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為何高院不直接裁定羈押就好?
地院裁定不需羈押 檢方抗告 高院裁決撤銷地院判決 發回要求地院重新裁定
地院又一次裁定不需羈押 檢方又抗告 高院再次認同檢方的抗告 又撤銷 發回
這次地院終於裁定羈押
換成阿燦的律師抗告
高院直接駁回 而且還說不得再提抗告
態度差這麼多XD
笑死
高院擺明就是認定該羈押 心證已成
那第一次地院裁定不需聲押時
高院就可以直接裁定羈押了阿 幹嘛還要讓地院玩兩次
高院是不願意扛這責任
還是認為地院的作業 地院自己做
還是???????
地院蠢就算了 高院若早已有心證
到底為何不一開始就直接裁定就好
讓阿燦又多了兩天可以串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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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就是把球丟給地院要地院自己扛
推
現在法官很沒擔當的
推
因為等於法院審4次了,檢察官第二次抗告
→
後,高院也有寫檢察官不能再抗告,鄭文
→
燦可惜了,差點躲過
→
沒有吧,可以無限抗告
噓
你是忘記有多一個手機line證據嗎
→
自己作死怪法官
19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方當庭抗告!!高院的新聞稿 節錄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4
[問卦] 高院可以幫地院決定事情嗎?ㄟㄟ 如果檢方不服地院判決,可以向高院抗告 高院如果又發回請地院更裁,地院又維持原判決 那就會一直來回抽插,交保了又撤銷,交保了又撤銷 一直玩一直爽!12
[討論] 陳東豪對高院裁定的"不得再抗告"亂解釋~這是高院的新聞稿 推 rtwodtwo: 不得再抗告 42.76.211.5 07/09 14:57 → rtwodtwo: 陳東豪說高院的新聞稿最後一段有寫 42.76.211.5 07/09 14:58 陳東豪把高院的最後一點:「肆、不得再抗告。」解釋成:12
[討論] 完蛋 阿燦可能又要被抓回去了高等法院現在受理檢察官抗告 並交由處分庭處理 看起來高院要跟桃園地院對幹了 大概沒多久阿燦又要被押回去了 然後桃園地院可能又要把阿燦交保出來 然後檢察官再抗告3
[討論] 高院這次會駁回還是再次發回?鄭文燦2度交保「檢方再抗告」 卷證最速件送達高院了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院9日再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當庭 再提出抗告。檢方9日晚間7點32分將抗告卷證遞交至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晚間8點出動公 務專車火速送件,專車於晚間8點40分左右送達高院,高院10日將依程序進行裁決。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怎麼這麼多法盲 裁定,對裁定不服,可以抗告 對抗告裁定不服,可以提「再抗告」 「再抗告」是一個名詞 跟再次「抗告」是不同意思- 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與否的裁定救濟的規定: 地院的部分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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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高院可以幫地院決定事情嗎?當檢察官提起抗告後,上級審法院會有三種處理方式, 首先是撤銷地院裁定並發回, 其次是駁回檢察官抗告, 最後是自己做出裁定。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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