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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張克晉為公法學寶庫增添事蹟了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張克晉為公法學寶庫增添事蹟了作者
moshenisshit
(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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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應該沒有反過來解釋這種事吧?


假如張克晉真的把戶籍遷出選區,

最有可能的結局就是他不在連署書上簽名,

等時間到自動宣告連署失敗,要重新來過,

次之,假如真的把他找回來簽連署書送出,

就會變成領銜人資格不符,宣告連署書無效,

一樣全部都要從一階段提案重新開始。


我認為這沒有什麼Bug的問題,

這局面只要張克晉不遷回該選區的話,

大概就是宣告失敗,用新法重新提案連署。

※ 引述 《asewgek》 之銘言:
: 對了
: 趙少康現在是反過來解釋
: 表示那規定是強制張克晉有義務繼續擔任領銜人
: 其實這解釋搞不好也說得通喔......只是很難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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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kl4141 05/03 14:39適用新法這樣做也跑不掉,偽造文書有可能

ken121 05/03 14:43之前備補領銜人張延廷設籍不滿四個月就被

ken121 05/03 14:43退件了 所以張克晉也會直接退件 沒什麼bug

ken121 05/03 14:43問題

comein10 05/03 15:11法規:連署人於「罷免案提出日」須年滿

comein10 05/03 15:11二十歲,並在該被罷免人原選舉區「繼續

comein10 05/03 15:11設有戶籍四個月以上」,

comein10 05/03 15:11領銜人資格跟提議人是一樣的,資格審查

comein10 05/03 15:11通過了就符合了,之後移除戶籍只會影響

comein10 05/03 15:11罷免投票時候是否合格而已

comein10 05/03 15:15法規的意思是審核 提議日為基準,當下

comein10 05/03 15:15審核合格後,他就是領銜人,不會因為他

comein10 05/03 15:15是不是移出戶籍,他無法離職(因為他可

comein10 05/03 15:15以消極不要送件簽名就可以)但可以尋求

comein10 05/03 15:15解散(2/3再連署),但可以被要求換掉

comein10 05/03 15:15(1/2再連署)

comein10 05/03 15:28罷免案提出日是提議送交一階段的那天

comein10 05/03 15:28。罷免案成立日為審核二階通過公告那

comein10 05/03 15:28天。所以領銜人資格因為跟提議人一樣

comein10 05/03 15:28,他只是推派出來ㄧ員當代表,資格與

comein10 05/03 15:28否跟通過一階段後遷戶籍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