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媒體風向放到辦都委會 可能連圖利都沒了
法盲不要再耍寶了啦!
來看看最高法院怎麼說的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47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
上 訴 人 鄭金盛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林秀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93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653、7717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六、政府採購法上所稱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並不以實際承辦
、監辦採購之基層人員為限,其依規定層層審核、核定各項
採購程序之辦理採購人員包括各級主管,甚至機關首長及其
授權人員,倘實質上具有參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
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應均屬之,始符立法本旨。是同法第15
條第1 項之機關承辦採購人員,所稱「承辦」,指辦理機關
採購業務並擔負其責任者而言。亦即從採購之簽辦逐層審核
至機關首長核定該採購業務等流程之相關人員均屬之。倘其
採購依法令應經上級機關核定,則該上級機關含機關首長在
內之相關人員,亦屬該條規定之承辦採購人員。原判決本此
解,以:福興鄉公所有關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工程新建、規
劃設計等採購定作業務,均由鄉公所建設課基層人員實際承
辦,上訴人雖非屬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之基層承辦、監辦採
購人員,惟其依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1 項、公務員法制及分
層負責明細等規定層層審核、核定福興鄉公所各項工程採購
程序之辦理,其實質上對於該公所之工程採購業務,具有參
與決定、辦理採購程序之權限,足以影響採購結果,依政府
採購法之立法意旨,屬政府採購法所指負責承辦、監辦政府
採購之人員。所為認定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執上訴人無
承辦、監辦採購業務之職掌,並非政府採購法及採購人員倫
理準則所稱之承辦、監辦採購之人員,指摘原判決違法。此
部分持憑己見而為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人家最高法院就清楚的告訴你了,只要你有核定權,在該案件上簽名蓋章,你就要
負責,不管你是不是直接承辦人員,而都市計畫法第23條一項也規定得很清楚,直
轄市細部計畫審議結果,仍要經直轄市政府首長核定才會生效,沒有什麼都委會決定一
切的說法,你直轄市政府首長本來就有審查權,決定其是否合法而准予通過,或不
合法予以駁回,今天你KP既然在該公文上簽名蓋章予以核定,依最高法院 106 年
度台上字第 3479 號刑事判決意旨,你就是實際負責人,依法就要負核定的法律責任,
跟都委會的決定一點關係都沒有,小草們就不用拿都委會決議來作墊背推卸責任了,
這在法律上根本說不通,最高法院根本不會理你的,就別在那邊垂死掙扎了!
第 23 條
細部計畫擬定後,除依第十四條規定由內政部訂定,及依第十六條規定與主要計畫合併擬定者,由內政部核定實施外,其餘均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
前項細部計畫核定之審議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前項都市計畫樁之測定、管理及維護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細部計畫之擬定、審議、公開展覽及發布實施,應分別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05596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核定」與「備查」兩者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
項應由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否則不生核
定法律效果
主 旨:有關所詢行政法上「核定」與「備查」疑義,及董事會召集程序違法之效
果,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辦公室 102 年 4 月 23 日舒國字第 102042301 號函。
二、按「核定」係指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對於所陳報之事項,必須依法定
要件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於尚未決定前,該事項無從發生效力;
「備查」則係指對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有所陳報或通知,使該上級機
關或主管機關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已足,無庸進
行審查或作成決定,故該備查非屬所報事項之生效要件。準此,核定
與備查之目的、程序及法律效果均不同,如法規明定某事項應由上級
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者,自不得以備查程序代替之,否則不生核定之
法律效果。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引述《tommy508 (人人有功練)》之銘言:
: 柯文哲方面一定主張
: 決議是都委會共識決,簽發也是彭代行甲章批示,他只是依據決議辦事
: 彭振聲一定也是一樣的主張
: 檢方現在就是要找明知違法而為的證據
: 所以現在一直找當時反對的委員來問話
: 看看開會過程中又沒有暗示,明示指導一定要過,或有沒聽到風聲某某委員有異樣等等: 重點在於明知違法而為,但如果找不到柯,彭施壓給委員的力證,那還真的不好辦
: 但如果找到對價金流,上面的就就不用找了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89.252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G4tXVpLfvGLY
--
遇到綠共法官 全部推翻前例都有可能
朕 沒同意你的法律見解 !
沒辦法,柯文哲當時是主管機關最高首長
有蓋章就有責任,跑不掉的。
柯文哲不知道 他到底怎蓋章的啊
這種一定是甲章啊
還是當初是副市長乙章決行的?
不管對錯至少有用心論述。
政治╰(〒皿〒)╯迫害
根據柯文哲批准2020/03/10公文寫的要速
審速決,
以及2020年4月給彭副的「原則很簡單:公
務員不坐牢」便簽來看,
柯是要怎麼不知道?
柯文哲絕對把鍋推給副市長
法制局不是都說違法了 這些人都不知道喔
阿錢呢
選上什麼沒事沒選上什麽都出事
他們腦袋一次只能裝一個東西
推專業的法律之神
爭點是有沒有「明知違背法令」吧?
重點是20%違法誰說的?
有個問題,如果計畫是送內政部核定、行
政院核定,出事也是部會首長要負責嗎
辛苦你了!
一堆公文,委員,會議紀錄跟他說放了會
違法,也全都叫來問了,到底要阿北裝傻
裝白痴多久?
那馬英九的大巨蛋案如何全身而退?他也蓋
章了喔!
自欺欺人鴕鳥黨
有沒有明知這還要凹,小草笑死
法務局會辦意見都寫違法了,柯就在旁邊
簽名蓋章
馬英九?那是因為他是馬英九。柯文哲是
馬英九嗎?
小草真的不要當別人都白癡,市政府層級
的公務機關,留下的紀錄太多了
公文、會議紀錄、便簽...等等,舉都舉
不完
馬英九能找到余文 柯文哲誰要做他的余文
律師考這麼多年提出的法律見解應該不會
太有參考性
雜草這些賤種整天在幻想換他們來他們一定
願意幫柯文哲坐牢 可是柯文哲根本不會用你
那法務局當時為什麼不舉報
們這些廢物阿 有那能力的才不會幫柯坐牢
選上沒事沒上出事
法務局不是承辦單位阿,他只是會辦給市
長提意見,作決定的不是他
小艸膨風變成蔥
要舉報啊
舉報三小,老闆就要幹
出事也不是他出事,他有提見解了,出事
是老闆要扛,他也不必淌渾水
是很高興看到柯坐牢,2024啟示錄
法務局意見太多就換掉而已啊
柯文哲又不是沒幹過這種事
又不是他要扛就看戲就好
小草被害妄想症? 敢亂來就要敢扛
不要說公務機關了,現實你公司大老闆要
那要法務干麻,打嘴砲嗎,法務是獨立
部門吧
幹什麼事,你一個部長敢機機歪歪?
台北市法務局好嗎,什麼獨立機關
你這麼有正義感怎麼不去考一下
包屁?共犯?該調查了
快去告發,就差你一個
這市長也太菜了吧 沒法務局背書也敢硬幹
我那有資格啦,原PO是專業人士由他來
做才是,默默支持就好
柯文哲圖利罪一定要判10年以上
柯文哲根本犯後態度不佳 還在裝傻
阿專業人士講話你又在那邊靠北
有違法有證據的早就一堆人去告發了
啦
不敢告發就是會怕跟高虹安一樣吃誣
告而已 那這種車你還敢上
就事論事哪有靠北,選上了就不會有事
不是嗎,又不是第一天出社會
柯文哲每天7:30開會晨報 不知道也很神奇
主子都承認去沈慶京私人招待所HAPPY
還看豪宅買商辦 小草還真以為他傻
白甜 只有三個字 超級可悲
台北市政風出現了問題,法務局也拖不
了關係的
法務局都告訴柯文哲有違法之虞了他
還要硬幹圖利沈慶京啊
都委會可能有事 但法務局絕對SAFE
支持柯p關起來好好反省,支持歸支持但
是能這樣做嗎
法務 都發 都有公文跟柯說這會圖利
然而柯就是要硬幹 公務員就各種自保
師父 蓋章只是表演性質 佈道才是主要工作
應該依宗教法…宗教自由 我蚵慈悲
違法就違法還違法之虞,說了等於白說
,我也會說這有包庇放水之嫌,違反職
業與專業判斷之疑,是不是白說了
恩 從結果來看 對柯說是白說
所以柯就進去了 公務員各種當證人
柯就想硬幹了 說啥都白說啊 所以被告啦
根本沒什麼好辯解 違法理由 大簽都有寫
裝死說不知道 就只是忽悠小草而已
柯文哲就不遵守法律 太自大 嘻嘻
公務員該做的 自保的都做了 提啥政風?
自保什麼,你領國家薪水是請你來自保
的是嗎?沒作為就是沒作為自保,沒作
為就跟放水包屁一樣吧
柯文哲這種態度 一定還有其他案子有問題
不自保也要進去關嗎? 遇到白癡市長啊
市長就是有權力壓公務員啊
遇到這種霸道市長 當然要自保
馬的人和跟腦袋 柯去多學學吧
鐵打的衙門流水的官 柯文哲要犯法
你又阻止不了 何況法務局有作為了
貪污誰貪污了,誰貪烏了怎麼都知道了
,我不知道,該看哪一台那一報
原本的總工程師反對 就被冷凍啦
市長就是有權力把不聽話跟礙事的公務員
換掉阿,所以公務員當然是各種自保,無
法自保才自請調職
我覺得你應該先去GOOGLE法務局的職
法務局是會辦單位 決行至少要到副市長
務內容才是 不要靠自己幻想的
人家就是提供法律諮詢而已
法務局有意見 到副市長那邊就會被退了
什麼大簽
可是就有個市長不管啊 硬幹囉~~~
法務局是會辦單位 只會提供意見 別瞎掰了
好嗎
沒退就是有鬼 有沒有收錢就不知道了
那些公文不是都有會簽 意見都有提醒 不懂
行政流程就別瞎扯
如果柯沒拿好處就給沈200億 那是真麻吉
提供意見的會辦意見可以退大簽嗎? 你在
瞎扯什麼
小沈說不定是柯尋找多年的知心摯友QQ
自保就自保,不就表示他們都知道違法
其實不只兩百億啦 還有魚果市場
,自己自保讓別人去跳坑
都知道啊 不是直接都寫會圖利 裝死嗎
什麼都沒拿就圖利很賤小官被抓去關九年了
會辦 不是主辦 他們哪能決定簽怎麼執行
魚果市場50億 神奇的追加樓層wwwwwwwwww
不然勒 都告訴別人是坑跳了會死對方
柯文哲真的沒拿錢也有去陶豬唱K吃甜點
還是堅持要跳啊 他還是最高主官
九年對他來說還只是低標 而且柯文哲飯後
態度還很差 只會被關更久
柯要跳就讓他跳啊 公務員自保啊
如果上面有人想要硬幹,基層除了自保還
能怎麼辦?辭官回家種田嗎?
公務員別被牽扯就要拚全力了 哪管跳坑的
恩 辭官也是一招 但要快 黃景茂就慢了
小螺絲釘能做到自保已經很了不起了。
政務官可能會辭 事務官哪有可能
魚果市場是另一案 這案10年那案10年加一加
要關到死
不敢回了嗎 中離仔
事務官真的沒辦法QQ 想辦法調單位???
柯文哲上節目說違法就50人要被抓去關
其他局處有意見通常上面會退回給承辦
改綜簽 哪可能視而不見直接蓋章
所以那個總工程師被調到秘書處算脫身
結果現在只有柯文哲被抓去關
事務官大概就堅持要長官留文字證據
意見叫違法之“虞”,拜託這叫意見
這種人當首長 有夠爛的 根本沒判斷能力
之虞 然後你可以無視喔 天才
看不懂中文當然不知道那是意見啊
連這點敏感度都沒有 被關不是剛好
違法之虞 恐違法 每個機關都這樣拉
公文就是這樣文謅謅的 看不懂活該
連檢察官也這樣啊 法官那邊再判決
號稱157 台大醫科 看不懂公文 死一死啦
其實講這樣還看不懂的人 你寫再清
處他還是不會看懂
不 他就要硬幹啊 哪是看不懂
柯文哲公文寫的那鳥字跟用語
厲害的長官根本不會留下文字證據 直接
退 多退幾次就跟著科長面報了
不說還以為是小學生寫的
好幾個公文呈上去寫 當否 還被柯劃掉喔
柯就看了 還是要硬搞啊
公務員看到你劃掉當否 就留下自保啦XD
當否是贅詞 刪除要蓋職章
故意的啊www 不然哪留下東西自保wwwww
好啦 全台灣縣市首長麻煩比照辦理喔
公務機關待7年多了 公職不是人幹的
你要怎麼證明他明知違法還強行通過
現在不就是這個自保跟這個虞害的嗎,
官場文化,都不想擔責任,這種環境想
做事的人活不久
柯不是想做事 柯是想違法
現在回頭看過去柯幹的這件事情 好像有貓膩
法官一定會看幕僚單位有沒有提醒
講簡單點就是又在迴避監督
阿北的親簽就在法務局公文大大的圖利字眼
下面,還寫速審速決(阿北的字那麼好認).
..全體就放棄抵抗了啊
這種東西 公文流程攤開拉看 就知道了
不是 現在不敢擔責任的是你家師傅好嗎
阿北台大醫,智商157,不要看不起阿北的中
文能力好嗎?
我還真看不懂速審速決有什麼問題,這
裡面有包含yes或no嗎
恩 現在不擔責任的是柯
跟你說會違法 你還要硬幹 現在還說你不是
專業不懂這些法律 那好 麻煩你 以後不要
來亂 交給敢擔責任的人來當首長 謝謝你這
個政客
台北市府不會差一個只會打嘴砲的政客來當
首長
都提醒違法了 就不該審啦 還速審速決
郝大兵就依法 卡在392% 哪會有事
先去修法或增訂法規 讓法務局沒意見好嗎
如果知道違法 還需要寫原則公務員不犯
法嗎
速審速決就是要下面的快速硬幹啊 你拜託
有點敏感度好嗎 沒辦法揣摩上意 這些局長
哪個不會像林洲民一樣被趕走
以後這案就是範例啊 一率不給獎勵
你家師傅只想用聽話的狗 不聽他話的人 全
部都是被羞辱後離開 這是健全文官體制的
作法嗎
現在那堆部長是健全文官制度嗎
原則不犯法當然是寫給外人看的啊 林洲民
違法了嗎 有沒有被羞辱後離開?
你家師傅有想要依法行政嗎 別開玩笑了
不是 你扯什麼部長 部長關妳家師傅什麼事
這都還是公文,當面被罵的還沒算進去
他有尊重過部長嗎 有尊重過他任用的局長
嗎
講成這樣還看不懂的人 無論你寫得有
依法行政的做法就郝大兵啊
多清楚他還是不會看懂+1
裝睡的人 你叫不醒
都沒有 你提他管不到的中央部會幹嘛 市府
都亂七八糟 誰敢讓你管中央 邏輯呢?
拿錢被關到死應該的
哪個首長會在簽上面寫原則公務員不違法
公務員不犯法一般就是有事我扛責任,結果
還是...公務員扛責任
下面都說可能會違法了還速審速決?蛤?
你想的跟我想的不一樣,就是有疑慮虞
才要趕快審,否則怎麼判斷虞是不是白
憂慮了
有些人很適合當阿北身邊的人,趕快去應徵
決行 不是都寫可嗎
一般正常人都會想找個保證合法不違法的
現在有人說可能會違法了還往風險走 酷捏
有疑慮有什麼好審的 直接退回不給申請啊
難道又要搞得懸而不決
真是有夠奇耙的 這種人當市長
哪有什麼不決 當初咬死不給申請 威京只
喔 都跟你說會違法了 還要速審 白癡嗎?
能再次去打官司 把球丟回給法院啊
還範例勒 笑死人 北市府就唯一這一案自創
容獎 蔣萬安還要為了改監院糾正 自提改善
方案 保證以後不會再有相似的案子 你師傅
多偉大 鑽到行政漏洞 讓北市雞飛狗跳 還
好意思說只是違法之虞
行政法院就打過啦 柯市府贏啊
其實不只核定權 市長還有最終決行權
不是很多人愛說行政法院裁定?怎麼這時
就算所有程序都跑過 市長也可以否決
又忘了行政法院了 威京認為30%+20%市府
結果贏的柯市府還在加送到840% 扯到爆
一定得審、市府不審直接退件拒絕違法的
話就去問問看法院怎麼判咩
結果當初不是先找法院背書而是速審速決?
這個案子是 沒有所有程序都跑過
市長直接要局處迅速核發建照
柯市府贏的是一次允建保障可以不給的部
分,後面再申請細部計畫獎勵的是另外的
窩不知道
蔣萬安這跟馬後炮沒什麼兩樣別說了
擋路的石頭通通換掉 阿北就一路進土城蹲
違法之虞不是法治局說的嗎,不就官場
文化推卸責任的說詞
反正就是看後續發展 後面還好幾案不死
也剩半條命
法制局不是法院啊...
100%有法源依據保證合法的話 法務局也不
用這樣回好嗎,有問題要冒風險的誰想當
背鍋俠,法務局除了自保這樣回還能怎樣?
照以前經歷我們通常會去問法制局有沒
有違法的地方
不知道法制局在做啥的就別再扯了
這就神奇了,難道丟法院讓法院來審理
都更就保證不會有事嗎,這樣不是更粗
糙嗎,法院審理不會讓人家詬病嗎,就
不會有圖利的問題嗎
你說對囉,法院背書的話北市府不會有事
所以如果是法院通過你能接受840就對了
,你覺得就沒有貪污跟圖利的問題
明知違法哪裡成立講那麼多
沒有錯喔,行政法院打到定讞沒人會有意
那法院會不會有事啊
見,法治國家就是這樣。
行政法院就判柯市府贏了 怎還給到840%啦
法院要啥事? 法院就是做裁決的啊
行政法院打到最後一審都是合法的話那當
會不會改由司法院長被羈押
然沒有貪污和圖利問題啊你在說什麼…
大哥你再扯三小
我已經不知道你說去哪裡了 就這樣吧
關司法院長屁事
所以選上沒事沒上出事還是有幾分道理
對吧
大巨蛋是郝龍斌,干馬英九屁事
要亂扯就去睡覺
你不知道商人多厲害,如果他知道裁判
權在司法院一定會往這邊鑽的
你是不是不知道法務部是在行政院下面
這和有沒有選上有什麼關係?選上還是會
被查啊你在說什麼…
嗯… 看樣子好像不會是有效溝通了 結案
再次確定小草對政府組織不懂
想想看如果是京華城會不會更歡迎進法
院去裁決
都敗訴過的怎麼會更想去法院裁決 在說啥
敗訴又捲土重來了,沒看到嗎
沒看到 因為京華城當時撤掉了
京華城撤掉後 柯就送840%
有蓋章就有責任??吹喇叭喔 那全台
縣市長都要被抓去關了XD
那還真的沒看到 到底在說啥
對呀,很多出事的,都是蓋章的被抓去
關呀!
蓋章不用負責任要蓋章那個人作啥…
窩不知道 只知道賴清德放人
蓋章當然要負責,又沒說不負責,別總
是負面思考,什麼圖利啊貪污啊,不一
定蓋好後台北市民高興的不得了,像這
個夏天天氣那麼熱,天氣熱的時候附近
的民眾也至少可以進去吹吹冷氣吧,以
前在蓋高鐵的時候扁政府也被罵得要死
陰謀論一大堆,現在台灣的爛交通沒有
他好像不行了耶,有多少證據說多少話
,蓋章就蓋章有什麼大不了的
樓上呀!我想你應該沒在大公司或政府
機構當過主管職,不曉得亂簽字可以掉
飯碗的…
蓋章沒有什麼了不起XD 我拿給你的文件
你都會蓋嗎?
你都敢蓋嗎?
我的簽字跟蓋章同意,就是在文件上自
己放上自己的名字。
P大,他可能不是台灣民眾,在各篇可以看出
不知道來龍去脈,很像除了政黑他沒有其他
資訊管道(也許流量不夠)也很像我在訓練
的AI回覆模式
之會繞著「單一辭令」
推文回覆者的「單一辭令」,蠻有趣的,最
近在發展這種SU模式
綠腦超譯戰術
CF: 窩不知道
(續)中國很多網友以為PTT只有政黑是討論
政治的,不知還有八卦版,例如新竹兒醫是
市立醫院,一般正常人每天積極掛上來又積
極討論一定會知道,但它今天還是說是私人
醫院...然後抱歉..就AI訓練模式。中國的公
文是規定要口語直白,它可能不知道台灣的
公文用語是半文言文
說我想說的講我想講的知道多少就說多
少,我是真的不知道新竹馬偕兒童醫院
是市立的,被名稱混淆了,你也知道現
在很多市立醫院都是私人醫院在經營,
就跟私人的沒兩樣,還會有爭奪戰,嘿
你懂吧。我蓋你住
馬偕醫院進官網查就知道市立的,不知道還
很大聲?無知很得意?
是Ai人耶 來看一下 我從來沒看過有
人回話會有什麼我蓋你住
跟草堂講法律太為難他們了
你要先證明20%違法,和當時明知違法,這才
是爭點
塔綠班上車了!快來喔
那問題來了,李述德被關了,當時蓋章的
最高層現在在哪
內政部核定,行政院核定也沒用,最好加送
法院核定
甲章就副市長蓋的啊,傻鳥怎麼了?
太長了
實質影響........
推
太認真了
你是不是不知道什麼是甲章
樓上是不是不知道,代理行為直接對
被
本人(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窩不知道=無行為能力人 懂?
小草自己耍白痴就以為別人都是白痴
自認為是草也是怪怪的,草是負向名詞吧
[速審速決,公務員不坐牢] 和 [實質影響
力] 是不是有87%像?
甲章效力等同市長蓋,不然蓋副市長就好了
土城找柯
笑死,甲章這麼好判早就起訴了==
拖那麼久幹嘛?阿不是有甲章==
傻鳥不懂公務體系的章就別大放厥詞了
起訴這麼久想也知道是有證據想找更多
來辦貪污不只圖利…章傻鳥可能不太懂
,但腦袋肯定比蠢草清楚…
白癡戰國策網軍,沒知識就多讀點書,
少出來給大家笑,只會讓人覺得你這個
大便政黨從上都下沒一個能用的
人家只聽狗皇帝的好嗎?
ivelove是誰跟你講法制局要告發的?並不
是所有公文都會會法務局,有疑義才會簽會
法制局,決行的公文沒會,法務局根本不會
知道有哪些違法公文會出去 連一點功課都
不做倒是叫的比誰都大聲
1X
首Po對於檢調來說為了升官 這案子首功是辦倒柯文哲 再來是副市長 局長..依此類推 圖利要有明知違法的要件 拿李述德案件來比 李述德當時狀況是 坦承自己對委員說謊7
柯文哲方面一定主張 決議是都委會共識決,簽發也是彭代行甲章批示,他只是依據決議辦事 彭振聲一定也是一樣的主張 檢方現在就是要找明知違法而為的證據 所以現在一直找當時反對的委員來問話3X
其實從邏輯來講 柯文哲根本就連圖利都不可能 跟你們說了八千遍了 圖利必須已知違法 你看第一個點 都委會抓了誰?1
等 : : 重點在於明知違法而為,但如果找不到柯,彭施壓給委員的力證,那還真的不好辦 : : 但如果找到對價金流,上面的就就不用找了 : : -- : 其實從邏輯來講 柯文哲根本就連圖利都不可能47
我真的笑死!高院/地院裁定理由書都講得那麼清楚 你還在作夢?當自己大法官? 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依同案被告彭振聲及朱00之供述、證人邵00之證述,佐以 朱00與應00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00受雇於沈00 之目的、沈00行賄應00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被告是否4
就講這個就好,先不提其他大大已經講的最高法院判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來看看可以主動提行政訴訟的是誰 第四條 人民 第五條 人民 第六條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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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登環球生醫棄標快篩!陳時中嘆氣「政治政府機關辦理緊急採購,本來就有先議價後再補辦採購程序及簽約的做法。 高登這個案子,需要質疑的是業務單位是如何評估高登公司足以按時提供這1700萬劑 的快篩,但是就程序本身,並沒有太大的問題。 以下是雲林縣政府提供的簽辦文件範例,大家參考看看 主旨:茲因○○颱風來襲,造成○○大排○○K+○○○右岸潰堤,需緊急處置,其涉採29
Re: [新聞] 疫苗採購合約保密封存 陳時中:確保未來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4 條5
Re: [新聞] 東岸廣場招標 NET律師控甄審一半市府幫你補一下資料! 依政府採購法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四條規定: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 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這一段就是告訴你,只要多於1/3就可以了。2
Re: [新聞] 基隆東岸商場原營運商大日公司負責人就很噁心啊 這可是政商的ot案 還沒有b 建設欸 是誰准的建照 民法上1
[請益] 採購履約管理碰到契約變更問題各位先進好: 我是機關採購承辦人員,最近有個採購案碰到契約變更的問題,特上來詢問。 這個案子的特性是:巨額、勞務、公開招標、最低價決標。 但在履約過程中,因為執行單位執行時的要求 部分工項執行時數量增加,致結算金額超過契約金額。1
Re: [新聞] 1.4億土地1400萬就賣掉!得標者已繳政府採購法 第 46 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 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鄉民公務員也不少- 【111年行政法重要實務見解解析(8)-法規命令】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 「行政法」一些近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讀書會連結: 【命題趨勢】
- 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主 旨:修正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 108 年 3 月 28 日研商機關以普通收據辦理小額採購案件核銷時審核作業事宜 及修正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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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車手被逮遭判刑9年 提抗告改判4年10個月我替李冠毅先生感謝法官: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3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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