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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我真的笑死!高院/地院裁定理由書都講得那麼清楚 你還在作夢?當自己大法官?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 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 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63
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 jim543000: 律師考這麼多年提出的法律見解應該不會 220.141.188.2 09/19 01:38 → jim543000: 太有參考性 220.141.188.2 09/19 01:38 我真的笑死!在下台大法研,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刑事庭),著作等身,案件勝訴率高 達七成,最高紀錄連七勝,號稱工程霸主,請問你哪位?敢在魯班門前弄斧? 小草不讀書,拼命裝法盲為KP辯護,連刑事法院無權審理京華城案,圖利要有金流,63
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法盲不要再耍寶了啦! 來看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4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3
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噓 ericekin: 領底薪的公務員 114.34.86.172 09/18 06:05 噓 ericekin: 都委會中有反對和同意,應該問都委會全 114.34.86.172 09/18 06:53 → ericekin: 體,同意的點是什麼 114.34.86.172 09/18 06:53 → tommy508: 如果是柯一人下決定,你的論點沒問題, 49.215.24.46 09/18 07:21 → tommy508: 現在如果是一群人表決出來的結果,那就 49.215.24.46 09/18 07:21- 笑死!小草不讀書到處鬧笑話! 居然不知圖利罪的英文是Abuse of function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第十九條定有明文 Abuse of functions or position = the performance of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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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獨家/挺柯派稱圖利要件「違背法令」屬這根本是法盲的說法,首先們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怎麼規定的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也就是說只有犯罪行為是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前提者,才有行政爭訟程序先行的問題, 但圖利罪的前提要件是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8
Re: [轉錄] 林碩彥:游淑慧又錯了QooSnow「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 QooSnow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 QooSnow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QooSnow「嘻嘻」 真的笑死,所以有人說是真的看不懂什麼叫「基於法律授權」,人家法條就沒有授權你內6
Re: [新聞] 民眾黨喊京華城20%容獎沒違法 律師還在跳針啊!這已經講過N遍了 第 34-2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64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噓 waynecode: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依第七點訂定之容積率,不得逾越都市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或」土地使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且不得違反主 61.231.35.207 09/16 02:18 → waynecode: 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 61.231.35.207 09/16 02:1863
Re: [新聞] 「20%容積獎勵沒違法!」民眾黨圖表詳我真的笑死!這個黨就是個騙子黨,從上到下都是個LIAR,而且是臉不紅氣不喘,說謊 不打草稿的那種。 我就問一句,如果真的照你們所說台北市政府可以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 ,於細部計畫內容給予容積獎勵的話,那麼為什麼當初京華城在細部計畫公展書還要 白紙黑字寫著「準用」都更容積獎勵之規定?4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噓 taiwan009: 台北市當然有自己的施行細則,若有不 39.12.42.8 09/14 11:10 → taiwan009: 足自可參照上級機關內政部訂頒的法規 39.12.42.8 09/14 11:10 法盲不要耍寶啦!看看高等行政法院怎麼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037 號判決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條與法理:7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taiwan009: 20%獎勵容積的法源依據,就是都市計畫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法第24條及其子法內政部訂頒且飭令全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國適用的「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第34-3條第1項第2款,法源沒有問題 39.12.42.8 09/14 10:20 → taiwan009: 有些直轄市是把34-3條內容照抄到自己 39.12.42.8 09/14 10:2410
Re: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閃開,讓專業的來 ※ 引述《ffgordon (人生~)》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京華城案-適法性與否之探討 : 時間: Fri Sep 13 21:31:42 2024 :- 笑死,小草法盲又在耍寶了,拿著一知半解的法律條文來胡扯,欺騙社會大眾 ※ 引述《waynecode (韋恩咖啡)》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確定柯文哲沒有圖利,賴清德瑟瑟發抖 : 時間: Fri Sep 13 13:18:43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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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文哲本人上課!教大家囚徒困境(影片)來來來,讓專業人士來分析,本案根本沒有適用囚徒困境的可能性 要講賽局理論,就必須先定義報酬方程式,即參賽者採取某一組策略實所能獲得的利益。 而在威京暗中,KP與威京小沈在本案的利益根本不一致,根本無適用囚徒理論的空間,因 為KP具有公務員身分,適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的規定,分別是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圖利 罪)與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收賄罪),而威京小沈只是一般民眾,只適用刑法行賄罪三年以35
Re: [討論] 文組很愛說人法盲誒!我台大法研,台大土博,副修電機資訊,夠資格說人法盲了吧! 來看看幾個典型法盲的言論: 1.因為,公務員濫權,要變成刑法,必須有人受害!而所謂圖利罪,就是沒有啊! =================================== 刑法法益包括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和國家法益,圖利罪侵害的是國家法益7
[討論] 京華城的前世今生太久不務正業了,是該回歸本業一下。 關於京華城弊案,最近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一些KOL也藉此發表意見,但其所獲得的都只 是片段資訊,根本沒有觸到本案的基礎核心,亦即京華城的容積率是怎麼從300%,392%, 560%,646%,一直到今天的840%,這一篇文章就仔細來分析一下京華城案的前世今生,以 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 這就是純粹的爭點簡化協議啦 民事訴訟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跟一事不再理無關 也跟禁止提出證據無關 純粹就是為了避免炸彈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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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palajuice幾乎可以確定是朱家毅了!這ip不是台北市政府嗎? 法院內部的ip根本不是這個 而且我想也沒有一個法官會笨到用政府ip上網發表言論 ※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這是palajuice的最新上線時間與IP:1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又被逮捕了!候審室等14:這樣說沒錯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四項的規定,逮捕是聲押的前置程序,而地方 法院原本無保請回的裁定既然被高院撤銷,自然就回到檢察官聲請羈押時的被逮補狀態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1
Re: [黑特] 林欽榮說他反對給京華城679%容積率679 就是打行政訴訟的那件啊 840就是這件的後續 當時KP堅持不和解 法院也判台北市政府贏 然後京華城來關說2
Re: [討論] 有關柯文哲可能成立圖利罪的個人想法: : 第一次在本版發文,綜合目前媒體上能看到的訊息,小弟提供一種想法。由於小弟學法律的 : ,以下見解還請大家多多指教,小弟是按照最近的週刊報導想出一種可能性,並提出一個初 : 步的法律見解: :16
Re: [討論] IBIZA網友請進噓 IBIZA: 可憐,本來不想噓 223.137.98.121 09/02 07:13 你已經二連敗了 沒見過人這麼鐵齒的 → umaga1: 這邊鄉民言論最好當笑話來看 49.216.184.52 09/02 07:17 → BBQman: 我跟你賭身家啦,抗告一定失敗,你被立場 220.141.139.98 09/02 07:172
Re: [討論] 840%違法? 是就地合法啦這是重大明顯瑕疵啦,法律效果就是當然無效,不需要等到撤銷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2
Re: [討論] 認真問,抗告翻的機率多少?笑死!這個理由實在太瞎了 我都不知道要從哪吐槽起 難道KP簽公文時都不需要看內容的嗎? 別人說合法就合法,他不需要自己確認? 台北市長這麼好當的喔!18
[討論] IBIZA網友請進今天最後的一篇文就送給你了 噓 IBIZA: 可憐 關鍵點大家都講了 你律師法助貼出來111.240.211.108 09/02 06:04 → IBIZA: 反而被看笑話111.240.211.108 09/02 06:04 → IBIZA: 鄭拿錢去還是早就被掌握的 家裡搜到錢是另111.240.211.108 09/02 06:06 → IBIZA: 外又搜到的111.240.211.108 09/02 06:0619
Re: [討論] ferb網友請進→ ferb: 對了,潘法助對鄭案的看法是? 128.14.21.134 09/02 05:36 → ferb: 沒有看法!我了解我也理解 128.14.21.134 09/02 05:37 不要耍寶在這邊丟人顯了啦! 你知道鄭文燦案跟京華城案一樣都是都市土地變更案嗎? 而且都是市長主導送審的嗎?92
[討論] ferb網友請進→ ferb: 你拿出你的身份和學歷證明祭上祭品,說下次 128.14.21.134 09/02 04:36 → ferb: 柯一定進去,我們信你,可以嗎 128.14.21.134 09/02 04:36 → ferb: 不要把話說死又說這是自己專業 128.14.21.134 09/02 04:37 → ferb: 然後不敢把自己當祭品 128.14.21.134 09/02 04:37 → ferb: 這樣就太low了 128.14.21.134 09/02 04:376
Re: [新聞] 快訊/彭振聲羈押禁見!北院裁定理由曝噓 ntuoasis: 崩潰囉 223.140.64.176 09/02 04:04 噓 Supasizeit: 去跟你劉德華同事講啊 203.204.195.174 09/02 04:04 噓 uNFreeman: 文組就這樣? 101.137.195.171 09/02 04:05 我台大法研 台大土博 請問你哪位?12
Re: [新聞] 快訊/彭振聲羈押禁見!北院裁定理由曝***************************************************************************** : 之上層及關鍵角色,故其對本案犯罪事實應知之甚詳而與其他共犯互具證人適格,利害本多 ****************************************************************************** : 有一致之處。另共犯應曉薇、沈慶京亦俱為本案上層共犯,其等前此經本院訊問後,亦均否 *******************************************************************************5
Re: [討論] 檢方當庭逮捕 有其道理→ IBIZA: 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0號 111.240.211.108 08/31 09:23 → IBIZA: 這是一個例子 自己看看 111.240.211.108 08/31 09:23 → IBIZA: 111.240.211.108 08/31 09:25 → IBIZA: 這個例子是毒品犯被傳喚到案 到案後 檢察官 111.240.211.108 08/31 09:26 → IBIZA: 先交給警方訊問 警方完成之後 移送回檢方 111.240.211.108 08/31 09:261
Re: [討論] 檢察官當庭逮捕有什麼問題?笑死,人別訊問也是訊問啊 你當真要這樣玩? 當天下第一檢是吃素的? 第 94 條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22
Re: [討論] 北檢凌晨提供媒體最新聲明逮捕就開始算了 所以檢察官是鐵了心要聲請羈押了 不會再問他了 KP還想用提審拖延時間 根本就是請鬼拿藥單5
Re: [討論] 來分析一下柯文哲的逮捕是怎麼一回事^^^^^^^^^^^^^^^^^^^^^^^^^^^^^^^^^^^^^^^^^^^^^ : 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 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 ^^^^^^^^^^^^^^^^^^^^^^^^^^^^^^^^^^^^^^^^^^^^^^^^^^^^^^^^^^^^^^^^^^^^^^^^^ : 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9
Re: [討論] 阿北拒絕夜間偵訊、逮捕,提審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