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郭董的茶農事件還沒處理完?
※ 引述《hydra3179 (掉兩枚紙板)》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j0pyKQ7.png
: 有茶農出來指控
: 2024大選前郭董要行銷南投茶
: 茶農交了上億元的茶葉出去
: 結果沒看到行銷也沒收到錢
: 半年前有上過新聞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gbaKRi4eyI
: 要茶農們耐心等待
: 現在茶農再次跳出來指控還是沒收到錢
: 這真的還假的啊?
: 去年好像討論也不大
: 是大家都很怕鴻海法務嗎
15. 《民法》第一編第六章,為消滅時效期間的原則性規定。
16. 《民法》規定之消滅時效期間,可大別為 15 年、 5 年、2 年等三種類型:
15 年,此為一般性規定,但法律所訂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5 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消滅時效為 5 年。
2 年,下列情形,適用 2 年之短期消滅時效: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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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農提供之茶葉商品,請求給付貨款的時效請求權只有兩年
兩年一過,就算告上法院也沒用了
總統大選是2024年1月
郭董爭取黨內初選是2023年5月全民調之前
所以這批茶葉快要過兩年時效請求權了
有沒有法務很懂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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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41.154.55 (臺灣)
※ PTT 網址
※ 編輯: nogood (123.241.154.55 臺灣), 02/23/2025 11:43:03
推
已經請求沒拿到錢 跟沒請求時間都一樣計
→
算嗎
推
早就請求了好嗎? 存證信函怎麼可能沒
→
發
噓
每年股利90億,拿不出一意
→
你要這樣,我貨款全部拖到到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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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請求權消滅時效經過後,法律效果到底是什麼? 依照我國通說實務見解都應該是認為消滅時效經過後該請求權並非不存在,僅是債務人取得 辯權而可以依據民法144規定拒絕給付而已。換言之,較正確的說法是,債權人就該債權應 該仍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但是債務人可以抗辯而拒絕給付。且實務上認為消滅時效抗 辯並不得職權適用,應該要當事人提出才可以。所以如果當事人並未抗辯時效經過,對方請求仍有理由。9
[課業] 關於時效取得的問題題目是這樣 下列關於取得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可因時效取得其地上權 (B)民法規定之取得時效期間,最長為 30 年 (C)占有人惡意者,並無民法關於時效取得規定之適用餘地5
[請益] 108司律民法(代償請求權時效)大家午安,今年在準備律師考試,看張璐老師的債法體型破解(真的大推這本!很多解析 都感覺打通任督二脈,但一開始看會有撞牆期,大家加油!),第一次在國考版發文,若 有格式問題請大家見諒,謝謝。 一、題目概要(有將題目簡化整理過): 甲於85年將一筆土地借名登記為乙所有,甲於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丙,而乙於98年擅自5
Fw: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 時間: Mon Jul 18 10:38:58 2022 最高法院107年3月27日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新聞稿2
[閒聊] 山田涼才沒有欠錢山田涼厲害多了!!強多了!! 山田涼沒有欠錢!! 讓債務請求權因時效消滅!! 她債務不履行到了最後!! 維持消滅時效到了最後!!![[閒聊] 山田涼才沒有欠錢 [閒聊] 山田涼才沒有欠錢](https://i.imgur.com/LAvZ0vO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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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王澤鑑民總P605期間計算題目是P.598 撇除掉中斷、不完成想單純討論起算時點及屆滿時點 P.605王澤鑑老師說甲的租金請求權自100/3/31可行使,兩年時效期間始日不算入,應自4/1 起算。![[課業] 王澤鑑民總P605期間計算 [課業] 王澤鑑民總P605期間計算](https://i.imgur.com/Og0qV9W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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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請求權到底消滅不消滅科目:民法 請先看下題目 31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 之問題1
Re: [問題] 違約金的計算為何至時效抗辯的前一日?不是這樣,之所以會「至時效抗辯前一日負違約責任,計算其違約金額」, 理由很單純,因為依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這是消滅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 至於債務人行使抗辯權之效果,實務見解一貫的立場是認為: 「又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採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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