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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搶註冊商標行為真的有加分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黑特] 搶註冊商標行為真的有加分嗎?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5

※ 引述《dodomessage (阿宇)》之銘言:
: 搞不懂 公路局腦袋在想什麼?
: 如果擔心淡江大橋商標被濫用被搶註冊
: 也不需要自己去主動註冊引起非議吧!
: 畢竟 商標發放權在政府手上
: 幹嘛怕人「搶註冊」
: Gpt查好像也沒有其他重大交通建設被註冊為商標的案例
: 萬里蟹、藍眼淚。這都是地方景觀
: 雪山隧道也沒被註冊商標啊!
: 所以民進黨這招
: 真的 讓人覺得觀感很不好
: 擺明 搶政績。賴清德真的是此地無銀啊!

看似是沒有先例沒錯

但未來如果發生這種事時,請問經濟部是否來得及制止?還是一切都是「先斬後奏」,待事情搞定了才來洽詢民眾的意見?



可是這也不能說是在「搶政績」

只是這種不做正經事的行為,在不惹來厭惡的情況下,很難說會是認真的,相反的會讓有心人惡搞(如淡江大木喬),以圖規避追查的視線

到時再想怎樣解決的話,恐怕已經太晚了...



又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五六零號(即小米「米粉生活」商標爭議案),已經揭示特定原則:

「商標主要功能在於使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使用係指使用人基於行銷之目的 ,於客觀上在國內有積極使用商標於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行為(商標法第五條規定之使 用情形),足使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之來源,而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 區別。」

「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款……適用……之要件,包括:

(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之商標。
(二)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
(三)申請人因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四)未經他人同意申請註冊。
(五)須基於仿襲之意圖而申請註冊。

所謂「近似於他人先使用之商標」,係指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 通之注意,經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可能誤認標示系爭商標及先使用商標之商品或服務 係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倘消費者不致產生同一或關聯來源之誤認 ,即難謂有何剽竊襲用他人先使用商標之情事。其次,判斷是否「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 品或服務」時,須確定先使用商標為何,繼而確定先使用商標所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方 能依本款正確判斷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之商標,是否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又 商標使用於服務,是指為他人提供勞務,將商標用在所提供服務營業上的相關物品,或 將商標用於與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或利用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 介物等方式,以促銷其服務,如商標所提供服務僅係銷售自己之商品,而非為他人提供 勞務,縱係於商業交易過程使用,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亦難認該商標係使 用於服務。」



「淡江大橋」如果真的聞名、為眾所周知,除非經濟部瞎了眼睛,否則不可能會允許公路局過關

因此現階段可不好先擔心下去...



至於:

: → ramirez: 大罷免大成宮也註冊了啊 怕被藍白仔亂用 36.237.202.102 09/21 11:07: 大罷免大成宮是公共財嗎?
: 這比喻不倫不類啊!

這聽起來是一個廟堂的名字

目前看來也不會想讓藍白用在「供奉」的目的上,但目前也沒看到存在被濫用的情況,基本上恐怕已經多慮了...



但反正日久見人心,到真的發生後再談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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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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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message 09/21 12:27雪山隧道就沒這個問題? 搶政績動

dodomessage 09/21 12:27作明顯吧! 經濟部現在是給過也不

dodomessage 09/21 12:27是,不給過也不是!其實這種公共財

dodomessage 09/21 12:27本來就不可能給其他個人或公司商標

dodomessage 09/21 12:27的,政府何必脫褲子放屁申請惹非議

dodomessage 09/21 12:27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