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吳宗憲:黃國昌修法實務上有嚴重副作用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未確定前都是無罪,既然要靠羈押手段要求被告配合辦案,就應該給羈押被告至少四星級以上的飯店環境作為羈押的場所,現在的看守所的環境簡直跟集中營沒兩樣,根本是虐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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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賴清德關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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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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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折抵刑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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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本來就可以折抵刑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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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獄很開心好嗎。相較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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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運動跑步上課做工交朋友。而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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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懇親
爆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抗告失敗!4人看守所過年法官審酌被告等人所涉收賄、圖利等罪,均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 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證之可能。 記得釋字665, 告訴我們重罪不可以是羈押事由, 經過了16年,重罪推定了逃亡、串證。![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抗告失敗!4人看守所過年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抗告失敗!4人看守所過年](https://i.imgur.com/NTy779r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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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合法起訴 合法羈押一年 你的看法是?羈押權限與證據標準的深層思考 該案從起訴到羈押一年的司法過程,確實提供了台灣司法制度值得深思的經驗教訓。這起案件不僅暴露了檢察權與審判權之間的微妙平衡問題,更引發了對羈押制度合理性與證據標準的廣泛討論。 證據薄弱爭議的核心問題: 就法律上的犯罪要件而言,該案的收賄證據普遍被認為薄弱。檢察官在羈押庭中承認無法查證某些關鍵證據來源,成為檢方少數的新資訊。 這種證據薄弱狀況引發質疑:若起訴證據不足以達到法院定罪標準,為何仍可維持長期羈押?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若無法積極證明被告犯罪,無罪推定原則應適用。22
[問卦] 若都無罪推定為何還可一直押一直拷我朋友的朋友的阿伯被看守所羈押 從去年十二月前到現在 沒有實質證據顯示罪證確鑿 所以一直羈押到現在 連喪假都被擋7
[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本人沒有特定政治傾向,但是在新聞上看到彭振聲在法院痛哭的新聞,心裡還是覺得非常非常的難過,身為一個近9年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對於實務羈押運作的初淺觀察,想趁這個機會討論一下刑事訴訟法羈押制度的必要性: 一、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跟101條之1規定的羈押制度,分為一般性羈押跟預防性羈押,其中預防性羈押是針對有反覆實施犯罪型態,在判決確定前將人關在看守所之規定,此部分基於社會秩序之考量,也許還有必要性,所以預防性羈押不在這篇的討論的範圍! 二、但針對一般性羈押,是否有必要性,雖然很多論述已經說明羈押不違法無罪推定原則,但本人就覺得尚還有討論空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將被告提前羈押之原因不外乎兩個理由,第一個是預防被告“逃亡”,第二個是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 三、但首先,針對預防被告“串證或滅證”部分,依照實務穩定見解,為“自己”或“共犯”的關係刑事案件證物湮滅罪證,基於人性不可期待性之理由,法律上可能不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罪證罪的!但羈押制度卻可以因為預防被告滅證之理由,提前將人關起來,此部分其實 跟無罪推定原則就已經有很大的違背!因此關於預防滅證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加強“搜索跟扣押”程序的去修正即可避免,沒必要透過過羈押制度,而再判決確定前嚴重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而針對串證部分,此部分其實應該可以從是強化檢、辯、審三方交互詰問的方向去避免,況且,再加強搜索扣押程序的方向下,客觀證據也會比較完善,也可以避免人證的不可控性,因此針對預防被告“串證跟滅證”的羈押原因是否有必要,應該還是有討論空間的!5
[討論] 看守所的待遇先說我不是小草 只是最近因為阿北被關進去 看守所終於有社會關注度 現在看守所關兩種人 1. 有判刑確定的囚犯:例如死刑犯5
Re: [問卦] 無罪還會被押吧!講個台灣司法的潛規則吧 台灣刑事羈押後判無罪的機會很小 是有,但是不多見 因為羈押日數可以抵刑期 若判無罪,那就要立刻停押4
[問卦] 為什麼羈押待遇比坐牢差?坐牢是被判有罪定讞被關起來 羈押是不得已把無罪推定的人關起來 所以被羈押的人不一定是有罪的 但是監獄的環境條件比看守所好 為什麼這麼多年以來3
[問卦] 羈押環境劣於監牢是否變相刑求?阿肥有個疑惑 羈押環境劣於監獄是否算刑求的變形 羈押之人尚未審判定讞應為無罪之人 (依我國無罪推定原則 實務上因個案未被貫徹在此不討論) 無罪之人為何羈押環境會惡劣如斯1
Re: [問卦] 羈押制度的存在的必要性為何?如果改成自費升級會不會好一點 就像之前疫情的時候 有集中檢疫所 不想住的可以自費升級防疫旅館 如果被告有錢X
Re: [問卦] 還沒判刑就先羈押難道不是犯法的嗎?先看釋字第三八二號: 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 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均屬剝奪人身自由態樣之一種。至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規 定之「拘提」云者,乃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自由,強制其到場之處分 ;而「羈押」則係以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為目的之一種保全措置,即拘束被告(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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