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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柯粉總認為老人好騙被洗腦?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柯粉總認為老人好騙被洗腦?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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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ymco9999 ()》之銘言:
: 如果去看木炭民調
: 只要結果不符合柯粉小草想要的結果
: 或者是裡面有受訪者的答案小草很不滿意
: 就會說老人都被洗腦,國家都被老人決定
: 老人都只看第四台三民自難怪會有40%
: 然後說支持柯文哲的受訪者都至少有一套說法
: 藍綠老人都只會憑感覺
: 為何小草會覺得老人家很好騙呢?

目前在思考的問題是:

按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併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刑事裁定(四月二十三日作成):

被   告 沈慶京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蘇振文律師

選任辯護人 廖威智律師
      徐履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五十一號、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辯護人名義為被告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押,惟裁定誤為被告沈慶京之聲請,未將辯護人列為受裁定者,且裁定主文「沈慶京具保停押之聲請駁回」,亦有違誤,爰依法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是裁定所表示之意思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者,自非錯誤,依法不得更正。

三、經查,本裁定主文所載「沈慶京具保停押之聲請駁回」,實係指聲請人為「沈慶京」所為具保停押之聲請應予駁回之意。此由裁定理由暨所援引之聲請理由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二)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三)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四)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五)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六)狀、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七)狀等情,即足以知悉。且本件聲請人既然只有受到被告沈慶京一人委任,則其具狀聲請具保停押之對象,當然係指被告沈慶京,原裁定亦已針對聲請人為被告沈慶京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詳為調查及說明,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自無更正必要。另聲請人雖稱未將辯護人列為受裁定者云云,惟原裁定業已將聲請人列為被告沈慶京之選任辯護人,裁定正本亦於一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送達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蘇振文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無礙聲請人收受裁定之權利。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如今的狀況,似乎已經發展到要「吹毛求疵」的地步

連法院作出的裁定,都要挑出小毛病,並虛耗法院資源,可是常理上真有相當必要性嗎?讓法官們專注審理、儘快結束並宣判,不是來得更好嗎?



話說回來,以刻板印象來說,老人家大多親國民黨

對綠營的喜好,則未必如想像中的熱衷

然而如今的情勢大有變化,已經不能用年齡、學歷等作區分,且要從民調的內容「拿雞毛當令箭」,說不怪都是假的...



智慧終究是在選民本身的心中,到底是要相信幾分,這本來是大家的自由,由不得別人干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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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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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iri 04/25 10:40關你外國人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