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
笑死,連法條都找錯,難怪只能當小草
政治獻金法第23條看一下啦
第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政治獻金只能作為政黨公務使用或捐贈公益或參選公職使用,不能挪作私用,所以你一旦挪至私用,進入私人帳戶(包含公司、基金會等等),或用作支付私人費用或抽佣,就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3條規定同時構成刑法第336 條公益侵占罪。
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引述《mazinkisa (kisa)》之銘言:
: 版上一堆喜歡封人法盲的
: 那麼就來請教版上這麼專業的法律專家們
: 請問【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嗎?
: 如果政治獻金=公益勸募性質
: 那麼過去有多少政治獻金需要重新徹查呢?
: 可如果政治獻金是公益勸募性質
: 那為何公益勸募條例規定除外
: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
: 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
: 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 版上的法律專家們請問為何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呢?
: https://i.imgur.com/RTWwHL3.png
: 鹹濕 鹹濕 鹹濕
--
政黨不能營利
貪粉日常
政治獻金和商業混用的他應該不是第一人,
但用的這麼難看就他們
直接洗錢的就柯糞
推
現金哪來金流 有病嗎 鄭文燦一樣沒金流
很好喔! 你都會這樣解釋了,確定沒事?
要不要去看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怎麼說的
原po還是少回這種文啦 雜草只會謾罵而已
要他們認真看法條根本天方夜譚
那個excel帳冊光其他筆的證據 金流跟證
詞 就能證明是真的了
這解釋是在打臉北檢耶!已給機會幫圓了
你連起訴書都沒看過就來胡扯的吧 5.治獻金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政治獻金具有「政黨或政治人物之競選與政治活動經費來源」之性質,若國家放任其自行 運作,易產生「金權政治」之後果,無法確保政治競選活動公平與公正,更無法保障人民 平等參政等重要民主制度目的,已如前述,故為避免政治活動無法公正進行,進而戕害民 主之健全發展
,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政治獻金之支出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此與政 黨法第23條規定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其立法目的如出一轍。蓋政黨與擬參選人 係以從事政治活動為目的,以謀全民之福利,並非以集私人之營利為目的,政黨活動即不 應有「營利」之動機,且政黨與擬參選人之首要目標,在於執政,也就是掌握政治力,若 政黨與擬參選人將國民無償提供或以不相當對價給付之政治獻金,用以從事營利行為去經 營企業,將導致私人企業財團把持全民政治意志及政策形成,使政黨活動迎合財團及金權 勢力之運作,終致使不當連結之上開力量脅持人民,此即與民主政治之平等原則相悖離。換言之,政黨與擬參選人係以共同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 的,非以營利為目的,自不得藉本身權力與民爭利,方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是政治獻金為 人民捐款予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作為從事政治活動之用,具有法定使用目的,本意 並非使政黨或擬參選人獲利,自不得為營利行為。 6. 政治獻金具有公益性質
政治獻金係專為政治活動目的所為捐贈,具有公益性質,其受時限、支用用途等,均應遵 循政治獻金法規範,如有以迂迴手段,規避法律之強行規定,企圖達成與該強行規定所禁 止者相同效果之行為,包括以契約行為或商業行為包裝,而使擬參選人自政治獻金帳戶取 得價金挪為己用,均應屬違反政治獻金法之不法行為。參以內政部108年7月26日台內民字 第1080129636號函釋(下稱內政部108年7月26日函)見解以:「擬參選人得否以政治獻金 支付薪資,或自有住宅、車輛於競選活動期間之租金、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或燃料費 乙節,參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第2款條文文義及規範意旨,考量擬參選 人之自有住宅、車輛係屬日常生活之用,並不限以從事競選活動為目的,以政治獻金支付 前開動產或不動產之租金、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不符捐贈目的,又如併同支付薪資 予擬參選人本人,恐有圖利情事,尚不得列為政治獻金之支出項目」等語,明確闡釋政治 獻金支出具有法定目的,不得將政治獻金挪為個人使用或使個人受有利益,衡以政治獻金 係為確保人民公平參與政治活動之旨,足以確知政治獻金具公益性。 ㈢綜上可知,政治獻金之規範目的,係為保障政治選舉活動在公正公平的基礎上推展,以 健全民主發展,並以公開透明之方式,強化對政黨及政治人物之監督,且政治獻金係供政 黨及參選人專款用於選舉活動,並非個人可支配之私人財產,自非得不法將政治獻金挪為 己用或致個人受有利益。
※ 編輯: treasurehill (42.70.248.74 臺灣), 12/31/2024 07:28:17好了啦 法盲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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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柯文哲果然智商157大家都知道政治獻金結餘後 只能有以下用途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9
Re: [新聞] 打臉民眾黨!陳柏惟揭:柯文哲小物開箱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到底問題在哪裡 政治獻金法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款 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9
Re: [討論] 陳珮琪收親友贊助金不就違法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 第10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 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受理申報機關應於許可後立即公告。5
[討論] 木可又怎樣?哪裡違法?嘿對啦你各位塔綠 整天木可木可 哪裡違法了 我在這裡老實的講 我試著回答看看 政治獻金法 第 23 條7
Re: [新聞] 柯競總選後花70萬政治獻金買禮券?民眾黨查了一下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一項規定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 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 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7
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原文恕刪 其實其實講什麼發放補助款、違反法律的公益性這些對草兒來說還是太遙遠,他們還是可以 說補助款是很多黨都可以領的云云,烏龍轉桌過去.... 所以既然這篇是講稅,要讓草兒心服口服,就來聊稅 昨天在板上,以及後來在社群平台看到有人切入的觀點,我覺得蠻有趣的,後來再查了一下6
Re: [討論] 柯文哲、TMD、木可的相關法律責任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
Re: [新聞] 怒爆端木正對帳內幕!陳智菡揭「沒假發票到底誰要負責申報?? 政治獻金法 第 2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 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5
Re: [轉錄] 劉宇:【五千萬哭窮線】我不是很了解政治獻金專戶 但不是可以這四年都作為公務使用嗎? 以前台北市長用市府 資金夠用就好可以提早關 從預測來看贏連勝文應該妥妥的 今年情況不一樣3
Re: [討論] 有人有買柯文哲行動電源嗎?如果 小草是把錢捐獻到阿北的政治獻金帳戶 那麼這筆錢的用途只能用於 (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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