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死刑案 大法官判決主文(全文)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下午3點
宣判死刑釋憲案
判決主文: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2.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
3.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就此未為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者,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或調查時,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已依法定程序完成或終結之偵查及調查,其效力不受影響。
4.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未明定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亦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理主文第一項案件,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5.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審判時,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未明定第三審法院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自為或維持死刑之諭知判決,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理主文第一項案件,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6.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各級法院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之審判,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均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於本判決宣示時業已作成之歷審判決,其效力不受影響。
7.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罪責原則。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8.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審判時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9.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有關機關就欠缺受刑能力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
10.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即與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不符。各聲請人如認有上開情形,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就各該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是否有上開情形,而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11.聲請人三十六及三十七就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撤銷上開判決後,應依本判決意旨適用系爭規定四而為判決。
12.本件各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不符主文第四項或第五項意旨部分,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惟各聲請人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業經言詞辯論且有辯護人參與者,無上開個案救濟之適用。
13.本件各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評議,不符主文第六項意旨部分,除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者外,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14.聲請人十二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十三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及聲請人十四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其裁判上所適用之法規範不符主文第八項之意旨。於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八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上開聲請人之死刑判決不得執行。於完成修法後,上開聲請人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15.最高法院如認檢察總長依本判決意旨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之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16.本件各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部分(詳見附表二),不受理。
17.本件各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聲請部分,均駁回。
心得結論:
今天死刑判決案的主文總共有17項
法律界解讀「合憲、限縮判決死刑條件」
未來要變成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才能判處死刑
附上司法院大法官判決全文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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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覺得死刑與否讓憲法法庭決定怪怪的
這東西應該讓全民決定吧
有些事是不能用民意作基礎的
那有人當初是沒全票通過的嗎 要重審?
意思只要有廢死派法官跟廢死法院=廢死贏
所以要公投嗎?那要提案呀!
這次跟現行唯一改的就只有合意必須全同意
死刑犯何時槍決?
其他跟現行幾乎沒啥差別都是要到總長
你要先讓死刑規範進入憲法才走憲法吧
不然不是由大法官自由心證決定憲法沒有
的東西嗎
不走公投也可以修個憲啊
民意決定死刑 那就榮譽處決呀
還有兩點 1 任何罪名唯一死刑違憲 2 心智障
礙不得判死
現在有唯一死刑嗎,精神病依照現在法官
都不會判死阿
精神病在國外也不會判死啊
這樣馬的兩公約是不是解套了啊?
以前法官都引馬通過的兩公約
現在直接說違憲就好
兩公約不是沒有實質上入憲
給大法官審又不怪 這就生命權的問題啊
全民決定喔?別鬧了好嗎
無期不得假釋那種廢死法 不就很好的妥協
與其在乎死刑那個爽可是有風險的玩法
不如盯著各類重刑不要輕易可以減刑
基本人權要怎麼全民決定?這種都要上位法
律來保障的 不然以後就投票判刑就好
寫那麼長誰看的完.jpg
不得假釋問題更多,沒有希望的人,會
做出什麼事情都不奇怪,監獄負責的人
員壓力一定超大
國家要保障人民的權利 死刑剝奪生命權
一定要給可以假釋或是特赦的一線機會,
不然絕望的人,會完全不配合,或是做什
麼奇怪的事,反而更難管理
爆
[爆卦] 死刑未違憲司法院全文連結: - 如題 我國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宣示判決,18
Re: [新聞] 勞基法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大法官宣告違憲附上釋字 807 內容,供各位參考: 解釋爭點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 等之意旨? 解釋文19
Re: [新聞] 37名死囚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今判死刑「有雖然還沒看主文跟理由,不過剛剛聽到重點就是,死刑不會違反憲法生命權保障,但是必須 在最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下適用在情節最嚴重的情形:1.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或或辨識能 力顯著降低時,不得科處死刑 2.訴訟時心智缺陷、辨識能力不足,自我辯護能力不足者, 也不得判處死刑 3.雖已判處死刑,但在執行死刑時有精神缺陷,對執行死刑無法理解者也 不得執行死刑 4.犯罪情節必須是最嚴重情形 5.需要行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 6.必須要有合15
[情報]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解釋字號 釋字第792號【販賣毒品既遂案】 解釋公布院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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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2
Re: [新聞] 「連身條款」合憲!但死囚尚有其他釋憲整個「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14 號」內容,看起來有夠長 但為示澄清,節錄如下: ─────────────────────────────────────── 參、形成主文之法律上意見 一、據以審查之憲法權利3
[情報] 釋字第800號解釋字號 釋字第800號【宣告法令違憲解釋後再審最長期間計算案】 解釋爭點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 最長期間之計算,應否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否補充?X
Re: [新聞] 男童遭虐致死震驚社會 藍委提刑法修正:看到大家為了惡保母虐死幼童一案群情激憤,紛紛要求法院要判死刑,甚至有立委要修法 殺害12歲以下幼童最重處死刑等情形,來跟大家報告一下啦,我們偉大司法院的大法官呢 ,在113年4月23日下午4點呢,要進行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 共37件聲請案的言詞辯論程序,我想大家應該不知道這是什麼聲請案,容我在底下列出該 聲請案的爭執點:1
Re: [問卦] 大阪處長蘇啟誠自殺是被誰害死的?本案是高度政治性案件。何以見得?請見下系列判決。 蘇先生於107年9月14日逝世。 110年11月12日,台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楊、蔡共同犯侮辱公署罪,各處 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000元/日)。判決書: 兩人不服上訴。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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