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
※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引述《tommy508 (人人有功練)》之銘言:
: : 柯文哲方面一定主張
: : 決議是都委會共識決,簽發也是彭代行甲章批示,他只是依據決議辦事
: : 彭振聲一定也是一樣的主張
: : 檢方現在就是要找明知違法而為的證據
: : 所以現在一直找當時反對的委員來問話
: : 看看開會過程中又沒有暗示,明示指導一定要過,或有沒聽到風聲某某委員有異樣等等: : 重點在於明知違法而為,但如果找不到柯,彭施壓給委員的力證,那還真的不好辦
: : 但如果找到對價金流,上面的就就不用找了
: : --
: 其實從邏輯來講 柯文哲根本就連圖利都不可能
: 跟你們說了八千遍了
: 圖利必須已知違法
: 你看第一個點
: 都委會抓了誰?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一個已知違法的決策,這些委員一個都跑不掉
: 都抓不了就告訴你 這東西大家認知都是不違法的
: 程序沒問題 所以抓不了 不懂嗎@@
我真的笑死!高院/地院裁定理由書都講得那麼清楚
你還在作夢?當自己大法官?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如其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之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 第二個點
: 這東西直接送行政法庭裁示就好了
: 為什麼台北市政府翹著腳看你檢方笑話
: 阿就合法的東西不然他怎麼敢一直蓋
: 顯見根本不存在已知違法的可能
: 你就送行政法院判決不就好了
大法盲不要耍寶了好嗎?
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都已經明白宣示,依據憲法所保障的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原則
普通法院就該案件的合法性本就有審查權,不受行政法院的拘束,小草不讀書,就不
要在這丟人現眼了好嗎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刑事判決
(六)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
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
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又行政
機關對其職權範圍內專業性事項所為之決定,雖有判斷餘0
地,惟地方自治機關處理自治事項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
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此
項違法與否之爭議,固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然就犯罪
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縱以行政處分爭議為斷,刑事
法院仍應依職權自行判斷。不受行政爭訟程序之拘束。原
判決認定本案兩次徵收,上訴人等有濫用權力等違背法令
情事,事涉徵用土地舞弊之刑事責任,乃原審審判職權之
適法行使,上訴意旨徒以本案二次徵收均屬行政機關之裁
量職權及經上級機關許可,應由行政法院認定有無違法,
非刑事法院所得審查云云,顯屬誤會。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末查行政處分之當否,與承辦之公務員是否構成職務上之
侵權行為係屬二事。國家是否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
害人民權利,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既以公務員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自非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
1 項所稱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
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情形。是原審認定系爭處分雖經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然作成系爭處分之被上訴人所屬公務
員並無故意或過失,因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自
無違反該行政訴訟法規定可言,附此敘明。
: 所以真實是什麼?
: 主要是應搜到4500萬的金流
: 是沈給他的基金會的
: 現在才能辦貪汙
: 所以沒有金流 京華城也合法 柯要怎麼圖利
: 你說違法 先把都委會抓光 懂嗎 至少投同意的 先抓起來 這就是邏輯
: 但現在最有趣的是什麼
: 你連應這個錢和沈有對價關係都很難掰
: 今天沈有沒有給錢 案子都會過
: 不要再幻想什麼檢方手上有證據三小的
: 有證據你三民治早報完了 藏的住嗎 笑死
又在胡扯了!圖利罪根本不需要金流好嗎
圖利罪僅需要公務員明知違法卻仍執意為之,執意為之,致使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
就已經足夠了,如果還有金流對價關係,那就是賄賂而不是圖利了,那可是十年以
上的重罪,小草不讀書,就不要在這裡丟人現眼了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2105 號刑事判決
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
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 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係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 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至該款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 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 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 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 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 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069 號刑事判決
㈡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祇須公務員要求、期約、收受(於對向犯立場,則為行求、期約、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即為成立;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指他人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公務員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明知他人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期約、收受,其期約、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即具有對價關係;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行賄者與公務員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故公務員所收受之賄賂,若與職務上應為之特定行為間具有原因與目的之對應關係者,縱係假藉社交餽贈、酬謝、借貸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仍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所交付賄賂之價值與該公務員因職務上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是否相當,俱非所問。
--
你辛苦了,但真的不用對裝睡者耗費心力
提醒一下每天上線五篇,凌晨就用了
三篇扣打讓我覺得有義務提醒一下
律師時間很值錢的,不要浪費在神經病身上.
所謂的裝睡者,他們的目的就是不斷洗文洗
到讓網路上充斥柯文哲無罪,京華城合法的
論調。從有專業善心人士願意不厭其煩出來
打臉這些人這點,就可以看出台灣社會的活
力與希望。
裝睡者的目標早就不是讓柯文哲脫罪
,而是要激發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不信
任。真的要查查那些垃圾公司的背後
有沒有紅色金流啊。
兄弟 明天還要閱卷吧 早點睡
大神晚安
他沒付你諮詢費
那請問不法利益在哪邊?20%還沒判違法
前都不算不法利益不是嗎?不法利益條
件都沒成立怎麼用沒金流但有不法利益
來判斷違法?還有560%如果是上限那請
問京華城買的30%算不算違法?畢竟560%
是上限的話那再往上多個30%也是違法吧
?請問專業的大師能幫忙解答嗎?
他不都貼了法院判例的見解了嗎…答案都
在文章裡了,詳細讀一下沒有這麼難吧?
因為他貼的判決書裡面是因為有查到不
法所得所以圖利罪成立,你要先解釋柯
文哲給的不法利益在那邊圖利罪才能成
立
上面四句問題,文章內不就回答了嗎,就
是這篇的內容啊 = =
現在的問題是20%容積獎勵算不法利益嗎
?因為560%看起來就不是上限,如果560
%不是上限又有什麼理由說因為這20%給
上去超過560%是違法?我不懂所以才想
請問專業啊
sg是沒讀完就開始抬槓了吧
sg是閱讀能力有問題嗎?
因為京華城他不是都更,也不是危老
所以不能準用都更獎勵容積辦法
20%是市政府指示“準用”所以給20%,但是
能合用該條文用就不需要準用,因此給這20%
不是合法授權。
chx大你這樣回答他的問題 他等等大概就
會跳針別題了
沒金流但是圖利罪要成立不是要有不法
利益嗎?所以我才問說20%算是不法利益
是誰定義啊?因為檢調要說服法庭那個2
0%是不法利益圖利罪才能成立吧?還是
說這20%容積獎勵檢調說違法就違法?
小草回去讀書啦!同樣的問題已經回答過N遍了! 還在跳針啊! 監察委員進一步指出,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明定,「第三種商業區」 除循該自治條例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定」申請而得核給容積獎勵之外,均 應受該自治條例第25條所定「第三種商業區」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的限制;又內政部訂 定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也特別規定,細部計畫內住宅區及商業區的容 積率不得逾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
但本案容積 獎勵,既不循上述自治條例第11章之容積獎勵專章申請;也缺乏其他法令依據;而臺北市 都委會竟然僅基於「公益性」與「對價性」的考量;且無視本案不是都市更新案件,與都 市更新性質也不同,就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 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法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 」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 %)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算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5,585坪(如另加計之 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該容積獎勵明顯逾越 (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確有重大違失(註4)。 監察委員再強調,當初臺北市都委會及該會專案小組等相關會議審議(研議)本案容積獎 勵時,即有多位出席委員、專家學者乃至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人員,提出本案容積獎勵適法 性及缺乏法令依據之質疑。另外,監察院於調查過程也詢問內政部(都市計畫法中央主管 機關)相關人員表示:
容積獎勵按理說都要由法律來明定;本案建築基地允應依上開自治 條例11章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本案於細部計畫書創設容積獎勵規定與該自治條例規定未符 。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也同樣表示:本案容積獎勵缺乏法令依據;未符法律保留之重要性 保留原則;逾越(牴觸)細部計畫上位法規。可見本案容積獎勵確有違失。此外,本案除有上述法令依據不足並逾越(牴觸)上位法規的違失外,對於申請人之貢獻 (負擔)程度(如附圖)與其因上開容積獎勵所獲得高達5,585坪「容積樓地板面積」( 如另加計之後建築執照的免計容積部分,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0,265坪),二者之間 也明顯失衡,實在令人難以認同本案有臺北市政府宣稱的所謂「對價性」,但是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都委會卻疏未於審議過程確實評估,並據以詳載於都市計畫說明書,就草率核給 本案容積獎勵,也有明顯疏失。
圖利罪和收受賄是兩碼子事
前者法定刑5年起跳 不一定需要金流才叫圖利
請問這20%容積獎勵是否是合法授權是檢
調說了算嗎?
後者七年起跳 需要金流證據
馬上示範
北檢認為柯客觀違背法律或應遵守事項
但準用20%是否違法也沒有判決或裁定
所以還很模糊
是法規說了算 很明顯柯市府沒依法行政
如果法院也裁定京華城20%違法 那就一
刀斃命
哪條法規說了京華城的案子可以給20%?沒有
法條就是違法
過了這麼多年市政府民眾黨都沒辦法拿出真
的適用的法條出來,只會洗腦小草洗版哪裡
違法跳針
還在吵20%沒有說違法就是合法,小草真的
活在平行時空,沒有法條規定你可以給,你
卻硬要給,那就是違法了
跟一堆沒實務經驗的吵真的是浪費唇舌 這
已經不是秀才遇到兵了
專業的別忘了,“仍有究明必要”
在這大才小用了,你應該去當大法官還
是司法院長才對
專業的之前問你的問題你還沒回答耶,
如果柯p選上總統,以你專業的判斷覺得
晶華城此時此刻會出現違法的問題嗎
網軍一條龍整天顛倒是非。
法院誰家開的誰說了算,現在世道不是
這樣嗎
又是如果阿北當總統的世界線嗎?
他任內不會被追訴阿,就像阿北貪污一樣要
等他卸任處理,要回答你什麼?
除非你家阿北能當一輩子總統
不然遲早都要進監所檢查屁眼
某s是有把內文看完嗎。 暈
柯文哲有罪就關到死,但要是證據沒辦法
說服人民,根本就是要捧柯文哲,民進黨
會重傷,柯文哲嘴巴會更臭
不要跟智障小草理論
CCCC
台北市副市長李四川8日表示,京華城案的過
程符合《都市計畫法》程序,但是否適法要看
法院判決,一旦有發生圖利或貪汙並被起訴判
判刑,市府將認定京華城案違反《都市計畫法
》,並要求停工。<---按照李四川的說法,合
不合法,還真的是要看法院怎麼判耶....
不過說真的,我覺得業務主管機關不敢說合不
合法,也是蠻爛的就是了。
留給第三方去裁示阿 爭議沒必要自己說
業務主管機關說合=>臉被打爆
感謝詳細科普,但面對站狗廁是白費
業務主管機關說不合=>代表你們就是爛
怒噓你浪費時間 這種根本不會醒
檯面上光苗就講了三年的20%於法無據,
現在還是天天看到有人在洗合法,真的很
離譜
如果不是網軍就是只吃中央廚房餵的廚餘
莮大法官的法官
李能說什麼,因為他知道,不合法台北
市政府都發局的公務人員都有法律責任
,而且都更的部分蔣萬安也是一樣,都
他在做的也都是他在蓋的章
智商高還會當草?
如果所有的業務主管機關,都沒法判別合不合
法,什麼都往外推,這也太好當了吧??
程序都合法,引用的法條合不合法台北市政府
總可以說吧? 如果程序都合法,引用的法條也
ok,那麼會因為有圖利或收賄改變結果??
現在沒有判例惹啦 法院組織法修法後沒了
沒事啦律師不用鳥那些人 這個案子不用多久
很快就起訴+求處重刑了
包含"黃珊珊拋「台灣省自治條例」挺柯文哲"
這個條例台北市適不適用,蔣市府總要說明吧?
推
推
這不就也在說服自己嗎
判決沒下來前不用浪費時間
白綠立場不會變的呵呵
sg是不是有閱讀障礙?
你也太有耐心
推
sg讀書真的不犯法耶,人家寫了這麼
用心的文,就是寫給你這種草看的,
寫得這麼清楚你還狂跳針
感謝解惑,這麼明顯有罪還能拖那麼久,
北檢真是無能,看來以後要說檢調是民眾
黨開的了
法律能凌駕宗教ㄇ
小草真的會讓人覺得他們看不懂中文
簡單來說,零智草的邏輯就是蓋章核定的
不用負責
辛苦了!! 這麼晚還在教法盲
真的笑死 法官誰派的你不知道
小草可憐
「法官是誰派的」 法官是用輪值的不是嗎
推認真回廢文
其實很多概念都沒有那麼難懂,例如圖
利跟金流無關,有金流就會變成收賄這
種簡單到不行的法普概念,不知道為啥
號稱高學歷高知識的小草花了好幾個月
還看不懂
當你試圖對戰國策/精煉草解釋法條的時候就
輸了吧,怎麼會覺得他們能看這麼多字?
網軍就是來鬧的 混淆是非的,但越弄越
被大家認證支持者都是無知低能反而更
慘…
sg552幾個月沒留言 1 2天前開始留言
某些人 就是專門製造混亂 原po辛苦了
智障草真的是不知道圖利罪的成立要件嗎?一
直在跳針金流
推 辛苦了 別太跟法盲計較
560沒違法。
560*1.3=728錢也給了,地也捐了,目前看
起來沒問題。
還不用討論到560*(1+0.3+0.2)=840。
前面就已經728了,柯文哲知道超過560又
代表什麼?
要嘛卷宗沒寫清楚,要嘛法官故意分不清5
60/728/840的區別。
少時不讀書 長大民眾堂
蠢草智力看不懂法條判例 只聽網紅白話胡扯
1X
首Po對於檢調來說為了升官 這案子首功是辦倒柯文哲 再來是副市長 局長..依此類推 圖利要有明知違法的要件 拿李述德案件來比 李述德當時狀況是 坦承自己對委員說謊7
柯文哲方面一定主張 決議是都委會共識決,簽發也是彭代行甲章批示,他只是依據決議辦事 彭振聲一定也是一樣的主張 檢方現在就是要找明知違法而為的證據 所以現在一直找當時反對的委員來問話63
法盲不要再耍寶了啦! 來看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4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3X
其實從邏輯來講 柯文哲根本就連圖利都不可能 跟你們說了八千遍了 圖利必須已知違法 你看第一個點 都委會抓了誰?1
等 : : 重點在於明知違法而為,但如果找不到柯,彭施壓給委員的力證,那還真的不好辦 : : 但如果找到對價金流,上面的就就不用找了 : : -- : 其實從邏輯來講 柯文哲根本就連圖利都不可能4
就講這個就好,先不提其他大大已經講的最高法院判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來看看可以主動提行政訴訟的是誰 第四條 人民 第五條 人民 第六條 人民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96
[討論] 北院新聞稿在Treads上看到有記者貼出來了 1. 不爭執並且承認部份事實,圖利罪嫌疑重大 2. 案情後續可能往貪污賄絡重罪發展36
[討論] 113年度偵抗字第1817號新聞稿各位有水準的政黑板友請進 我們不要只看結果 我們來看看新聞稿吧 壹、裁定主文撤銷:發回北院16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9
[討論] 認真問200億平白送給財團大家覺得沒問題今天法令規定 是否在容積率560%以上還可以用獎勵容積的 方式提高到840%都還有爭議 然後在爭議未明的情況下 一堆人跳出來幫財團說話14
Re: [討論] 羈押+不得再抗告(推文指正可抗告)裁定詳細: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X
Re: [新聞] 柯文哲請檢2個月內盡調查義務 法界錯本柯黑覺得阿北真的很可憐 小草沒人真正關心他 連北院裁定書柯黑都比較熟悉 裁定書: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6
Re: [新聞] 柯文哲檢抗告成功!最快明開庭 遇這法官押定了啦,明天直接換成法綠人裁定 可以看法綠人表演怎麼用自由心證押人 功德可以直接宣佈連任2028了 高院裁定發回地院理由為「積極介入京華城」。 對此,民眾黨發布聲明表示遺憾,- 法官檢察官應該羈押黃偉哲了吧,這麼大的事應該是市長決行的吧, 當初局處或議會應該有反對聲音吧, 如果有的話不就更坐實 明知違背法令而執意為之的條款嗎? 我幫法官寫一下羈押理由,照抄北院就好了 南院裁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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