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國昌老師的邏輯正確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引述《Antler5566 (鹿茸五六)》之銘言:
: : 用柯p最愛的邏輯演繹法, 若p則q.
: : p = 質詢
: : q= 不違反法律明確性
: : 原句是‘’若質詢, 不違反法律明確性‘’
: : 這陳述句反過來, 用邏輯法則是‘’若非q則非p‘’
: : ‘’若違反法律明確性, 則不是質詢。‘’
: : 不論怎麼用柯p的邏輯法則,
: : 都沒辦法推導出‘’反質詢‘’的定義。
: : 國昌老師,
: : 你是不是要去跟柯p學一下邏輯?
: 這其實可以拿反滲透法來看
: 反滲透法裡面
: 其實定義的是滲透的行為與樣態
: 但法令名稱卻是"反"滲透法
: 二、滲透來源:
: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
: 人。
: 因為這條法的主要規範是要規範對我國進行滲透行為
: 而不是對他國進行滲透行為
: 所以法律條的定義項目上
: 他寫的的還是"滲透",而不是"反滲透"
: 就法條的邏輯來看
: 基本上就認定,我寫明白了甚麼叫滲透
: 那反滲透的樣態就很清楚了
: 否則,今天反滲透法的法條定義項目就會是反滲透,而不是滲透
: 如果這邊用你的邏輯來推論
: 若滲透,不違反法律明確性
: 若違反法律明確性,則不是滲透
: 一樣推導不出所謂"反滲透"是甚麼
: 為什麼沒有人需要去問
: 那具體的反滲透是甚麼?
: 要知道反滲透法可以罰到一千萬以下罰金,與最高五年徒刑
: 這刑罰可是遠高於立院職權行使法
: 且管理的對象是全國上到官員下至人民
: 其實影響範圍更加劇烈
: 但事實上沒人在乎甚麼叫做反滲透
我聽你在放屁。
https://i.imgur.com/PAOaleL.jpeg
反滲透法就這幾條,每條針對滲透的樣態和處罰都作了清楚界定。
哪裡不清楚了?
而黃國昌的邏輯,其實我們可以看另一個例子:反人類罪(或反人道罪)
我們對何謂人道其實還算清楚,或,我們可以針對人道加以定義。那是否代表反人道罪的定義就明確了?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所以反人道罪就有它清楚的定義:
https://i.imgur.com/e1TxOxR.jpeg
這樣才合理不是嘛?
: 回到你的邏輯上來看
: 事實上
: 質詢是法律明確性的的充分條件
: 若P則Q,所以非Q才會是非P
: 若質詢不違反法律明確性
: 則違反法律明確性的,就不是質詢
: 這成立
: 而質詢並不是法律明確性的必要條件
: 所以非P,並不等同於非Q
: 不是質詢,也不代表必然違反法律明確性
: 這就不成立
: 那反質詢是不是等於質詢?
: 不是
: 那是否代表反質詢一定違反法律明確性?
: 答案是不一定
: 至少從若P則Q,若非Q則非P這條有限邏輯看不出來
: 但你也沒辦法從你提供的邏輯來反駁說不可能
: 這邊的非,並不等於反
: 非是指若不是質詢,這可以是其他所有行為
: 不是質詢,並不等於反質詢
: 這是名詞定義上容易讓人誤解的地方
: 所以如果今天質詢,能有清楚的法律明確性
: 代表質詢的樣態在法律之中是能被清晰認知的
: 那麼一切與之抵抗阻礙質詢的作法
: 也就是所謂的反質詢
: 是針對質詢的定義而出發的抵抗阻礙
: 那要清楚反質詢的定義
: 則就必須要回歸質詢的存在來看是否足夠清晰
: 黃認為,質詢的定義清晰
: 那反質詢自然也清晰
: 如同反滲透法只對滲透定義,卻不特別對反滲透定義一樣
: 反對者認為,質詢的定義清晰
: 但反質詢的定義就是不清
: 這我舉不出例子,請反對者自己來
--
中國古代要陷害忠良,就是用文字獄,在
言論上著手,無限放大,斷章取義,藍白
就是要這點而已
所以捐贈經費有定義嗎?提供金塊是不是
經費?比特幣是不是經費?
什麼叫資助?定義呢?提供一箱礦泉水給
大家喝算嗎?你的法明確性呢?
你還敢回話呀?去弄清楚法律明確性三要件再來吠吧。 原po 寫的是滲透很明確,所以反滲透也很明確,可以不用定義,這裡是回應他鬼扯。 至於你提出的捐贈經費或資助,按尤大法官的說法,至少核心概念清晰。而金塊或比特幣 算不算捐贈經費,贈送礦泉水算不算資助,司法有它的可審查性,有什麼問題嗎?
※ 編輯: fdtu0928 (118.99.2.25 香港), 07/16/2024 12:16:05所以有反滲透的定義?
有嗎?就沒有。如果反滲透可用定義
滲透來定義,憑什麼反質詢不行?是
質疑詢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嗎?邏
輯
上面所有法條不是都有定義? 法條有因為滲透定義明確,就認為反滲透不用定義了嗎? 邏輯?
※ 編輯: fdtu0928 (118.99.2.25 香港), 07/16/2024 12:18:53然後你的版人到最裡面有一條叫做:
或其他非人道行為。請問這個是不是
給法官擴大解釋的方便性?是不是擴
權?
還是這個其他非人道行為有明確定義
?
就立法技術上的例示與概括規定呀,很常見。你要用到概括規定時,司法的可審查性就會 特別重要了。 法律明確性三要件可以先理解一下嗎?
那反滲透的明確定義在?
反滲透法我就沒看到啊
滲透定義在第二條。 3到11條就針對滲透的各種態樣進行反制,你看不到?文盲?
※ 編輯: fdtu0928 (118.99.2.25 香港), 07/16/2024 12:35:01 ※ 編輯: fdtu0928 (118.99.2.25 香港), 07/16/2024 12:41:06一個法規和現實執行都分不清,混在一起
當法明確性鬼扯的有臉說別人?很佩服這
恥度啦
現在突然知道執行面的司法審查了,昨天
還鬼扯法明確性會讓官員搞不清楚,這雙
標嘴臉跟主子一模一樣呢
昨天講的是被規範者的可預見性,誰跟你講司法的可審查性? 你昨天講的若民眾闖紅燈警察不罰,原民眾不會變成合法,違法的加一個警察,誰說這裡 法律不明確? 可現在這法官員有沒有犯罪,標準取決於質詢委員的判斷,以及主席心證。 也就是說,第25條1-3項的成立要件是加上第4項的。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這樣叫被規範者有處罰的可預見性?
還有啦,按笨鳥邏輯,這境外敵對勢力也
不清不楚,菲律賓和日本都侵犯我國主權
,釣魚台都快送人了,主子是不是沒能力
好好寫法條?
先搞懂刑罰才叫犯罪好嗎?搞個公然侮辱
要用職權行使法己經很丟臉了,現在連行
政罰都自動變犯罪?
還有啦,官員有沒有反質詢跟立院表決要
不要罰是2件事,以你的智商應該是很難理
解
罵個幹,有的判有罪,有的判無罪,可不
可預見呢?公然侮辱的明確性呢?
連法規跟實務都搞不懂的咖還能在這示範
法盲程度,真不簡單
看清楚,院會要不要罰是一回事(成罪後警察要不要抓)。 這還不是司法的可審查性(行政法院如何審查被罰不服者的行政訴訟)。 這罪要成立,必須同時滿足1-3條其一內容,加上第四項:主席制止。才有可罰性。 用你的比喻:就是闖紅燈成罪的構成要件,除了紅燈亮起時車越線,還要加上同時路人出 聲制止。 當你駕駛無法確定闖紅燈時,那時路邊會不會路人/路人會不會出聲,被規範者的被處罰 可預見性在哪?
※ 編輯: fdtu0928 (180.218.232.43 臺灣), 07/16/2024 16:43:52反人道罪的反,應該是反對那些不人道行為吧?
套用在反質詢上,反質詢是反對質詢行為?
你法學到底是哪個打掃阿姨教的?哪來的1
-3條?中標法看一看很難嗎?條再來是項
,然後是款,跟法盲講法真的好累
自己都知道要不要罰是一回事了,今天你
違法了,主子過半就可能不罰,主子沒過
半會被罰,是跟法明確或可預見有三小關
係?要不要罰跟有沒有違法是兩件事,以
你的智商是不是看不懂?
到現在也沒蛋蛋回公然侮辱同樣罵幹有不
同結果,清潔阿姨有教你刑法違憲是不是
?
你不回答反質詢,還有主席提醒,這麼簡
單的一件事還不明確不可預見,這是你的
智力問題,不是法律設計問題,可憐
2
首Po欸欸 看記者提問反質詢的定義 國昌老師: 非常簡單的法律邏輯 質詢的概念5
用柯p最愛的邏輯演繹法, 若p則q. p = 質詢 q= 不違反法律明確性 原句是‘’若質詢, 不違反法律明確性‘’ 這陳述句反過來, 用邏輯法則是‘’若非q則非p‘’1
這其實可以拿反滲透法來看 反滲透法裡面 其實定義的是滲透的行為與樣態 但法令名稱卻是"反"滲透法 二、滲透來源:18
看起來你似乎對文章主旨都沒看懂 : : : : 反滲透法就這幾條,每條針對滲透的樣態和處罰都作了清楚界定。1
邏輯很好,那麼質詢的定義是什麼? 以尤大法官的認知來說 他對於質詢的定義看起來是 「立委針對政策向行政官員提出質問」 「行政官員會為政策進行辯護」的行為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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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端疫苗採購 陳時中:若提及我涉內線交你所敘述的內容 危害人類罪[1][2]或反人類罪,舊譯違反人道罪[3],於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國際刑事 法院羅馬規約》將該罪名中文譯名確定為危害人類罪。規約中的定義為「是指那些針對人 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偶發的事件,2
[問卦] 高官可以判違反人道罪嗎以前二戰結束後 戰敗國的高官 會被控戰爭罪或違反人道罪等 雖然他們並沒有直接殺人 而現在的高官1
Re: [閒聊] 社會達爾文正確 錯誤的是缺乏殺光的方法?這是宣傳反人類罪思想的誇張言論 科普一下所謂的反人類罪是國際法庭的嚴重罪行,定義如下: 「指那些針對人性尊嚴極其嚴重的侵犯與凌辱的眾多行為構成的事實。這些一般不是孤立或 偶發的事件,而是出於政府的政策,或是實施了一系列被政府允許的暴行。如針對民眾實施 的謀殺、種族滅絕、人體試驗、致病針劑實驗、酷刑、強姦、政治性的、種族性的或宗教性X
Re: [爆卦] ICC發出對普丁逮捕令這個要正視聽一下,國際刑事法院不是以「無故侵略」逮捕他 而是以「戰爭罪」逮捕。 戰爭罪並不是發動戰爭就有戰爭罪,是以違反戰爭期間反人道的事情才叫戰爭罪 他這次被定罪是「戰爭中非法將烏克蘭兒童遣送俄羅斯」,同樣被發逮捕令的還有 俄國兒童權利總統專員利沃瓦-貝洛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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