掩犯行,於107年6月7日晚間某時,在參辦室內,將現金8,000元交付蘇家玄2人,指示渠等前往大同金城門市,購買1台與本案洗衣機相同廠牌及型號之洗衣機運回金防部,並叮囑勿讓部隊人員發現。蘇家玄2人遂於當晚7時37分許,在大同金城門市,購得洗衣機1台(製造號碼:
4N9Q00000000、製造年月107年3月),載回金防部後,置放在營區庫房。被付懲戒人並於不詳時日,以不詳方式,將本案洗衣機載運至其不知情友人陳瑞堂位於金門縣○○鄉○○
村○○○○○號之工務所(下稱湖下工務所)旁藏放。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瑞堂,並
於108年12月24日晚間某時,與陳瑞堂會面,商議將本案洗衣機贈送予陳瑞堂,陳瑞堂雖不同意受贈,仍同意寄存,並於翌(25)日下午3時48分許,出具寄存時間不符之「洗衣機存放證明書」,所載洗衣機放置地點為湖下223號前工地工務所並拍照傳送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則應陳瑞堂要求,於同日下午4時7分許,傳送本案洗衣機位置照片予陳瑞堂,試圖用以掩飾其侵占本案洗衣機之行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下稱調查處)人員於109年10月29日,前往湖下工務所查扣本案洗衣機(已發還金防部)。

二、藉單位於安哲甕仔雞餐廳舉辦慶生餐會之時機,宴請民間友人,並食用官兵餐會部分菜品,且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

(一)所屬部隊於108年4月3日至安哲甕仔雞餐廳辦理慶生餐會,參加對象計有軍官連、本部連及憲兵排等單位官兵,規劃辦購11桌(主桌*1桌/6,000元、官兵桌*10桌/5,000元),合計56,000元。惟依伙食團核銷餐會卷證,核簽單據記載:「合菜11桌/5,000元計55,000元、素食便當4份/300元計1,200元。」合計56,200元,核與政綜組規劃桌次、金額略有差異,經詢本部連前輔導長何奕築上尉(餐會現場負責人)還原當日辦餐實況,說明考量當日休假及留值人員未能與會,故現場初始開席7桌(主桌*1、官兵桌*6)、外送供留值人員食用3桌,合計10桌;復因接獲參辦室李志龍上士致電通知要加1桌,又因與會人數超乎預期,故於現場加開2桌,加計先前7桌,現場共計9桌併同外送3桌,總計12桌。

(二)嗣因前指揮官姜振中中將及高勤官所在之主桌,邀請地方仕紳,於餐會結束由民人自行支付該桌費用(6,000元),故本案實際支付11桌(現場8桌、外送3桌)。再詢何奕築上尉詳述加開2桌原委,係因當日17時15分許,接獲李上士電話通知,內容略以:「要加1桌在後面包廂給參辦室」等語,隨即向餐廳加開1桌,復因與會人數超乎預期,故再加開1桌,合計加開2桌。

(三)關於上情,被付懲戒人陳稱略以,確於108年4月3日單位慶生餐會期間帶友人於同一餐廳用餐,自述規劃友人用餐之桌次,係由個人所預訂,復因該桌部分桌菜遭官兵食用,遂於另一包廂再加開桌次,然因桌菜不完整,店家僅酌收2,000餘元餐費,並由被付懲戒人支付。被付懲戒人先前已規劃16名友人入席單位慶生餐會桌次,再據相關人員陳述發生經過,被付懲戒人見規劃之桌次與官兵同仁同一包廂,即另闢包廂供餐,後續餐廳人員將餐會桌菜逕送該包廂供友人食用,雖辯稱支付餐費2,000餘元,然依常理論斷,其友人數所支付餐費金額顯不合理,加以友人食用之部分桌菜實為公款所支應,足認被付懲戒人確藉單位舉辦餐會之際,行招待友人之實。

三、接待國防部軍醫局(下稱軍醫局)晚宴餐會前,購置一箱公務晚宴高粱酒,先行扣留6瓶,並搬至參謀長辦公室內:

(一)108年6月24日軍醫局到金門與縣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金防部前指揮官姜振中中將基於公務禮儀,於當日晚間假鑑潭山莊辦理工作晚餐,宴請金門縣長、衛生局長、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院長及軍醫局局長等人,現場有被付懲戒人陪同。據金防部後勤處簽辦「國防部軍醫局局長陳中將蒞部與金門縣簽署合作備忘錄工作餐會」核銷案卷,以防衛部「
010119行政事務費項下之027901機場事務費」採購水餃皮等及高粱酒等50項,合計16,182元,其中高粱酒計12瓶,費用4,800元(400元/瓶)。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下稱陸軍司令部)查察該餐會所需食材、高粱酒等皆由後勤處採購,並交由營務組負責後續烹煮、擺盤及餐會現場酒水配置等工作;陸軍司令部詢據參辦室駕駛呂瑋霖上兵表示,過往曾依被付懲戒人指示於公務餐會前、後時機,聯繫營務組拿取餐會用酒經驗,並說明當日晚間餐會確有搬酒回參謀長房間置放,惟數量已不復記憶;另提供當日18:51時以手機LINE聯繫營務組莊雅玲士官長(餐會負責人)通聯紀錄,以證當晚依往例通聯營務組聯繫取酒事宜。再詢後勤處前處長劉育攸上校表示,上揭採購品項其中供餐會飲用之高粱酒12瓶,係經前指揮官姜振中中將所選定同意採購,並說明曾於餐會前向被付懲戒人提報餐會菜單,然經被付懲戒人要求送6瓶高粱酒至參辦室,並陳稱為翌(25)日宴客所需,劉育攸上校另提及當日餐會期間因酒水不足,曾向被付懲戒人請示取回6瓶供應餐會所需,惟未獲同意。

四、辦理父親節餐會前,以「試菜」名義,邀約同仁至金沙鎮「金沙湖畔餐廳」用餐,並將費用納入部隊伙食費支應:

(一)依本部連伙食團採購108年父親節餐會案卷,顯示單位於108年8月8日向菓子工坊等3家廠商採購12吋蛋糕、桌餐、火鍋及烤鴨等品項於營內辦理加菜,計61,250元。該案卷資料並未檢附桌菜菜單及與會名冊,經詢問伙委曾于娟上兵表示,當(8)日加菜實際並無桌菜乙項,係渠點收金沙湖畔餐廳送交龍蝦火鍋品項併交付發票時,發現夾帶有「桌菜
5,000元發票」一張,經詢廠商說明係「主計組長說要一起結報。」然此情當時未再求證桌菜原委,逕予併案請購、結報。

(二)陸軍司令部詢據主計組長黃正吉中校表示,因單位預於當(8)日向金沙湖畔餐廳採購加菜品項,復依被付懲戒人指示,黃正吉中校於108年8月4日以手機LINE群組邀集處(組)長,於8月5日晚間前往該餐廳試菜,當日前往用餐人員,計有被付懲戒人、政戰副主任王泓堅上校、作戰處長孫天祥上校、人行處長丁勇志上校、前工兵組長王雷鈞中校、參辦室李志龍上士、本部連前副連長李俊嵩上尉、士官長林凡瑋,以及餐廳楊其勳總經理及其友人(姓名不詳)等10員,桌菜約8至10道,用餐(試菜)結束後,楊其勳表示請客無須支付餐費,黃正吉中校自述身為主計主管,知悉與商家間不容有對價關係,遂予以婉拒並回復有關部內人員餐費將檢討經費支應,然否認允諾以單位伙食費支應,並陳稱李俊嵩上尉事後曾洽詢渠有關該筆餐費如何支應,渠亦指導可循金防部加菜金或勞軍款支應。

(三)陸軍司令部復詢據李俊嵩上尉及士官長林凡瑋表示,對於該筆餐費原以為店家請客,迄伙委曾于娟上兵簽報核簽案,始知由單位伙食費支應,否認黃正吉中校曾指導該筆餐費支應方式,且加菜金或勞軍款均非本部連可動支權責;彼此說法明顯不一,復經調閱主計組108年8月27日辦理伙食團8月上旬副食採購費第1次撥款簽呈,其中附件結算明細表內項次19明列8月8日金沙湖畔餐廳列支32,600元,且該簽呈由預財士裘博竣士官長簽辦、黃正吉中校用印轉呈林承家核批。

(四)陸軍司令部詢據被付懲戒人表示,108年8月5日下午接獲金沙湖畔餐廳楊其勳來電敘舊,因個人與楊其勳關係甚佳,考量單位未來至該餐廳辦理餐會不致受騙,並基於介紹人脈轉移立場,遂通知政戰副主任王泓堅上校、相關處(組)長及本部連副連長、士官長前往餐廳,藉以相互認識彼此,然於喝茶聊天過程提及8月8日餐會菜色,未料楊其勳私下吩咐廚房烹煮依餐會菜色,囿於天色已晚,眾人遂留於餐廳用餐,並否認此行為試菜;另表示現場除楊其勳外,尚有1名警察,並自述該餐費原為渠請客,因黃正吉中校說明可以「用餐」名義,自相關經費支應,然對於該筆餐費後續如何支應表示不瞭解。

(五)據上,根據與會人員陳述接獲通知前往餐廳用餐(試菜)情節及LINE通聯紀錄,可證被付懲戒人指示發起餐敘,其稱以介紹同仁人脈轉移……等詞,顯為辯解、推託之詞,又
店家供應桌菜(8至10道菜)與單位加菜品項(僅有龍蝦火鍋)不符,確有假試菜之名,行餐敘之實,明顯假公濟私。相關人員餐敘後未即支付款項,積欠廠商,後續逕由廠商開立發票向伙食團以伙食費支應,已違反「國軍糧秣補給作業手冊」第30點規定:「主、副食費限用官兵伙食,嚴禁賒欠廠商,控留或移作他用。」

五、命所屬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於公務期間搭載其親友訪金遊玩:

(一)經陸軍司令部調閱金防部108年1月1日迄同年10月7日之「派車單」、「工作管制表」、「租賃車輛成效統計表」及「駕駛個人假卡紀錄」等資料,並訪詢參辦室李志龍上士、蘇家玄上兵及呂瑋霖上兵等陳證,可證被付懲戒人於108年4月3日至同年9月30日止,命渠等於公務期間擔任軍車、公(私)務租賃車駕駛,接送其親友訪金遊玩。

(二)108年4月3日至5日及108年9月27日至30日:

1.李志龍上士、蘇家玄上兵及呂瑋霖上兵(下稱李志龍等3人)於108年4月3日至5日依被付懲戒人指示相互替換擔任臺灣友人一行16人之租賃車駕駛(2部),負責至機場、飯店及景點旅遊接送。

2.李志龍等3人於109年9月27日至30日依被付懲戒人指示擔任其家屬一行18人之租賃車駕駛(2部),並陪同參觀金門、烈嶼等觀光景點。

(三)108年6月17日:

陳宥君中士駕駛中巴原執行接送司令部「後勤職能鑑測暨二級場評鑑」督導行程,嗣本部連前連長陳俊宇少校接獲參辦室李志龍上士通知被付懲戒人需用車,遂轉達調度士蔡秀娟上士聯繫陳宥君中士於當(17)日16時將中巴開至防衛部擎天坑口接被付懲戒人友人一行約10至13人前往太武山遊覽景點。

(四)108年8月7日:

工兵連黃柏森士官長駕駛7人座公務租賃車原執行接送司令部「化防系統運作暨維管需求輔訪」督導用車;嗣經蘇家玄上兵依被付懲戒人指示調用該公務租賃車,並擔任駕駛至機場接被付懲戒人兒子及其子友人4人,共計5人,前往鑑潭山莊放置行李後,再送渠等至金城鎮租機車;上揭調用公務租賃車接送行程,逕由防衛部運輸作業費支應2,620元,有租賃車輛成效統計表支用紀錄可證。

(五)108年8月7至9日:

1.李志龍上士及呂瑋霖上兵於108年8月7至9日依被付懲戒人指示,分別由李志龍上士騎乘個人機車與呂瑋霖上兵駕駛個人自用小客車搭載(陪同)其子及友人一行5人,參觀金門景點;嗣後被付懲戒人並未支付李志龍上士及呂瑋霖上兵個人交通工具所需油資。

2.被付懲戒人指派所屬於公務期間「擔任親友自租車輛駕駛」、「駕駛軍車及公務租賃車(由公務預算支付)」及「徵用家車(未支付油資)」搭載親友訪金旅遊屬實,已違反「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國軍臨時租賃民車管理及使用作業規定」。

六、綜上,被付懲戒人身為軍人,擔負保家衛國重責大任,誠實廉潔乃基本要求,竟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之機會,侵占公用暨公有財物、挪用單位經費物品、浮報帳目及公器私用等行為,斲喪國軍整體形象,枉費國家苦心栽培,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陸海空軍刑法相關罪責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敗壞官箴,違失事證明確,具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從上述內容可見,不僅是洗衣機

他還有涉嫌其他不法(幾乎都是公器私用),要跟柯文哲的情況比擬的話,不大對勁

只是因為刑事判決已經處「褫奪公權」,即使服刑完畢並出獄,也不能官復原職,所以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免議



又順帶一提,除了刑事案、懲戒案之外

目前還有行政訴訟案(北高行高等庭一零九年度訴字第八九一號,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正在進行中

先前因刑事案而停止審理,判決確定後已於今年三月十二日續行審判

只是觀察整個態度,很大可能會判決駁回,自不待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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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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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u6869 08/31 14:52草要喊 金流呢 金流呢

toshizo 08/31 14:54如果餐廳老闆看懲戒人兒子可愛少收餐費不

toshizo 08/31 14:54行嗎?

cpcpao 08/31 15:18http://i.imgur.com/6aeIabb.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